托收款无法收回案
为了避免出现类似的风险, 出口商应尽量避免运用D/A方式结算. 即使要用, 也需要十分谨慎, 要对进口方有充分的了解, 防止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 从银行的角度, 应始终清醒地分析情况, 并在适当的时候作出谨慎而又敏捷的处理.
案情:
2000年12月10日,某市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地毯的合同,合同总价值为50,000美元, 收货人为B公司,付款条件为D/A30天. 2000年12月20日,A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备齐货物发运.在取得空运提单和原产地证之后,A公司会同已缮制好的汇票,发票,单据一起交到该市C银行. 因A公司近期资金紧张,随即以此单向C银行申请办理押汇.C银行考虑虽然托收风险大,但A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与本行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不良记录,就为A公司办理了出口押汇, 押汇金额为50,000美元, 押汇期限为50天, 到期日为2001年2月9日.同日C银行将此款项转到A公司帐户,随后A公司便支用了该笔款项. 2001年1月12日,C银行收到国外提示行电传,声称客户已经承兑, 并取走了该套单据. 到期日为2001年2月8日.但是到期日之后, 却迟迟未见该笔款项划转过来.经A公司与C银行协商,由A公司与买方联系, 买方声称已将该笔款项转到银行. 2001年3月25日, C银行发电至代收行查询, 代收行未有任何答复. 此时,A公司再与B公司联系, B公司一直没有回电. 到2001年9月,突然来电声称自己破产, 已无偿还能力. 至此, 该笔托收款已无收回的可能. C银行随即向A公司追讨, 但A公司一直寻找借口, 拖欠不还. C银行见A公司无归还的诚意, 就将A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A公司清偿所欠的银行债务. 在本案例中, 托收款无法收回的损失最终应由谁承担? C银行承担了哪一方的信用风险?C银行和出口商共同承担着怎样的欺诈风险?这些风险应如何妥善管理?
分析:
这是一个信用风险与欺诈风险同时存在的例子. 在案例事实中, 不难看出存在着欺诈的情况.在2001年1月, C银行收到国外提示行电传,声称B公司已经承兑, 并取走了该套单据. 到期日为2001年2月8日.但是到期日之后, 却迟迟未见该笔款项划转过来. A公司与B公司联系, B公司声称已将该笔款项转到银行. 2001年3月25日, C银行发电至代收行查询, 代收行未有任何答复. 直到半年以后的2001年9月,B公司才突然来电声称自己破产, 已无偿还能力. B公司与代收行的言行前后严重矛盾. 最后的结果是B公司没有支付货款, 但取走了单据, 作为取走单据的自然结果, B公司也取走了货物. A公司与C银行落得款货两空的境地.
作为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 在托收中, 进口商的信用风险由出口商承担, 也就是说, 托收款无法收回的损失最终应由出口商A公司承担. 我们说过,同样是托收, D/A 的风险高于D/P, 因为D/A进口商只需承兑即可拿到单据, 出口商在进口商最终付款前仍然承担着信用风险. 本案正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出口商应尽量避免运用D/A方式结算. 即使要用, 也需要十分谨慎, 要对进口方有充分的了解, 防止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
C银行以出口押汇方式向A公司提供了贸易融资. 在出口押汇业务中, 银行在押汇时保留着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在此意义上, 银行承担出口商的信用风险. 我们说过, 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 在本案中, 虽然C银行试图行使对A公司的追索权, 但显然A公司没有偿还其债务的意愿. 这就是C银行将其告上法庭的原因.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 C银行可以更谨慎并作出更敏捷的反应. 2001年3月C银行发电至代收行查询, 代收行未有任何答复. 此时银行就应该向A公司追索货款, 而不是等到9月,B公司来电声称破产时才行使追索权. 在这里C银行浪费了半年的时间, 使该笔信贷的变数大大增加. 虽然C银行可以将A公司告上法庭, 但诉讼耗费人力物力, 且最后也不一定能收回货款. 如果C银行能早作反应, 这些情况则大有可能避免.
启示:
为了避免出现类似的风险, 出口商应尽量避免运用D/A方式结算. 即使要用, 也需要十分谨慎, 要对进口方有充分的了解, 防止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 从银行的角度, 应始终清醒地分析情况, 并在适当的时候作出谨慎而又敏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