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对进口1,4-丁二醇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12月24日发布2009年第106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商务部12月24日发布2009年第106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公告称,调查机关裁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自2009年12月2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时,应依据终裁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大陆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征收幅度为4.5%-13.6%不等。1,4-丁二醇归在《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3990。
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于2008年9月25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1,4-丁二醇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和精细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和日用化工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