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回应“采乐”商标案 两“采乐”共存
称“尊重中国的法律程序”
本报讯 (记者范旭光)昨天,强生就与圣芳公司长达11年的“采乐”商标争议发表声明称,已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尊重中国的法律程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强生公司提出的圣芳公司商标侵权行为,两个“采乐”商标在药品和日化品相关市场可以共存。
强生表示,强生在华最大的成员公司西安杨森制药出品的“采乐”,将继续在药店和医院销售。圣芳(联合)有限公司总经理郭锦盛表示,重获商标后将“重新大干一场。”据了解,曾请黎明做代言人的圣芳“采乐”在经过长达11年的商标维权后已经“元气大伤”,就在高院最终宣判结果下来前,“公司一度停产。”
据了解,1993年强生公司在人用局部抗菌剂上注册了采乐商标,并许可西安杨森使用。1998年,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原圣芳公司)注册的“采乐CAILE”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范围为洗发香波、化妆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