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决定调整进口苯酚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9-12-02 11:42 643

  商务部12月1日发布年度第102号公告,决定将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苯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8%。 

  商务部12月1日发布年度第102号公告,决定将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苯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8%。

  据了解,2009年3月2日,应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这是中国迄今为止发起的第二起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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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反倾销税 苯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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