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设点规定今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并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指出,期货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当达到B类以上(含B类B级)。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并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指出,期货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当达到B类以上(含B类B级)。
而期货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则应当达到C类以上(含C类C级)。但在规定公布前已经受理的期货营业部设立申请,不适用该规定。
据悉,在期货公司首次分类监管评价后,发布该规定旨在使期货公司营业部设立与期货市场整体发展水平相适应,提升期货公司服务水平,优化行业结构,落实《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关于对分类评价结果使用的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第42条规定,“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期货公司分类是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对期货公司进行的综合评价,A类和B类公司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中国证监会表示,《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扶持期货公司做优做强,支持其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提升服务水平,完善中介服务功能,逐步形成核心竞争力,从而实现期货行业结构优化,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