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关单据的认识问题

2009-11-30 16:461062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经由通知行A通知给了受益人。该信用证对单据方面的要求如下:  1、商业发票;  2、装箱单;  3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经由通知行A通知给了受益人。该信用证对单据方面的要求如下:

  1、商业发票;
  2、装箱单;
  3、由SSS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
  4、海运提单表明货物从PPP港运至DDD港,提单做成开证行抬头。

  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后将全套单据送至A行议付,A行审单后指出下列不符点:
  1、检验证书的出单日期迟于货物装运日,并且未能指明具体货物的检验日期。
  2、装箱单上端末印有受益人公司、地址等文字,且装箱单未经受益人签署。
  3、提示了运输行收据而不是信用证上所要求的提单。

  A行将上述不符点通知受益人,受益人要求其电传I行求其授权付款。

  I行与申请人联系后,申请人不愿取消此不符点。因为他不能确定该批货物是否确已适当检验过?货物是否已出运?除非授权其在货到后检验货物,检验结果表明货物完好无损,否则他将拒绝付款。I行告诉A行其决定拒绝付款的决定,并保留单据听候指示。

分析:

  A行提出的不符点中,除了装箱单以外,其他均是正确的。

  根据《UCP600》第34条: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如果信用证中没有特别规定,只要提交的单据上内容与任何其他提交的所规定单据内容无矛盾,则银行将接受这类单据。

  由于信用证根本未指明装箱单由哪方开立,只要装箱单上内容与其他单据不矛盾,理当接受。此外,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装箱单要签署,否则未经签署的装箱单也是可以接受的。

  以《UCP600》第34条的标准来判断,似乎检验证书也符合规定。但是常识告诉我们商品检验应先于货物装运前,就像保险应先于货物装运前一样,所以检验证书的出单日应先于或等于货物装运日。

  有运输行承运人签发的单据,如运输行收据(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FCR)不是运输单据,因此它不属于《UCP600》所划定的运输单据的范畴。若信用证要求提供海运提单,运输行收据当然不会为银行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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