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信用证的基本规范
定义: 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国外出口商)开具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单行寄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按照信用证条款对外付款的书面承诺。 信用
定义:
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国外出口商)开具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单行寄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按照信用证条款对外付款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是比较完善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为出口商安全收款、进口商凭合格的单据提货提供了保障。
开证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本币或外币帐户,财务、经营状况正常,资信良好,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并获得我行给予的进口开证授信额度;
2 、企业经营的进口商品是在批准经营的范围之内;
3 、进出口双方选择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4 、系“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在册企业;
5 、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对于资信良好的优质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开证手续:
在提出进口开证申请时,企业除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所需的材料以外,还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1 、进口合同、代理协议(如有) 、进口批件、代理协议、进口付汇核
销单等有关文件,如需要应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2 、填写我行提供的《进口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声明与保证》 , 缮打信用证条款,加盖公司公章及财务预留印鉴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
后提交给我行。
信用证付款:
按照国际惯例,我行作为开证行应在收到单据翌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外办理付款、承兑。因此,企业在收到我行的到单通知书后,应立即审单,如果单据无误,请在我行到单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向我行承付或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