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出信用证万能的迷思

2008-10-22 12:08341

      跟单信用证方式是目前使用得最广泛的国际贸易结算手段。运用得当,可以成为出口商的融资工具,亦是进口商用来保留利润的方式之一,但它充其量只是一种「付款条件」,绝非「保险工具」。厂商与其在信用证上钻牛角尖,倒不如跳出迷思,在交易对手、交易条件乃至验货、交货层次上严加控管。 
  企业经营成功的要素,不外乎开源节流;在国际贸易的领域里,企业面临国际间各路人马的激烈竞争,虽然莫不专注于市场的开发与行销,但若忽视正确的财务操作,总是件美中不足之事。因此,在企业的财务操作过程中,关于国贸付款条件的使用原则,乃至于目前仍普遍受贸易业者所采用的信用证交易方式的成本内涵,便成为企业在财务操作中不容忽视的一环。 
  外贸付款方式的新趋势
  国际贸易领域中,清偿货款的方式有许多种,在台湾传统的观念里,认为对卖方最有利的条件是预收货款,其次为信用证(L/C),再依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记帐(open account)等方式,而分期付款(instalment)或寄售(consignment)则为最差的出货条件。从这样的观点来看,似乎对卖方越有利的条件,就成为买方最不利的方式。 
  但上述的说法已经受到严重的挑战,而有了重新的诠释。早期台湾的对外贸易,不论进、出口各约有八五%的金额以信用证结汇,其余则以「非信用证交易」(记帐、汇款或寄售)的方式进行。然而,晚近国际贸易交易型态丕变,伴随交通、资讯的发达与跨国企业的兴起,贸易业者对交易对手的认识与交易型态的重新定位,已扭转了传统的交易方式。根据中央银行的统计资料显示,一九九七年我国一千二百多亿美金的出口总值中,信用证交易  只占其中的一四%,其余的八六%均以非信用证的方式交易。虽然上述的数据完全符合了世界贸易的发展趋势,但较诸于欧美等先进国家,我国的信用证交易金额仍然过高。 
  国际贸易交易条件的考量因素,首重债权的安全性,在安全无虑下,则可进一步衡量企业资金的流动性,最后再评估交易条件的操作成本,以降低交易的风险与成本。以晚近兴起的跨国企业风潮为例,企业藉由在海外设立 采购据点及发货仓库,加强了企业对国际市场讯息的掌握能力,如此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交易关系显然以非信用证为主要条件;另外,透过交易双方频繁的接触与企业资讯的公开化、透明化,已可充分了解交易对手的债信水准,抑或是上、下游业者间的互相投资、融资或委托代工等市场行为,均已舍弃了银行体系的授信、融资管道。 
  所以,现今在国贸付款条件的选择上,不全然只以安全为首要考量,而应综合评量交易对手间的互动关系与交易型态,弹性的运用交易条件,这也是现今从事国际贸易工作者,所需重新检视的重要观念。
  信用证非保险工具
  国际贸易活动中,许多人常误以为信用证是交易过程中的保障工具,认为运用信用证交易,只要买方顺利收到所需的货物,卖方便可凭押汇文件取得货款,既安全又方便。但这样的想法未免过于天真,其实信用证充其量只是「付款条件」,而非「保险工具」。虽然开状银行对出口商拍胸脯保证,「只要单据齐全,一定付款」,但要是进口商出了问题,开状银行只要在文件中随便找出一个瑕 再据以拒付,便可将责任推得一乾二净,到头来受害的还是出口商。试想若交易上没有问题,买方有需求,卖方也供货配合,就没有交易不成的道理,信用证只不过是交易双方的一张凭证罢了。
  当然信用证交易也未必全无优点,尤其在台商的充分运用下,信用证已成为出口商向银行融资的工具,也是进口商虚报成本,用信用证操作来保留利润的方式之一。虽然,贸易业者基于不同的财务目的而对信用证有不同的需求,但仍需仔细地检视信用证的操作成本,毕竟信用证是一种成本高、却又不见得有保障的清偿工具。
  取得授信的成本
  在信用证交易中,第一步是取得银行的授信。授信业务对银行而言,是具有财务风险承担的责任,因而必须评估授信对象的偿债能力,以及该笔授信项目的风险程度,并据以建立授信者的债信等级与风险权数标准,厘定出妥当的授信条件。所谓授信条件,指的是价码与担保。债信等级高、交易风险低的案子,通常银行会给予「无担保授信」或「部分担保」的条件,而且在利息加码、手续费或兑换汇率也会便宜些;但纵是债信等级不错,而交易风险高的案子,若是不留点担保品,银行还是不愿意承作的。当然,新成立的公司,尚无债信可供评等,若要开张信用证或保证函,没有担保品也是行不通的。
银行所认定的担保,一为现金或定期存款;二为政府或金融机构的保证;三为不动产或动产的设定抵押。而这些担保品都是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银行可迳自处理而变现的保障。所以,客户的债信等级不高,而授信内容的交易风险又达相当的程度时,银行一定会要求「全额担保」或「部分担保」才肯授信。
  跟单信用证方式是目前使用得最广泛的国际贸易结算手段。运用得当,可以成为出口商的融资工具,亦是进口商用来保留利润的方式之一,但它充其量只是一种「付款条件」,绝非「保险工具」。厂商与其在信用证上钻牛角尖,倒不如跳出迷思,在交易对手、交易条件乃至验货、交货层次上严加控管。 
  企业经营成功的要素,不外乎开源节流;在国际贸易的领域里,企业面临国际间各路人马的激烈竞争,虽然莫不专注于市场的开发与行销,但若忽视正确的财务操作,总是件美中不足之事。因此,在企业的财务操作过程中,关于国贸付款条件的使用原则,乃至于目前仍普遍受贸易业者所采用的信用证交易方式的成本内涵,便成为企业在财务操作中不容忽视的一环。 
  外贸付款方式的新趋势
  国际贸易领域中,清偿货款的方式有许多种,在台湾传统的观念里,认为对卖方最有利的条件是预收货款,其次为信用证(L/C),再依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记帐(open account)等方式,而分期付款(instalment)或寄售(consignment)则为最差的出货条件。从这样的观点来看,似乎对卖方越有利的条件,就成为买方最不利的方式。 
  但上述的说法已经受到严重的挑战,而有了重新的诠释。早期台湾的对外贸易,不论进、出口各约有八五%的金额以信用证结汇,其余则以「非信用证交易」(记帐、汇款或寄售)的方式进行。然而,晚近国际贸易交易型态丕变,伴随交通、资讯的发达与跨国企业的兴起,贸易业者对交易对手的认识与交易型态的重新定位,已扭转了传统的交易方式。根据中央银行的统计资料显示,一九九七年我国一千二百多亿美金的出口总值中,信用证交易只占其中的一四%,其余的八六%均以非信用证的方式交易。虽然上述的数据完全符合了世界贸易的发展趋势,但较诸于欧美等先进国家,我国的信用证交易金额仍然过高。 
  国际贸易交易条件的考量因素,首重债权的安全性,在安全无虑下,则可进一步衡量企业资金的流动性,最后再评估交易条件的操作成本,以降低交易的风险与成本。以晚近兴起的跨国企业风潮为例,企业藉由在海外设立采购据点及发货仓库,加强了企业对国际市场讯息的掌握能力,如此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交易关系显然以非信用证为主要条件;另外,透过交易双方频繁的接触与企业资讯的公开化、透明化,已可充分了解交易对手的债信水准,抑 或是上、下游业者间的互相投资、融资或委托代工等市场行为,均已舍弃了银行体系的授信、融资管道。 
  所以,现今在国贸付款条件的选择上,不全然只以安全为首要考量,而应综合评量交易对手间的互动关系与交易型态,弹性的运用交易条件,这也是现今从事国际贸易工作者,所需重新检视的重要观念。
  信用证非保险工具
  国际贸易活动中,许多人常误以为信用证是交易过程中的保障工具,认为运用信用证交易,只要买方顺利收到所需的货物,卖方便可凭押汇文件取得货款,既安全又方便。但这样的想法未免过于天真,其实信用证充其量只是「付款条件」,而非「保险工具」。虽然开状银行对出口商拍胸脯保证,「只要单据齐全,一定付款」,但要是进口商出了问题,开状银行只要在文件中随便找出一个瑕 再据以拒付,便可将责任推得一乾二净,到头来受害的还是出口商。试想若交易上没有问题,买方有需求,卖方也供货配合,就没有交易不成的道理,信用证只不过是交易双方的一张凭证罢了。
当然信用证交易也未必全无优点,尤其在台商的充分运用下,信用证已成为出口商向银行融资的工具,也是进口商虚报成本,用信用证操作来保留利润的方式之一。虽然,贸易业者基于不同的财务目的而对信用证有不同的需求,但仍需仔细地检视信用证的操作成本,毕竟信用证是一种成本高、却又不见得有保障的清偿工具。   取得授信的成本
  在信用证交易中,第一步是取得银行的授信。授信业务对银行而言,是具有财务风险承担的责任,因而必须评估授信对象的偿债能力,以及该笔授信项目的风险程度,并据以建立授信者的债信等级与风险权数标准,厘定出妥当的授信条件。所谓授信条件,指的是价码与担保。债信等级高、交易风险低的案子,通常银行会给予「无担保授信」或「部分担保」的条件,而且在利息加码、手续费或兑换汇率也会便宜些;但纵是债信等级不错,而交易风险高的案子,若是不留点担保品,银行还是不愿意承作的。当然,新成立的公司,尚无债信可供评等,若要开张信用证或保证函,没有担保品也是行不通的。
  银行所认定的担保,一为现金或定期存款;二为政府或金融机构的保证;三为不动产或动产的设定抵押。而这些担保品都是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银行可迳自处理而变现的保障。所以,客户的债信等级不高,而授信内容的交易风险又达相当的程度时,银行一定会要求「全额担保」或「部分担保」才肯授信。
 虽然取得授信有其一定的担保成本,但也不尽然对业者完全不利。通常理财有个不变法则,就是尽可能把资产留在强势货币,而把负债挂在弱势货币,一方面有利于资产保值,另一方面当负债(银行借款、信用证余额、应付票据及应付款等)帐上的弱势货币贬值,届时还起来就轻松多了。 
  降低授信成本之道
  对应跨国投资及三角贸易作业的需要,争取不同地点的银行授信,已成为跨国公司财务调度重要的一环。以活跃于国际贸易舞台的台商为例,大多数企业均拥有多张公司执照,其中包括台湾的母公司、香港(或新加坡)的纸上公司及东南亚(或大陆)的加工厂等。 
  以母公司为接单及采购中心,凭藉著过去的商誉及不动产实力,利用这些债信,一方面可向上、下游原料厂赊购原料,运往海外子工厂;二方面可跟本地银行作信用证、押汇、贷款;而香港子公司则利用香港政府对境外所得不课税的好处,在台湾的OBU做生意。香港子公司也可利用母公司既有的授信额度,向原往来银行借一笔钱转存,或是在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中,请原来银行开保证函给香港的授信银行,以建立子公司在海外的债信能力。 
  另外,若加工厂设在东南亚或大陆,则依其币值状况与政经情势,或基于节税的考量,将资金的投入控制在刚好支应营运之需。若是大笔资金已购置固定资产(如土地、厂房或机器),则千方百计也要把固定资产做抵押,转变为授信额度,再利用银行的保证把额度移转到香港操作、运用。如此,一旦海外工厂因政治因素或经营不善而失败,尚可全身而退。这也刚好符合「资产留强势,负债挂弱势」的理财基本原则。 
  减轻押汇成本的方法
  信用证交易的场合,通常由进口商(申请人)基于自己在银行的信用额度选择开状银行,出口商(受益人)是难以左右的;但是站在出口商的立场而言,也有绝对的权利、能力选择以自己的银行作为通知银行,因为这事关出口 一方的作业时间与成本效益。 
  一张透过通知银行转通知的信用证,必须先由通知银行寄来信用证通知书,而后再由公司检附相关文件及八百元的通知费用支票,通知银行至此才会把信用证正本和缴费收据寄回,其间往往耗费许多时日;反之,若透过和自己有往来的银行作为通知银行,既省下通知费用,又能以最快的方式邮寄或亲自签收,当然这种信用证目前还是少数。
  今天若我们要求客户直接将信用证开到指定的往来银行做通知,很不幸的客户总会回覆,其开状银行未与指定银行通汇,没有交换密码,因而开状银行不得不将信用证发给与其有通汇关系的外商银行。事实上,没有通汇协定的两家银行间,仍然可以利用别人的密码来交换重要电文,甚至做信用证通知。而在国内,银行同业之间的「代解电码」为纯属义务帮忙,都是不收钱的。
  一般出口商收到信用证,若不是来自往来银行,除上述所说的时间与通知费用负担外,同时信用证上可能还被加上「限制押汇」的条款。平常信用证的押汇,银行只收取千分之一的手续费,及十二天左右的垫款利息,若是遇有「限制押汇」条款的信用证,就必须收取千分之二的手续费,而由押汇银行与第一押汇银行四六拆帐,厂商因而凭白多付了加倍的手续费用。
  限制押汇条款是开状银行自己加进信用证里头的,通常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商)绝对有权利要求开状银行不要加任何限制押汇条款,否则这条款会直接影响到出口商的押汇成本。斧底抽薪的办法,是请进口商在开状时,坚持开状银行把信用证开到出口商的往来银行,或至少要求不容许信用证中被加上「指定银行」的条件。总之,如果要避开转押汇的欺负,唯一的办法是从买方下手,一举把「指定银行」、「付款银行」、「特别寄单求偿指示」等条款封杀,才能节省成本。
垫款利息天数有商量空间
  在台湾及东南亚各国,出口商习惯要求银行垫付押汇款,通常也只有自己往来的银行才肯垫付。一般根据欧、美国家的习惯作法,押汇银行是不垫付款项,承诺付款的只有开状银行而已,押汇银行的任务就是接受出口商的委托,代为提示单据并且进行求偿,要收到钱后才给出口商,也就是「进帐后付款」的意思。但在台湾及东南亚各国,出口商习惯请银行先垫付款项,因而产生了垫款利息。
一般出口商在押汇时,经常被押汇银行收取十二天左右的垫款利息,若是银行事后发现进帐的日期太晚,还会回过头来补收好几天的利息。关于垫款天数的计算,可依信用证的「求偿指示」分为「授权求偿」与「到单付款」两种。前者系押汇银行一面寄单据,一面则向补偿银行求偿扣款,若在下班前发电报,在明天早上快递还没来收件前,进帐通知已经放在桌上了,虽然进帐速度快,但仍未解除拒付风险,银行还是收取了十二天的垫款利息,另外还有一笔补偿银行费用要付,遇到这种信用证押汇情况,出口商是可以向银行争取较少天数的利息费用。 
  而后者「到单付款」,则是在开状银行收到押汇单据后,才会汇款至押汇银行,一般进帐为八至十一天左右,进帐时已无拒付风险,也无补偿银行费用,基本上收取十二天的垫款利息是还可以接受的。 
  至于远期信用证垫款息天数是较具争议的部分,若远期汇票票期的起算基准为开状银行承兑后起算,那么厂商就得祈祷押汇银行早些寄单以便早点承兑了。 
跳出保兑信用证的迷思
  依信用证的交易精神,是由开状银行出面向出口商承诺,只要单据齐全,保证付款。因此,出口商能否顺利取得货款,除了交易对手的风险,也包括开状银行的经营风险,于是产生了「信用证保兑」的工具,来规避开状银行的倒帐风险。 
  信用证保兑所涵盖的功能,是当开状银行倒闭或汇不出钱时,则由保兑银行来承担付款的义务,至于针对单据瑕 所造成的拒付并不在保兑的求偿范围之内。出口商如果担心信用证的开状银行没有履约付款的能力,寻求保兑当然会比较有保障。但根据经验显示,信用证押汇时,开状银行不付的情况是少之又少,其中的九九%并非银行付款能力出问题,而是拒绝付款,最大问题是出于单据的瑕 ,或说穿了就是交易对手出了问题。当然这样的状况,保兑银行是不必负责任的。
  至于保兑费用则可由开状人或受益人负担,端看信用证怎么规定。在费率方面因每个银行对各地区、各国家风险认定不同,价码也随之有很大的差距,有低至每季○ 二五%,也有高至二 五%的水准,两者相差有十倍之谱。因此,信用证保兑可不是随便乱用的。
  从上述的观点,我们可以来探究其他国家银行付款能力的风险问题,如大陆的几家主要银行,都是国营银行,而越南的Vicombank和Eximbank也是一样根本不会倒;猜测这些银行会倒闭,就如同猜测这些国家会在一百八十天内亡国一样的可笑。
  另外,菲律宾银行虽然不全是国营的,但在该国,银行为特许的产业,竞争少,利益丰厚,也是属于不会倒的类型。其若因国家外汇短缺而有外汇管制,但每张信用证也是由中央银行审批后方能开出的,更无须担忧汇不出外汇。因此,若这些地区每张信用证皆要求保兑,其费用支出一定相当可观。其实厂商真正该注意的是那些银行泛滥国家中的小银行,和外汇短缺但审批不严的国家所开出的信用证,这才是把钱用在刀口上。
信用证对贸易业者所带来的利弊得失,端看厂商怎么加以运用。厂商若是基于融资或留存利润的目的,信用证不失为一种好的财务操作工具,不妨多加利用;但若是基于交易安全的考量,则奉劝大家跳出这个迷思,多在慎选交易对手、交易条件、乃至于验货、运货、交货层次上严加控管,而不必在文件上钻牛角尖,才是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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