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冒充药品威胁健康 药监局专项整治冒充药

2009-11-12 16:41585

在今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宣布,从这个月开始,一场针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专项整治行动拉开帷幕。

  本报记者 李松涛

  很多人并不知道,在自己购买的一些食品、保健品中竟然添加了药品成分。而这种情况正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今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宣布,从这个月开始,一场针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专项整治行动拉开帷幕。

  96%的保健品店销售非药品冒充药品

  当一种并非药品的产品明示或暗示其具有治疗某种疾病效果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产品就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

  作为官方的定义,所谓非药品冒充药品是指,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产品。

  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对6个省1253家零售药店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现象非常突出。零售药店、保健品店是冒充药品的非药品产品销售的“主战场”。

  调查显示,在这1253家零售药店中,非药品冒充药品的销售额占到了药店总销售额的10%。

  在对176家保健品店进行了调查后发现,高达96%的保健品店都存在销售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

  “这种现象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表示,与假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销售方式不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销售是正面进入经营使用单位,采取大规模、集中式、连续性的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将该类产品误当作药品购买使用。

  据颜江瑛介绍,非药品冒充药品一般有“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在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宣称具有功能主治或药用疗效、随意添加药物成分”等4种情况。

  例如,标示为广卫食字〔2005〕第2号的“复方甘草片”是普通食品,但直接使用了药品名称“复方甘草片”作为其名称。

  标示为豫卫健用字〔2003〕第163号的“新达克宁”属于保健品,但其不仅仿冒知名药品“达克宁”(国药准字H61020001)的名称,而且包装外观也与药品“达克宁”极为相似。

  标示为豫卫健用字〔2003〕第070号的“痔疮膏”也是保健品,但其名称暗示产品具有治疗痔疮的疗效。

  标示为豫卫健用字〔2003〕第069号“666皮炎平”是保健品,但在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含有“复方醋酸地塞米松”。属于在保健品中添加药品。

  “非药品冒充药品对公众健康构成了威胁。”颜江瑛说,这样的产品容易误导消费者,贻误治疗时机。在一些非法添加药物的产品中,添加药物的剂量甚至超过正常剂量的几十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更为危险的是,在很多非法添加药品的产品中,并不标注添加了什么药品。

  今年年初,新疆有两名消费者在服用了糖脂宁胶囊后死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进行了调查后发现,这两名消费者所服用的糖脂宁胶囊属于非法添加。

  “这个产品宣称有降糖的作用,实际上是非法添加了具有降糖功能的化学药品。添加行为并没有在产品说明中明确告知,导致公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这些化学药,短时间内血糖迅速下降。”颜江瑛说,任何药物都必须在规定的适应症和规定的用法用量范围内,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才是安全的,但这类冒充药品的产品中添加药品却让消费者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面临危险。

  据介绍,在那些宣称具有降压、降糖、壮阳的保健品中,大多是非法添加了化学药物。

  多头管理加大整治难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表示,此次的专项整顿将重点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检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在今年召开的首届国际药品快速检测技术论坛上,药品快检技术已经引起世界卫生组织的关注。我国研制的药品检测车已经能够对四百多种药品进行快速检测,可在几十秒至几分钟内完成对药品样品的初筛,还能对几十万条药品质量信息数据进行查询和识别。

  但在监管部门合作上,难度依然不小。

  “对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产品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品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分类进行处理。”颜江瑛说。

  从批准文号上来看,食品的批准文号往往是食字或者是食卫字。药品的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保健食品则有两种批准文号,一个是2003年之前批准的,叫卫食健字,当时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2003年之后,保健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

  按照各部委的职责分工,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要移送同级质量监管部门处理;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并移送该产品的审批部门处理;对未标示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

  涉及违法宣传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从这样的分工来看,已经涉及质检、卫生、药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多部门的联合执法不可避免。

  “不管是药品还是食品、保健品,都属于健康产品,涉及的管理部门很多,这样的职责分工是正常的,但客观上加大了整治的难度。”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告诉记者,如果药监部门发现了问题产品不归自己管,移送到相关部门,被移送的部门不处理怎么办?

  宋华琳表示,从我国目前的体制上来看,对被移送的部门还缺少制约,有些违法违规产品在被移送到相关部门之后并不见得能得到迅速有效的处理,每个部门考虑的问题并不一致。

  目前,在国务院安排下,包括卫生、药监、工商等13个部门已经组成了打击假药的部际联席会议,但在宋华琳看来,这样的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移送到相关部门之后要依据什么样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能仅仅是移送。

  “从目前看,并没有一个好的办法来保证多部门执法的效果。信息公开的方式也许能推动相关部门执法。”宋华琳说,比如药监部门在移送了一些违法违规产品后,及时向媒体、社会公开,对推动相关处理是一个促动。

  此外,宋华琳建议对药品的定义进行细化,不仅要讲清楚什么是药品,还要讲清楚什么样的产品不是药品,这样才有利于打击违法违规活动。而我国目前只是定义了什么是药品。

  “在日本、美国都曾经出现过案例,药监部门查处了违法违规产品,但企业认为自己的产品不是药品,从而起诉药监部门非法干预。”宋华琳说,有些国家在对药品进行定义后,还从反面排除了哪些产品不是药品,对相关部门执法非常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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