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制度建设

2009-11-06 11:00 445

  从功能的角度来看,金融中心可以界定为聚集着银行、证券发行者和交易商,并承担着资金交易中介和跨区域价值贮藏功能的中心区。如果金融中

  从功能的角度来看,金融中心可以界定为聚集着银行、证券发行者和交易商,并承担着资金交易中介和跨区域价值贮藏功能的中心区。如果金融中心的资源集聚和服务辐射能够超越国界,则可以称之为国际金融中心。

  金融中心的形成基本上取决于金融服务的市场供求关系和金融中心软硬环境的供求关系。因此,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崛起的城市必然具备两个条件:以经济高速成长的腹地或周边地区的巨大金融服务需求为引力,建设一流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制度环境。从这个角度来看,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得天独厚。

  制度竞争是根本根据《TheGlobalFinancial-CentresIndex5》的统计,位居前四位的全球金融中心城市是:伦敦、纽约、新加坡、中国香港,而上海仅列第35位。该报告所列的62个金融中心城市排序与前次相比,位次保持不变的仅14家,新入榜城市有3家,可见各国之间的竞争也相当激烈。

  参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对于金融中心的评价可以通过硬指标和软指标两套指标体系进行分析,硬指标包括金融机构数量、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以及金融市场交易量等,软指标包括人力资源、经营环境、政策环境和体制环境等。对于金融中心的发展来说,硬指标和软指标是同等重要的。

  一般来说,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和金融市场能力会对金融机构形成吸引,而健全有效的法律和监管体制则会成为更重要的考虑。有效的法律和监管体系一方面可以为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建立行为准则,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则为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金融创新活动提供了自由度。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一个国际金融中心的确立必然伴生着合理有效且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在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体系的基础上,金融中心可以建立起主体多样、市场公正、竞争充分的金融体系,并有望实现对于实体经济的推动。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保持金融稳定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放松管制,实行金融的自由化和国际化,以降低交易成本、吸引国际资源。金融中心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还是制度上的竞争,只有制度上保持足够的吸引力,才能够促进金融中心内部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借鉴“他山之石”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等虽然构成了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条件,但是根本决定金融中心地位的还是制度领域的环境建设。相关的成功经验包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而目前正在崛起的一些国际金融中心如迪拜等的经验更值得参考。

  新加坡于1967年独立时,国内经济低迷,失业率高,转口贸易衰退。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新加坡政府决定利用有利的经济地理与时区条件,大力发展国际金融业务。1968年开放离岸金融业务,并以低税收、提供便利等来吸引和鼓励外资银行在新加坡营业。外资银行纷纷登陆新加坡经营亚洲美元业务。金融的国际化带动国内金融业的发展,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得以完善和发展。20世纪80年代,新加坡已成为亚洲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金融业的国际化带动了国内金融业的发展,进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国际金融业、国内金融业及国内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在此基础上产生互动效应。

  迪拜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宏伟目标,不但得到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经济支持,同时也获得了广泛的立法资源。通过联邦宪法修正案,允许迪拜中心具有独特的地位,拥有独立的立法、司法及行政权,形成了“金融法律特区”,力图最快地融入国际金融市场,使其能够与世界上其他金融中心开展竞争,提高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竞争力。

  由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拥有独立的立法权,沿用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来规范金融中心运作的独特性,各国投资机构加速进入这个“聚宝盆”,在银行服务、资本市场、资产管理、基金管理、保险和再保险、伊斯兰金融以及专业金融服务等方面均有较快的发展。

  推进制度建设就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现实基础来看,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和相关市场制度上存在较大的缺失。这个短板如不加以扭转,将会使得上海依托中国腹地发展国际金融中心的宏伟蓝图面临困境。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导思路应该是在维护好金融经济稳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在发展阶段、运行机制、市场开放程度上的特殊性,不断推进制度建设。

  首先,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国家战略,需要国家来推动和统筹发展。在十几年的建设过程中,中央政府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具体指导越来越明确。上海可以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和功能上先行先试,努力推进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扩大金融市场交易规模,提高上海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的吸引力。如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方面就需要进行自主创新,使得上海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寻求与自身地位相符的话语权;在人民币跨境结算等领域也可以进行更多的拓展。与此同时,还可以在税收和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争取政策支持,使得上海在这方面的工作能够领先全国、服务全国。

  其次,要加快相关立法工作。目前,国家层面的金融法律制度虽然基本形成,但是依然存在一些法律空白,比如存款保险制度、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消费者保护等。尽管我们注意到迪拜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拥有较为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但是上海在这方面短期取得突破尚不现实———上海的金融改革和发展创新还需要中国金融管理体系的统一协调。为了克服这方面的不足,可以通过加快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对上位法构成补充,地方立法的重点在环境。环境建设可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法律保证。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交易所、金融业行业协会的引导,提倡自律,部分填补法律空缺。

  第三,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金融风险与金融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相关联,上海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的监管伴随。中央政府的金融监管更多是全国性的,偏向宏观,而地方政府则可以根据上海具体的金融生态,通过服务的形式将监管职能细化到实处。当然,政府的监管应当是协调统一的,既不能过度,也不能缺位,更需要与《巴塞尔协议》等国际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从历史上来讲,从来上海都是中国金融的重镇,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一项宏大的国家战略。中国规模庞大的经济体系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提供了巨大的需求和坚实的基础,而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也可以为中国经济尽快走向复苏和快速发展提供支持,更符合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诉求。在这样一个建设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只有努力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寻求更多的与国际接轨的制度空间,才能够为上海最终确立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提供良好支撑。

  作者单位:上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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