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措施不是生产力落后的保护伞
2007-12-26 15:21782
今年是我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十周年,十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惊人的发展,但同时,贸易摩擦也连续不断,不公平贸易时有发生。在国际市场,我国出口产品已成为国外反倾销的重点监控对象;而在国内市场,国外进口产品又大量对我国进行倾销而我们的反倾销意识还有待加强。本文就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对保护国内产业的保护作用及对贸易救济的认识问题进行了探索。
一、贸易救济措施法律框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正常的竞争秩序,允许成员国在进口产品利用倾销、政府补贴等手段,大举进入国内市场,使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受损害国可以使用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给予国内产业帮助或救助的政策。世贸组织构造了一套国际公平竞争的完整保护体系,使之成为有效实现贸易自由化、维护公平贸易的安全阀。
(一)WTO框架下的贸易救济措施1.反倾销协定。自1947年签订的关贸总协定第6条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以来,经过多年的谈判,经过改进的GATT第6条即反倾销协议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竞争法则被确定下来。WTO的反倾销规则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对倾销的认定。即对外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及在出口市场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的认定。二是对损害的认定。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仅要证明倾销存在,还须认定进口国相关产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时才允许采用反倾销税。三是非市场经济问题。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价格比较时,成员国可以将其市场上相同产品的价格,或以产自另一个国家(第三国)的相似产品价格为基础确定的产品价值,作为从这个国家进口的正常价值。四是争端解决机制。
2.反补贴协定。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第16条规定,缔约方可以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进口产品获得的补贴。东京回合进一步完善了GATT1947对于补贴与反补贴的简略规定。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弥补了东京回合协议的重要缺陷,在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同时,协定给予发展中成员及经济转型期成员以特殊和差别待遇,并补充和强化了争端解决机制。
3.保障措施协定。保障措施条款源于美国与墨西哥1942年签订的贸易互惠协定中的保障条款。关贸总协定第19条规定,当进口产品输入到某一成员方数量大量增加,并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的威胁时,该成员可以对该产品中止义务或撤销减让以防止或补救损害。在东京回合上,由于各方在保障措施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损害的确定标准、发展中国家的待遇等方面都无共识,东京回合未能就保障措施条款达成协议。直到乌拉圭回合,各方经过相互妥协,才达成了以执行关贸总协定第19条为目的的保障措施协定。
(二)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我国正式引入了以反倾销和反补贴为基础的贸易救济制度是1997年3月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根据国际惯例,不断完善贸易救济制度。2004年7月实施的《对外贸易法》成为我国贸易救济体制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的《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构成了贸易救济措施的三大支柱。其他相关法规,行政诉讼法规则和相关海关规则成为贸易救济体制的有力支撑。而由商务部颁布的各种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规则为落实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了保障。十年来,一套基本符合WTO规则的较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贸易救济体制已经形成,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二、贸易救济措施是维护公平贸易、促进产业升级换代的保证
当今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贸易摩擦日益加剧。以反倾销措施为主流的贸易救济措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越演越烈。从1995年起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外国商品也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在满足我们需要的同时,对某些行业也造成倾销损害,严重影响我国产业的安全。从1997年进行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我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47起,保障措施1起。事实表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使国外对我倾销状况得到纠正,对国外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在立案及裁决后,大多数产品的进口倾销状况得到纠正,进口数量明显下降,价格明显上升,所占市场份额明显减少。受损害产业抓住机遇,进行产业的升级换代,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国际贸易的竞争力明显提高,所以,贸易救济措施是确保公平贸易、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的保证。
(一)阻止国外进口产品的倾销,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依法、公正、合理地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缓解了国外产品低价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冲击,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大部分受损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产业竞争力迅速提升,为产业发展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例如,2004年,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联合发起的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英国及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初裁获胜,商务部根据相关规定,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抓住契机,迅速扩大生产规模,实现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大幅增长。有机硅产品立案前的年生产能力为7万吨、销售收入为6.95亿元人民币、销售毛利1.39亿元人民币;立案后的年生产能力达20万吨,增长约200%;销售收入和销售毛利分别为11.53亿元人民币和3.07亿元人民币,分别增长66%和120%。实践表明,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了世贸组织公平贸易的原则,使国内外企业有了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促使受损害产业升级换代,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救济措施客观上对中国企业的保护是在“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贸易原则,保持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前提下,为本国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创造条件,对提高产业生产力和经济效益作用明显。例如,日本和韩国把中国作为重点目标市场,用倾销的不正当竞争,对我国出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曾占到我国同类产品进口量的70%左右,造成国内市场价格不合理的低落,给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自1996年起,国内不锈钢冷轧钢薄板产业出现生产能力闲置、订单减少、价格大幅度下降,出现亏损现象。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后,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企业引进最先进设备,增强竞争力,生产销售状况很快得到改观,步入良性循环轨道。目前,中国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改观,结束了连续连年巨额亏损的历史,下岗职工恢复上岗。总产能已经达到300多万吨的水平,年产量居世界第一。
(三)为部分幼稚产业和高技术产业赢得了发展机会和空间WTO对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做了一些优惠规定,在要求各成员开放市场的同时,也为各成员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市场设置了一套周密的机制。例如,我国邻苯二酚产业属幼稚产业,该项技术是我国经过3个“五年”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研制开发出来的,具有很强的自主知识产权,1997年投巨资刚刚建成第一家企业。在我国不能生产该种产品时,进口价格每吨9万多元人民币。在我国研制成功试生产时,进口产品价格即降到4万多元,接近成本。在我企业批量生产时,价格降到2万多元,企图将我唯一的该产品生产企业扼杀在摇篮中。在2003年和2004年度均占中国大陆总产量的100%。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对美国、日本进行倾销指控。2002年3月开始反倾销调查,最终使产品销售价格得以恢复,企业出现转机,一个高新技术幼稚产业得到了应有保护。
三、贸易救济措施不是生产力落后的保护伞
贸易救济措施在WTO体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西方一些国家在贸易救济这方面的立法和实践已历经百年,运用贸易救济这种手段已是炉火纯青,既拓展了海外市场,又有效保护了国内产业。相对来说,我们只有十年的立法实践,还是“门外汉”。对贸易救济措施的认识及运用意识方面,我们的还有许多地方需大力宣传和完善。
(一)贸易救济措施对产业的保护是有时效性的贸易救济措施不是保护落后,不能一味指责外国产品对我国的倾销,应这行业进行反思,外国产品能在国内市场倾销,反映出我国产业自身存在的严重缺陷———产业竞争力不强,如缺乏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产品,产业组织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虽这是不公平贸易,可以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得到反倾销保护,但并不能根本解决产业竞争力不强这个根本问题。根据WTO的有关规定,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是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只是在短时期内给予保护;
(一)WTO框架下的贸易救济措施1.反倾销协定。自1947年签订的关贸总协定第6条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以来,经过多年的谈判,经过改进的GATT第6条即反倾销协议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竞争法则被确定下来。WTO的反倾销规则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对倾销的认定。即对外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及在出口市场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的认定。二是对损害的认定。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仅要证明倾销存在,还须认定进口国相关产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时才允许采用反倾销税。三是非市场经济问题。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价格比较时,成员国可以将其市场上相同产品的价格,或以产自另一个国家(第三国)的相似产品价格为基础确定的产品价值,作为从这个国家进口的正常价值。四是争端解决机制。
2.反补贴协定。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第16条规定,缔约方可以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进口产品获得的补贴。东京回合进一步完善了GATT1947对于补贴与反补贴的简略规定。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弥补了东京回合协议的重要缺陷,在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同时,协定给予发展中成员及经济转型期成员以特殊和差别待遇,并补充和强化了争端解决机制。
3.保障措施协定。保障措施条款源于美国与墨西哥1942年签订的贸易互惠协定中的保障条款。关贸总协定第19条规定,当进口产品输入到某一成员方数量大量增加,并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的威胁时,该成员可以对该产品中止义务或撤销减让以防止或补救损害。在东京回合上,由于各方在保障措施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损害的确定标准、发展中国家的待遇等方面都无共识,东京回合未能就保障措施条款达成协议。直到乌拉圭回合,各方经过相互妥协,才达成了以执行关贸总协定第19条为目的的保障措施协定。
(二)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我国正式引入了以反倾销和反补贴为基础的贸易救济制度是1997年3月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根据国际惯例,不断完善贸易救济制度。2004年7月实施的《对外贸易法》成为我国贸易救济体制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的《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构成了贸易救济措施的三大支柱。其他相关法规,行政诉讼法规则和相关海关规则成为贸易救济体制的有力支撑。而由商务部颁布的各种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规则为落实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了保障。十年来,一套基本符合WTO规则的较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贸易救济体制已经形成,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二、贸易救济措施是维护公平贸易、促进产业升级换代的保证
当今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贸易摩擦日益加剧。以反倾销措施为主流的贸易救济措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越演越烈。从1995年起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外国商品也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在满足我们需要的同时,对某些行业也造成倾销损害,严重影响我国产业的安全。从1997年进行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我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47起,保障措施1起。事实表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使国外对我倾销状况得到纠正,对国外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在立案及裁决后,大多数产品的进口倾销状况得到纠正,进口数量明显下降,价格明显上升,所占市场份额明显减少。受损害产业抓住机遇,进行产业的升级换代,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国际贸易的竞争力明显提高,所以,贸易救济措施是确保公平贸易、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的保证。
(一)阻止国外进口产品的倾销,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依法、公正、合理地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缓解了国外产品低价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冲击,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大部分受损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产业竞争力迅速提升,为产业发展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例如,2004年,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联合发起的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英国及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初裁获胜,商务部根据相关规定,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抓住契机,迅速扩大生产规模,实现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大幅增长。有机硅产品立案前的年生产能力为7万吨、销售收入为6.95亿元人民币、销售毛利1.39亿元人民币;立案后的年生产能力达20万吨,增长约200%;销售收入和销售毛利分别为11.53亿元人民币和3.07亿元人民币,分别增长66%和120%。实践表明,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了世贸组织公平贸易的原则,使国内外企业有了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促使受损害产业升级换代,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救济措施客观上对中国企业的保护是在“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贸易原则,保持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前提下,为本国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创造条件,对提高产业生产力和经济效益作用明显。例如,日本和韩国把中国作为重点目标市场,用倾销的不正当竞争,对我国出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曾占到我国同类产品进口量的70%左右,造成国内市场价格不合理的低落,给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自1996年起,国内不锈钢冷轧钢薄板产业出现生产能力闲置、订单减少、价格大幅度下降,出现亏损现象。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后,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企业引进最先进设备,增强竞争力,生产销售状况很快得到改观,步入良性循环轨道。目前,中国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改观,结束了连续连年巨额亏损的历史,下岗职工恢复上岗。总产能已经达到300多万吨的水平,年产量居世界第一。
(三)为部分幼稚产业和高技术产业赢得了发展机会和空间WTO对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做了一些优惠规定,在要求各成员开放市场的同时,也为各成员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市场设置了一套周密的机制。例如,我国邻苯二酚产业属幼稚产业,该项技术是我国经过3个“五年”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研制开发出来的,具有很强的自主知识产权,1997年投巨资刚刚建成第一家企业。在我国不能生产该种产品时,进口价格每吨9万多元人民币。在我国研制成功试生产时,进口产品价格即降到4万多元,接近成本。在我企业批量生产时,价格降到2万多元,企图将我唯一的该产品生产企业扼杀在摇篮中。在2003年和2004年度均占中国大陆总产量的100%。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对美国、日本进行倾销指控。2002年3月开始反倾销调查,最终使产品销售价格得以恢复,企业出现转机,一个高新技术幼稚产业得到了应有保护。
三、贸易救济措施不是生产力落后的保护伞
贸易救济措施在WTO体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西方一些国家在贸易救济这方面的立法和实践已历经百年,运用贸易救济这种手段已是炉火纯青,既拓展了海外市场,又有效保护了国内产业。相对来说,我们只有十年的立法实践,还是“门外汉”。对贸易救济措施的认识及运用意识方面,我们的还有许多地方需大力宣传和完善。
(一)贸易救济措施对产业的保护是有时效性的贸易救济措施不是保护落后,不能一味指责外国产品对我国的倾销,应这行业进行反思,外国产品能在国内市场倾销,反映出我国产业自身存在的严重缺陷———产业竞争力不强,如缺乏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产品,产业组织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虽这是不公平贸易,可以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得到反倾销保护,但并不能根本解决产业竞争力不强这个根本问题。根据WTO的有关规定,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是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只是在短时期内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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