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担保者最高获2%资助
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给予奖励。
本报济南10月21日讯记者从省商务厅获悉,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财政部已安排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对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资助、奖励。我省的中小外贸企业也可申请资助。
在补助范围方面,以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为统计期间,按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签订的中小外贸企业贷款担保合同责任期限与责任额,逐笔按年折算,累计各笔折算额作为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依据。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各股东成员企业间互保以及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担保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给予奖励。
记者了解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2008年度外贸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收到的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其余部分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
王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