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施行 玩具出口须进行首件检测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办法》已于2009年近日起施行,新《办法》对“首件玩具产品”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首件玩具产品”必须通过检测合格后,方能获得出口资格。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办法》已于2009年近日起施行,新《办法》对“首件玩具产品”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首件玩具产品”必须通过检测合格后,方能获得出口资格。
国家质检总局第111号令《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办法》已于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新《办法》对“首件玩具产品”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首件玩具产品”必须通过检测合格后,方能获得出口资格。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根据这一规定,自即日起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向检验检疫认证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出口质量许可)时,必需提交首件产品上述资料供审核。
根据新《办法》规定,“首件产品”是指玩具批量生产前的试产产品。首件产品的结构或者使用的关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的,视为不同的首件产品。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在获取注册登记(质量许可)后,如果首件产品的结构或者使用的关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的,视为不同的首件产品,应当及时将变更的首件产品重新进行全部安全项目测试,并将检测报告送交认证部门备案入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