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延长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案调查期限
王希 |2009-09-25 15:44657
商务部24日发布2009年第66号公告,决定将中国大陆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案的调查期限延长3个月
新华网北京9月24日电(记者王希)商务部24日发布2009年第66号公告,决定将中国大陆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案的调查期限延长3个月。
商务部于2008年8月25日正式收到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于当年9月25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据了解,本案调查自2008年9月25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9年9月25日前结束调查。鉴于该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3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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