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果合同买方不接货争议案
FOB条款下买方派船接货义务不可轻视
一、案情
申请人:土产进出口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食品有限公司
S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卖方,下称土产公司)与香港食品有限公司(买方,下称食品公司)于1993年10月22日签订了货物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规定,由土产公司向食品公司出售1500吨花生果,每吨单价600美元,货款总值9万美元,交货条件为FOB新港,以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993年12月至1994年2月。
后经双方协商,将合同价由每吨600美元调整为590美元,交货期为;1993年12月、1994年1月和2月各交500吨,其他按原合同执行。后食品公司开立信用证,土产公司将货物运至港口仓库。但食品公司迟迟不派船装运货物。土产公司的货物经中国商检局检验合格并出具了证书。但食品公司在只装运了部分货物后,最终未如期派船装运双方合同约定的货物。此后,食品公司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自行与其下家货物买方到港口仓库验货。土产公司认为食品公司不按期装运合同规定货物的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