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局"三定方案"发布 首提加强金融稳定职责
9月19日,北京市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了《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全国20多个省(市)金融办(局)中首次提出加强金融稳定职责,并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业的审批和日常监管权等职责。
9月19日,北京市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了《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简称“三定方案”),在全国20多个省(市)金融办(局)中首次提出加强金融稳定职责,并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业的审批和日常监管权等职责。
今年3月30日,北京市金融办在全国率先升格为金融局,同时也由议事协调机构升格为政府组成部门,内设银行服务处、证券期货服务处、保险与非银行服务处、金融稳定处等10个处室。人员编制56名。
值得注意的是,三定方案明确提出,北京市金融局要加强本市金融安全稳定监管职责,推进金融应急处理机制建设,配合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为此专门设立了金融稳定处。这在地方政府金融办(局)中尚属首次,改变了金融稳定只是央行和银监会系统的职责的看法。
三定方案对金融稳定处的职责定位为: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负责本市金融应急处理机制建设;推进市属金融机构重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非法期货业务、非法外汇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协调解决本市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截至记者发稿时,北京市金融局相关负责人未回应记者的采访要求。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地方政府部门可以而且应该在金融稳定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郭表示,地方政府对其控股的金融机构在人事任免、经营管理决策上有很大的权力,而地方金融机构相比国有金融机构更容易爆发金融风险,因此地方政府金融办(局)应该切实控制好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
除了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郭田勇认为,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多部门配合,因此地方政府金融办(局)的牵头、协调作用应该予以强化。比如对于非法集资,须央行、银监、公安等部门协同执法,过去往往存在认定难、查处难的问题,明确金融办(局)打击非法集资的职责,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除了强调加强金融稳定职责外,三定方案还明确,北京市金融局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以及日常监管。原北京市金融办就一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融资性担保业则是国务院今年要求地方政府承担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责,北京市政府将这一职责授予北京市金融局。
此外,北京市金融局还承担集体改制企业上市的产权确认职责;承担市属金融机构和地方审批金融机构相应授权监管职责;指导、规范金融中介机构发展。
郭田勇认为,北京市金融局相比之前的金融办,增加了很多“实权”,明确提出承担某些职责,行使某些权力。此前,各地金融办作为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在行使审批、监管权力时,其效力容易引起争议。
或许正是基于这些因素,北京市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省市级金融工作局,改变了过去金融办不在政府序列的状况。
北京的这一做法也被多个城市效法,记者了解到,上海、四川、陕西等地都提出了将金融办升格为金融局的计划。在各地金融办的三定方案中,可以看到,除原有的协调、服务职责外,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业两项实质性的审批监管权已收入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