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合同中的索赔条款究竟是谁赔

2007-11-29 21:08513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往往订有索赔条款,规定如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则买方有权对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以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不受损害。而在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欺诈中,利用索赔条款的漏洞进行欺诈也是常有发生的。  利用索赔条款欺诈,有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有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通常是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要求上作手脚,利用卖方的善意、疏忽或者无知,对货物品质的标准或是规格进行诱引,使卖方同意签订自己无法或是很难达到的品质要求条款,然后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索赔。卖方对买方利用索赔条款进行欺诈,通常是在索赔时间上设下陷阱,然后以劣货代替合同要求的货物向买方交货,使得买方空有索赔条款而无实际索赔时间或者超过索赔期限而不能实际索赔。

  典型案例:不合格的“一等品”

  中国某外贸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出口半漂布合同。根据中德贸易协定规定,凡中国从德国进口货物,均按德方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凡中国出口到德国的货物则按中国国家标准进行验收。但是,这批出口半漂布合同的品质条款规定“交货品质为一等品”,未说明一等品的含义。合同还规定“每100米允许10个疵点,每个疵点转码10公分”,同时还列出了近20种疵点名称。由于合同品质规定实际上是要求我方供应“0分布”,与中国国家标准完全不符。事实上,“0分布”在任何国家的标准中都是不可能规定的。所以中国公司出口的半漂布遭到德方索赔。德方对中方出口的500多万米半漂布几乎都判为等外品或二等品,提出了高达110万美元的索赔要求。其中上海第四漂染厂生产的100多万米窄幅布根据国家标准检验都是一等品,但按这个合同的品质条款检验,都不再是一等品了。德方有关人员也承认,这个合同的品质要求实际上是做不到的。但是既然已经签了合同,就要按品质不符合同要求进行赔偿。最后,中方公司向德方理赔了相当金额后才使此案得以解决。

  防范措施:详定品质条款,重视索赔时效

  如前所述,索赔条款的欺诈一般有两类:一是买方欺诈卖方,即在订立合同时,对品质条款的规定设下陷阱,使卖方难以做到该品质要求而被要求向买方支付一笔赔偿金额;另一类是卖方对买方的欺诈,即在合同规定索赔期上作文章,使买方无法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提出索赔,卖方违约而得以逃避责任。所以,索赔条款欺诈的防范也相应分为对这两类欺诈的防范。具体的防范措施主要有:

  1.订立科学周密的品质条款。

  (1)订好品质条款要根据进口或出口商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品质表示方法。凡是能用科学的指标界定其品质的商品,采用凭规格、型号、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或标准化的商品,可以用样品表示品质,凭样品买卖;有些质量可靠,且已在国际市场上树立了一定信誉的商品,可以凭其牌号或其商标买卖;某些性能复杂、难以简单地用几项指标来说明其品质全貌的商品,如机械、仪表、仪器等,则可以凭说明书和图样来具体表示该商品的品质,并说明其构造、用料、性能以及使用保养、维修方法。

  (2)运用不同的品质表示方法,相应地要采取不同的策略。如果是凭规格、等级、型号或标准成交,规格、等级、型号参数等应力求作定量表达,避免使用定性和含糊不清的词语,如“先进水平”、“优良性能”、“最新型号”等。标准应具体说明援引的是哪一类哪一个标准,并注明其代号和版本年代。如果是凭样品成交,最好在合同中声明“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因为在凭样品买卖时,卖方有义务保证所交货物的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困难的,为避免日后买方就此向卖方发难,必须在合同中有言在先。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有关货物的品质问题,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我方为买方时,应尽量将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清楚,否则按“商销性”原则处理会遇到很多麻烦,涉及到通用品质的确认等复杂问题。

  (2)当我方为卖方时,应注意买方对商品品质的要求。有时合同中虽未写明,但如双方洽商中我方已了解到对方一些特定的目的或要求,这时我方应量力而行,将自己商品的品质特点具体地介绍给对方,凡我方不能达到对方要求的,应明确表明我方的态度,以避免依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承担货物不符合同的责任。

  (3)学会利用各国法律中关于商品品质的“默示条件”或“默示担保”及国际公约中“商销性”的规定,掌握国际惯例及通行作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当对方出售的货物有明显缺陷,而合同中又未对品质作出明确规定时,可以据此要求对方承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当自己为卖方,对方提出索赔或指控我方交货与合同不符时,既要根据合同据理力争,同时也应运用“商销性”原则予以反驳。

  2.重视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或称索赔期限,是指定受损害方向违约方提起索赔的有效期间。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使货物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为了避免因时间长久、搜集和提供证据发生困难,同时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贸易纠纷尽快得到解决,一般都有索赔期限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索赔时效是由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一般参照有关法律和惯例确定。索赔时效关系到索赔方求偿权利的有效性,超过时效索赔,对方有权拒绝受理。因此在贸易实践中,买方应重视关于索赔时效的规定,在对外索赔时,各种准备工作要做得迅速及时,必须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要求。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交易双方一般是通过检验条款和索赔条款明确规定索赔期限的。在索赔期限内,买方才可就品质、数量、包装等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合之处向卖方索赔。另外,对于某些商品,特别是需经过一段时间的存放和使用后才能发现质量和性能方面问题的商品,合同中还规定有品质保证期。这里的品质保证期是指,买方接受卖方提交的货物后,在保存和使用期发生质量问题向卖方提赔的期限。索赔期限以及品质保证期的长短,一般都由合同双方根据商品特点、运输方式和验收条件协商确定。此外,索赔时效(索赔期和品质保证期)应正确选定起算日期,通常应订为“货到目的地卸完之日起”或“货到买方最终目的地之日起”,而不是“从进口之日起”或“到岸之日起”,更不能是从“发运之日起”。

  在合同约定了索赔期的情况下,买方应抓紧检验验收,一旦发现货物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因立即请检验机关复验出证,并严格按约定的期限提赔。而在对货物订有品质保证期的情形下,只要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出在保证期内,买方都可向卖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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