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制目录 新增两类物质强化对美加墨等国出口监管
【贸易金融网讯】根据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40号文件,2026年9月22日,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的公告》,决定新增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乙酯等2个品种至管制目录。
此次调整依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进行,明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18种化学品(含新增的2种物质),以及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41种化学品,均需按照规定申请出口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则无需申请许可。公告同时强调,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范围,且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作通关申报参考。
据了解,该目录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防止相关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调整后的管理目录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针对美国、墨西哥、加拿大三国,包含18种受管制化学品;第二部分针对缅甸、老挝、阿富汗三国,包含41种受管制化学品。这一举措体现了我国履行国际禁毒责任、加强化学品贸易监管的持续努力。
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内设的“安全与管制局”作为此次公告的发布单位,承担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等重要职责。此次目录调整是继此前多次修订后的最新举措,有助于更精准地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跨境流动,维护全球化学品贸易秩序和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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