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资:可约定提前退出
上海正式发布《上海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共计7章44条,系统规定了上海政府投资基金“募、投、管、退”的全流程管理体系。
当中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严格控制新设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管理费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提基数;基金未达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的,政府出资部分可按照协议约定提前退出;不将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等等。
上海正式发布《上海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共计7章44条,系统规定了上海政府投资基金“募、投、管、退”的全流程管理体系。
当中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严格控制新设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管理费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提基数;基金未达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的,政府出资部分可按照协议约定提前退出;不将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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