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
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国资委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列为其他类金融机构,要求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类金融机构,按照所属行业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开展高风险业务。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高风险业务包括:股票(短期持有且以赚取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为目的)、基金(短期持有且以赚取二级市场基金差价为目的),委托理财、委托贷(借)款(出借资金)、债券投资(国债及政府债券除外),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商品类、货币类衍生业务),大宗贸易,出租方的售后回购(租)业务。”即《暂行办法》将出租方的售后回购(租)业务列为高风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