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可采用单项评估或者组合评估的方式评估信用风险敞口的预期信用损失。商业银行应通过判断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或已发生信用减值,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阶段划分。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阶段划分标准,至少每年对阶段划分标准进行一次重检修正。商业银行不应机械使用阶段划分标准,而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根据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分析,判断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商业银行可采用单项评估或者组合评估的方式评估信用风险敞口的预期信用损失。商业银行应通过判断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或已发生信用减值,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阶段划分。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阶段划分标准,至少每年对阶段划分标准进行一次重检修正。商业银行不应机械使用阶段划分标准,而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根据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分析,判断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