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投资金融产品的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2022-05-15 15:2820585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13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等要求。
通知明确,理财产品管理人为商业银行的,该商业银行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已经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理财公司的,该理财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
通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担任发起机构的商业银行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已经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
此外,保险机构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50%,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80%。(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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