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的特点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大金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支持力度,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简称《试点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审批工作。
该《试点办法》由5章39条组成,有以下一些重要特点:
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试点办法》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所以,消费金融公司在性质上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资本金由于《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资本金,虽然还有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销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收益等其他资金来源。
对出资人条件严《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50%的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必须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且承诺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等条件。同时,《试点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也作出了较严格的规定: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且承诺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非金融机构的净资产率应不低于30%的条件。
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高《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且必须一次性缴足,这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高资本充足率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结合国际经验,《试点办法》制定了较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不低于10%),另外还规定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特殊的经营规则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水平的5倍。同时,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试点办法》规定了只有已申请过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
(作者系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