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融资
福费廷
一、定义
福费廷是指出口方银行对经进口方银行承兑或担保付款的票据进行无追索权贴现,使出口商得以提前获得货款的贸易融资方式。
二、特点
(一)客户在货物装运后即可得到出口货款,且银行对客户无追索权;
(二)缩短客户资金回笼周期,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三)不占用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
(四)提前取得出口退税的权利。
三、币种、期限和利率
(一)福费廷业务的贴现币种限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港币。
(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信用证远期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三)我行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开证行的风险程度确定福费廷业务的利率。
四、面向的客户
(一)企业须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在我行开立本币或外币帐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往来一年以上,信誉良好,收付汇记录正常;
(二)融资申请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出口信用证为远期议付信用证或承兑信用证,且其项下汇票须经开证行承兑。
五、办理要点
(一)企业填妥《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二)提交出口信用证及其项下全部修改、贸易合同副本、全套出口单据及签字、文件真实性的证明等文件;
(三)我行审查同意后,与申请企业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
出口押汇
一、定义
出口押汇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出口押汇申请人)向我行(被授权议付银行)提交信用证及其项下全套单据,并质押给我行,我行审核通过后,向受益人提供短期融资并保留对受益人追索权的业务。
二、币种、期限及利率
(一)出口押汇币种限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和港元。
(二)出口押汇期限根据收汇情况,参照下述期限制订:
1、即期:近洋8—12天,远洋15—20天;
2、远期:相应即期天数加远期期限;
3、如实际收汇天数超过押汇期限,我行将向受益人补收押汇息。
(三)押汇利率参照我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面向的客户
(一)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单位,在我行开立本币或外币账户,财务、经营状况正常、资信良好,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收汇纪录正常;
(二)申请人必须获得我行授予的出口押汇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必须提交出口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全套单据,且原则上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四)申请人必须提交正本信用证,如该信用证项下有修改,必须同时提交全部修改。
四、办理要点
(一)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出口押汇授信额度,我行审查同意后,与申请人签订出口押汇合同,并落实有关担保;
(二)申请人填制《交通银行出口押汇申请/审批书》,连同符合我行要求的信用证、单据、出口押汇合同提交我行;
(三)我行审核同意后,将出口押汇款项扣除押汇息、议付费及其他应收费用后以原币或结汇方式划入申请人帐户。
打包贷款
一、定义
打包贷款是指我行凭境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备货、备料、生产、加工及装运等款项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
二、打包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
(一) 每笔打包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二) 打包贷款的利率,参照我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打包贷款的期限,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收妥结汇日止,最长不超过半年。
三、面向的客户
(一)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具备出口经营权,出口商品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内,出口收汇及核销纪录正常;
(三)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无限制他行议付及不利于我行收汇的软条款。
四、办理要点
(一)向我行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所需的材料,并提交《打包贷款申请书》;
(二)向我行提供信用证正本及出口合同,如属代理应提供有关代理协议;
(三)经我行审核同意后,办理保证或抵(质)押手续,与我行签订《打包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