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互联网征信规范发展

2019-02-14 10:49631

信用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近年来,以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代表的新兴科技迅猛发展,催生了第三方支付、众筹、P2P网贷、大数据、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多种新型金融模式,也带来新的征信产品和服务需求。

信用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近年来,以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代表的新兴科技迅猛发展,催生了第三方支付、众筹、P2P网贷、大数据、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多种新型金融模式,也带来新的征信产品和服务需求。


201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国内首张征信特许经营牌照授予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以实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电商等领域的信用信息覆盖,优化网络信用环境。预计百行征信将在年底向市场提供个人征信服务,自此我国将初步形成特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市朝的百行征信中心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现代化征信管理格局。


联网之于征信的意义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定义: 征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信用评价的活动。互联网时代,征信业务在征信渠道、数据来源、征信主体、技术手段以及产品应用场景等方面都发生了显著变化。


首先,互联网从数据获取角度扩展了传统征信数据的广度和深度。传统征信数据包括贷款记录、信用卡记录、担保信息以及来自税务、法院、电信公司等的特殊记录信息,主要由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线下方式上报到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而互联网征信数据主要依托互联网电商平台、社交平台、P2P借贷平台等提供的交易、支付及社交行为数据,这些数据以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存在,可以动态反映信息主体的消费行为、财富能力、社会关系以及行为偏好等非结构特征。


其次,互联网从技术角度提高了信用风险评估的全面性和征信服务的便捷性。传统征信技术多限于对离线的静态信贷信息进行搜集和加工,形成“通用型”信用评级报告。而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有效解决了海量数据的高频采集和实时存储问题,人工智能、神经网络等方法也被用于对海量碎片化数据的深度挖掘,从而使得更多特征变量被纳入信用评估模型,提升了信用评估的全面性和实时性。且互联网时代,借贷双方突破了物理条件限制,可以方便迅捷的获取金融服务,有利于降低信贷违约风险。


最后,互联网从服务对象角度拓展了金融服务和信用评级的使用的范围。传统征信产品主要为银行信贷提供参考,互联网征信可以为小微企业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征信产品还常被用于旅游、租房、网购等领域。


但互联网征信不是对传统征信的取代,而是传统征信概念和内涵的进一步延伸,其核心问题依然是信用风险管理。互联网征信的出现改变了单一由中央银行向客户提供信用报告的局面,丰富了我国征信市场的主体,对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征信建设中的四重困境


互联网渗透效应的不断加深,带动了资金融通和支付平台、金融服务主体、数据资源整合方式以及技术的大变革,也推动了征信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的创新, 为中国征信业的发展带来新契机。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着手制定制度方案,推动中国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而在制度设计中,有四大突出的挑战尤其需要引起重视和积极应对。


如何化解个人权益保护和信息自由共享之间的矛盾。数据信息是征信业务的根基,互联网征信的最大优势是其强大的数据收集处理能力。但互联网的高度开放和共享特性也极大增加了个人和商业隐私被泄露、盗用以及非法篡改的风险。我国目前尚缺乏专门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 现有法律条款中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也不足,导致反契约的成本极低,再加上维权证据收集及取证困难,个人权益常常被迫让渡于信息共享,个人隐私保护流于形式化,社会契约精神缺失。如果不建立相应监管机制,很可能形成二者间的恶性循环,造成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崩溃。


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是全球的大趋势,难点在于“度”。过度保护和过度激励都具有负外部性。严格的个人权益保护伴随高额成本,严格的数据管控也抑制行业创新。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及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都提出协调统一、可持续良性发展的思路。而我国目前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方面法律存在空白,如何实现权益保护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平衡发展是对央行顶层设计能力的一大考验。


如何克服互联网征信机构之间的“囚徒困境”。“囚徒困境”反映了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其根源在于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当前我国互联网核心数据主要集中在少数互联网金融机构手中,其数据多源于多年经营的数据积累,数据体系差异明显,具有一定的行业特色和数据垄断性,被各机构视为差异化竞争的核心资产,因此现阶段实现信息和数据完全共享存在很大难度。目前央行主导成立百行征信,是寄望通过政府层面的外部压力推动机构数据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建立行业共同利益关系的一种有益尝试。目前百行征信已与241家机构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协议,涵盖P2P、网络小额等,已有一批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正式开始首批系统接入测试工作,但8家入股机构对接入还存在疑虑。除自身利益考虑外,机构各自拥有的交易和社交信息等涉及个人隐私,在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法出台前,机构上报数据的可能性很低。但互联网征信的长远发展离不开数据的分享与流动。未来征信机构自身利益在多大程度上会让渡给行业利益,是互联网征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重要挑战,需要政府的长期引导与支持。


如何解决互联网征信产品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足问题。征信服务的核心产品是信用评级报告,它是个人和企业在互联网时代的“经济身份证”。信用评价的效力首先取决于数据的真实有效性,其次取决于数据与信用之间的强相关关系。由于传统征信评级更多参考债务情况和资产水平等强信贷指标,并可以通过压力测试模型评估客户的风险敏感性,故传统通用型信用报告的权威性普遍被认可。而互联网征信更多使用消费能力、社交关系、行为偏好等非结构性数据,内容繁杂、分散且形态各异。这就存在一个难题,即在当前互联网征信机构尚未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机构间由于存在信息闭环导致市场信息链被分割、征信企业获取用户核心信贷数据能力受限的情况下,仅仅依靠互联网数据和先进技术手段形成的信用报告能否作为开展互联网信贷业务的权威参考?


欧美国家在信用评级方面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产业链条,其成功经验在于:首先提升数据来源的广度和真实度。其次采用标准数据格式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加工处理,确保数据分析的精准度。此外开发专业化和多样化征信产品以满足不同客户需求,比如反欺诈和身份管理类征信产品正成为美国个人征信市场的重要产品。再者扩大征信产品应用范围,使之向就业、企业咨询、保险、医疗、教育等新兴领域拓展。这些经验无疑对我国互联网征信产品的开发具有借鉴意义。


如何对互联网征信中的潜在风险给予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建立适合互联网征信发展的风险控制系统。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金融产业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给金融和互联网产业均带来巨大发展机遇。但互联网金融对这些新兴技术的严重依赖也隐藏诸多风险:首先,互联网的虚拟性、信息的多样性以及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不确定性,使得大量的互联网交易游离在传统征信体系之外,给监管带来极大的挑战和风险隐患;其次,金融科技推动了跨市尝跨行业、跨机构的金融业务交叉嵌套发展,导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出现外溢效应,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外部风险加大。此外,互联网技术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给人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黑客、网络犯罪、网络诈骗、网络泄密等安全隐患,威胁互联网企业和征信机构的生存空间。


对互联网征信规范发展的建议


互联网时代,信息的共享与互换是大势所趋,互联网征信的规范发展要在规则建设、合作精神建设、标准化建设以及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等方面持续推进。


规则和立法先行,在全社会范围内培育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征信的终极目标是在全社会形成自由、平等、守信的契约精神。契约精神的构建不仅需要在法律上健全契约制度,还要构建完善的契约道德体系。首先,在制度设计上,要先立规则。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是个人征信监管的核心内容。个人信息的有限度收集、收集和处理的公开透明、个人对信息的知情权和控制权,是个人征信建设顶层设计中首先要考虑和坚持的内容。其次,逐步推动《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信息安全条例》等法规制度的完善,从立法层面,对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予以明确,同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信息违法或侵权的民事赔偿机制。在行业层面,建立互联网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企业和个人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名单管理,并加大政府机关联合惩戒力度。最后,树立行业典型和示范单位,加强行业范围内的经验共享,发挥龙头和示范单位的作用,引导行业标准的建立。同时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第三方监管,建立征信机构的考核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对征信机构的检查和自查,并对通过年度考核的机构予以正向财政激励。在社会层面,合理利用互联网平台,加大征信知识宣传及普及力度,并为消费者提供维权申诉一站式服务,降低维权成本,逐步提升社会整体诚信水平。


挖掘利益交汇点,推动良性竞争,降低行业合作壁垒。理论上采取重复博弈、挖掘长期共同利益、施加共同的外部压力以及确保信息沟通渠道通畅与透明等策略有助于缓解囚徒困境,提升合作水平。央行也可以考虑从这些角度入手,推动行业合作。首先,发挥百行平台的协调和监督功能,加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8家入股机构的内部沟通与协调,发挥龙头机构和行业示范单位的带头作用,推动互联网征信行业标准的形成。其次,在互联网数据规模相对有限情况下,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差别化的征信产品服务,加强各自征信产品的精耕细作,提升征信产品附加值, 减少机构间的同业竞争。最后,对互联网征信数据进行细分,对于互联网信贷类基础数据,强制互联网征信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百行征信系统上报。对于交易、社交、行为等数据,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法有清晰界定后,允许其在脱敏处理后接入百行征信系统。还可以通过牌照发放及财政激励等政策,鼓励机构逐步让渡部分数据权限。此外,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加大对互联网征信市场的支持力度,培育更多有成长前景的征信企业,做大行业蛋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水平,最终借助市场力量而非行政手段推动行业资源优化整合。


加强互联网征信的标准化建设,提升征信机构数据开发的能力。首先,建立规范化的数据采集流程和互联网信用指标体系,提升基础数据的合法性、可靠性及全面性。其次,政府牵头建立共融共享机制,在数据标准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实现百行征信系统与央行征信系统的对接,促进全社会范围内的数据共享,提升互联网信用评级的权威性。再次,机构层面加强数据资源整合能力和信用风险建模分析能力,开发更多专业化、多样化、高附加值的征信产品,让差异化的产品而不是原始数据本身担当企业核心竞争力角色。最后,国际上数据的细分及模型开发技术已经非常成熟,中国征信企业在顶层设计上要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建立与国际国内先进企业的交流合作机制,同时加大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研究和运用,提升数据开发能力。


建立互联网征信风险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征信“信号灯”和“安全阀”的作用,为防范化解系统金融风险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防范重大风险是央行当前的首要工作任务之一。整治的基本方向是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和预警机制。但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业态,全球对其监管尚处探索阶段。2016年G20杭州峰会以来,数字经济、金融科技和互联网治理成为全球治理议程上的三大重要议题,其中数字系统互联互通的国际标准、数据安全及透明化、高速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标准的国际化是各国尤为关注的焦点。中国互联网征信在顶层设计时要高屋建瓴,不仅将之放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高度去认识,还要放在如何更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开展国际合作的高度去认识。要加强对国际信用相关法律的研究、加强对国际信用信息共享状况的调研,探索信用服务和联合奖惩跨国合作的潜在领域和政策需求,使中国互联网征信体系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即营造良好的国际营商环境,又与国际惯例存在接轨空间。


国内机构层面,要切实提高互联网征信机构的信息系统建设水平,严格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提升网络防护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数据安全。同时建立征信机构内部协调和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征信数据采集、报送、查询和使用、异议处理等环节的规范和监督。监管层面,央行未来的工作重点是对从事征信活动的机构实施分类管控制度,即高标准监管具备征信资质的机构、严格管制大数据风控公司、严打恶意竞争、倒卖征信数据等市场乱象。但除了严格的规范管理外,还需要建立信息共享和风险预警机制,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信贷机构接入百行征信系统,并扶持一批独立运营、具备专业评价能力的第三方评级机构,提升信用评级水平,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有效预防潜在信用风险的爆发和蔓延。


来源: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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