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要点知识介绍

2007-08-23 00:001658

一、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包括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非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由国际贸易活动而发生的货款结

一、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包括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非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由国际贸易活动而发生的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 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等交流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称为非贸易结算。

二、国际结算的特点: (1)国际结算业务涉及不同的法律规范带来的问题。 (2)国际结算涉及到货币的选用问题。 (3)国际结算中货币的活动范围扩大了。 

三、正确理解国际结算的产生和发展: (1)国际结算是伴随国际贸易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 (2)从买卖双方的直接结算向有银行介入的结算发展。 (3)国际结算单据化为凭票据结算奠定基础,使国际结算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环节。 (4)随着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向电子化方向发展,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将发生一场深刻的革命,电子数据交换(EDI)将最终替代纸质单据成为国际结算的主要形式。 四、国际结算方式: 主要有三大类:汇款方式、托收方式、信用证方式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节 票据概述要 点: 一、名词解释: 票据:从广义上讲票据(Bills)可以指所有商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Document of Title)和资金票据(Financial Document)。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资金票据,即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本课程所讲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二、票据的共性:1.流通性: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共性。 (2)无因性:即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3)要式性: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4)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5)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第二节 汇 票要 点: 一、汇票:跟据《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Bills of exchange or Draft)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 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委托。 二、汇票的特点: (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票据的法律特征。 (2)汇票是委托支付票据。 (3)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限。 (4)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和收款人(payee)。 三、汇票的必备项目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规定,汇票应具备的几个必要项目是: (1)必须写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出票日期; (4)出票地点 (5)付款期限; (6)一定金额; (7)付款人姓名; (8)付款地点 (9)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10)出票人签名。 四、关于汇票各必要项目的认识 1.“汇票”字样。这可以用同义词表达,如:Bill of Exchange;Exchange;Draft等。标出的目的是区别于其它票据。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是指付款委托不能有赖于某一时间的发生或某些情况的出现,或某一行为的履行作为付款的先决条件。 3.出票地点和日期。汇票上应注明出票日期及地点。 (1)出票地点的法律意义:它关系到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汇票所使用的法律在许多方面都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特别是有关汇票的形式及有效性的问题,一般都是以出票地国家的法律来确定。 (2)出票日期的法律意义: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超过;决定到期日;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4.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又称付款到期日(Tenor)。 汇票上应当记载付款时间,但如未记载,则被视同为见票即付,这一点在很多国家相同。 注意:关于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方法 (1)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date/stated date):不包括所述日期,即从该日的第二日起算。 (2)从说明日起若干天付款(from stated date to the date of payment):包括说明日,即从该日起算。 (3)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月付款(at ...month(s) after sight/date/stated date):到期日为应该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5.一定金额的货币。这是指汇票上须以一定的货币表明一个确定的金额,如USD10000.00。 6.付款人(Drawee)和付款地点。付款人是汇票委托的受者,并不一定付款,他可以拒付。 7.收款人(Payee)名称,通常称为"抬头",是汇票第一次的债权人。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Signature of Drawer)。出票人一旦在汇票上签了字,就确定了其主债务人的地位。他要对票据负付款责任。 五、汇票行为 汇票行为是围绕汇票所发生的,以确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汇票行为包括: 1.出票(Issue)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基本的汇票行为。相对地,其余的汇票行为则称为附属汇票行为。 2.背书(Endorsement)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 背书种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背书应记载事项:1.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名称。③背书的日期。 (2)非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除了以上三项转让背书应记载事项外,委托取款背书应记载"委托取款"字样,设质背书应当记载"质押"字样。 背书不得记载事项: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②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③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提示(Presentation)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即期汇票只须提示一次,即提示付款;远期付款有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4.承兑(Acceptance)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承兑也包括两个动作:写成"承兑"字样外加签字,并交付。 承兑应记载的事项:①"承兑"字样;②付款人签章;③付款日期;④承兑日期。 5.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ur)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下,加入到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承兑中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参加承兑应记载的事项:①参加承兑的意旨;②被参加承兑人姓名;③参加承兑日期;④参加承兑人签字。 6.保证(Guarantee)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所发生的债务予以偿付担保的票据行为。保证人所负的票据上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保证使汇票的付款信誉增加,便于其流通。 保证应记载的事项:①"保证"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7.退票(Dishonour)承兑提示时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提示时遭到拒绝付款,都称退票或拒付。 8.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 (1)持有合格票据。 (2)尽责:只要汇票上没有"免作拒付通知"的记载,遇退票时持票人就应找当地公证人或法院等作成拒绝证书,同时应将退票的事实和原因通知前手。 (3)守时:持票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以及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均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拒绝证书(Protest):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汇票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拒绝证书。 六、汇票的种类: 1.按照付款时间不同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2.按照是否记载权利人分: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3.按照汇票流通区域不同分: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4.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非银行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5.以汇票基本当事人是否有重叠分: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变式汇票是指三个基本当事人有重叠的情况,如出票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的指己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的对己汇票以及付款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的付受汇票。)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要 点: 一、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承诺即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本票的特点: (1)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 (2)本票是出票人无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 (3)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 (4)在我国,法律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长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签发本票的条件: ①出票人必须具有可靠资金来源。②出票人必须保证支付本票票款。 3.本票应记载事项: ①"本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二、支票 支票(Cheque)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支票的特性: 支票与汇票、本票不同的特性主要有两方面:(1)支票的付款人为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2.支票应记载事项: ①"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命令;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3.支票的种类: ①现金支票 ②转账支票 ③划线支票 ④保付支票 ⑤指己支票 ⑥空白支票 ⑦空头支票 4.支票的止付和拒付: 出票人撤销其开出的支票就是止付。付款行对不符合要求的支票拒绝付款并退票就是拒付。第三章 国际结算方式第一部分 汇款第一节 汇款及其业务流程要 点: 一、汇款的概念 国际汇款有动态和静态两种含义。国际汇款的静态含义是指外汇,它是一国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的总称。但通常所指的汇款都是指它的动态含义,即通过银行的汇兑来实现国与国之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和国际资金的转移。因此,国际汇款又被称作国际汇兑(International Exchange)。 二、汇款的方式汇款按其资金流向和结算支付工具的流向是否相同可以分为两类:顺汇法和逆汇法。第二节 汇款的种类及办理方法 一、汇款结算方式的当事人 汇付结算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汇款人(Remitter)、收款人或受益人(Payee or 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 Bank)、汇入行或解付行(Paying Bank)。其中汇出行汇出的汇款称为汇出汇款(Outward Remittance);汇入行汇入的汇款称为汇入汇款(Inward Remittance)。 二、汇款的种类 汇款结算传统方式主要有三种:信汇、票汇和电汇。 三、汇款的解付与偿付 1.汇款的解付 汇款的解付:是汇入行向收款人付款的行为。 2.汇款的偿付 汇款的偿付:俗称拨头寸,是指汇出行在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其委托解付汇款的汇入行的行为。第三节 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汇款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主要有三种: 1.预付货款。预付货款是进口商(付款人)在出口商(收款人)将货物或货运单据交付以前将货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通过银行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根据约定发运货物。 2.货到付款。货到付款与预付货款相反,它是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立即或一定时期以后再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也被称为延期付款,或赊销。包括售定(Be sold out/up)和寄售(Consignment)两种。 3.凭单付汇。凭单付汇是进口商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并指示该行凭出口商提供的某些商业单据或某种装运证明即可付款给出口商。因为汇款是可以撤销的,在汇款尚未被支取之前,汇款人随时可以通知汇款行将汇款退回,所以出口商在收到银行的汇款通知后,应尽快发货,尽快交单,尽快收汇。 二、国际贸易中汇款结算方式的特点1.风险大。2.资金负担不平衡。3.手续简便,费用少。第四章 国际结算方式第二部分 托收 第一节 托收概述 一、托收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方委托本地银行根据其要求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据,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当事人1.委托方(Principal)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4.付款人(Payer或Drawee) 另外,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银行。 再者,如果发生拒付的情况,委托人就可能需要有一个代理人为其办理在货物运出目的港时所有有关货物存仓、保险、重新议价、转售或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必须由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写明,称作 "需要时的代理"(a representative to act as case-of-need)。第二节 托收申请书与托收指示 一、托收申请书(一)定义: 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关于该笔托收业务的契约性文件,也是银行进行该笔托收业务的依据。(二)托收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托收的交单条件。 2、票款收妥后代收行汇交托收款的方式:信汇(M/T)或电汇(T/T)。 3、关于远期付款交单是否委托国外代收行代为存仓、保险。 4、银行费用如何处理。 5、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是否要做成拒绝证书。 6、明确在付款交单条件下,遇拒付时,对于货物的处理办法。 7、付款时间的附加规定。这些附加规定包括:付款人延迟付款是否加收利息,提前付款是否给予贴息等等。 8、关于指定代收行的意见。 二、托收指示(一)定义托收指示是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的、授权代收行处理单据的完全和准确的条款。(二)托收指示的内容 托收指示的内容必须与托收申请书的内容严格一致,并应包括以下各项适用的内容: 1、托收银行、委托人、付款人、提示行(如有)的情况,包括全称、邮政地址、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2、托收的金额和货币种类。 3、单据清单和每项单据的份数。 4、(1)取得付款或承兑的条款和条件。(2)交单条款。 5、要求收取的费用是否可以放弃。 6、要求收取的利息(如有),是否可以放弃。 7、付款的方式和付款通知书的形式。 8、发生不符款、不承兑或未执行其它指示情况时的指示。第三节 托收的种类及其办理的程序 要 点: 一、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 (一)跟单托收的概念 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也包括不使用汇票的情况。 (二)跟单托收的程序 1.办理托收结算之前必须做好的工作: (1)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的贸易合同中规定凭装运单据通过银行办理托收结算。 (2)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制单。 2.出口商委托出口地银行办理托收: (1)托收行给委托人填写一份托收申请书。(2)出口商将托收申请书、所开具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连同全套规定的装运单据一并交与托收行。 3.托收行接受委托的工作: (1)对申请书进行编号与审查。 (2)根据申请书的具体规定,缮制托收指示书。托收指示书必须保证与申请书完全的一致性。(3)妥善指定代收行。4.代收行接受托收行指示的工作: (1)对委托书做好审查工作。 (2)对委托书进行编号。 (3)缮制代收通知书,通知进口商,以办理提示付款或承兑等工作。(4)保管好单据。 (5)按照托收委托的指示,向本地付款人作提示。 5.代收行的提示等工作。 6.托收行的贷记工作。 (三)跟单托收交单条件 托收的交单条件有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 at …days after sight)、承兑交单(D/A at …days after sight)等。按具体的交单条件不同: 1.即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凭进口商的即期付款而交单。2.远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凭进口商的远期付款而交单。 凭信托收据借单(Document against Trust Receipt,D/P.T/R)。 3.承兑交单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凭进口商承兑而交出商业单据。 二、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一)光票托收的概念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主要指货运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有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这种情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 (二)光票托收的程序 光票托收的程序,同跟单托收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首先由委托人填写托收申请,开具托收汇票一并交与托收行,然后托收行依据托收申请制作托收指示,一并航寄代收行。对即期汇票,代收行收到汇票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将汇票交与付款人入账。对于远期汇票,代收行接到汇票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立即承兑。承兑后,代收行持有承兑汇票,到期再作付款提示,此时付款人应付款。如遇付款人拒付,除非托收指示另有规定,代收行应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并及时将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 三、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银行办理的托收也包括卖方/委托人使用自己银行的托收格式,以此作为向买方银行寄单的托收指示,同时向自己的银行提交一份副本。这就是直接托收。第四节 对托收风险的认识 一、托收风险及其损失从信用角度看,托收是出口商凭进口商的信用收款,属于商业信用。不同的托收种类其风险和损失的程度是不同的: 从跟单托收看,承兑交单风险最大。因为承兑交单对于出口商来说在收到货款之前已经失去了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将完全要依靠进口商的信用来收取货款了。承兑交单的风险损失有:货款的损失、出口商的卖方贷款利息(如果有)、运输费用、办理各种单证的费用、银行费用等等。 付款交单风险较小。因为付款交单条件下,只要进口商未付款,物权凭证仍掌握在代收行手中,仍属于出口商所有。但是,这并不等于没有风险损失。如果进口商不来付款赎单,则出口商仍要负担以下诸多损失:出口商的卖方贷款利息(如果有);双程运输费用(如果将货物运回本国处理);在进口国港口存仓、保险、支付代理人的费用(如果货物寻求当地处理)以及货物临时处理而带来的价格损失、银行费用等等。假如托收委托书允许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则风险损失如同承兑交单。 光票托收的风险损失是托收款和银行费用。 二、托收风险的来源 1.市场风险。 2.进口国环境变化的风险。3.进口商经营能力的风险。 三、托收风险的防范 1.了解进口国有关政策规定。 2.对进口商的调查,包括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经营规模等等。第五节 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出版物)是托收业务使用的国际惯例。其内容包括:总则与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的形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和开销以及其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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