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鼓励汽车消费金融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

2021-02-19 17:0968864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的通知。

通知提出,汽车是消费市场的“顶梁柱”,为全链条发展汽车流通、促进汽车消费,满足人民群众汽车消费需求,商务部梳理了当前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的主要工作任务和一些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了《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地方促进汽车消费经验做法》。

两个文件在扩大新车消费、发展二手车消费、促进汽车更新消费、培育汽车后市场等方面给出具体建议,并表示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有效举措,进一步巩固汽车消费市场回升向好势头;对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进行总结和宣传推广。

其中,在扩大新车消费方面,通知中特别提出,应当优化汽车限购政策,各地不出台新的汽车限购规定,已实施汽车限购的地方,应统筹群众汽车消费需求和当地交通拥堵、污染治理等因素,通过增加号牌指标、放宽号牌申请条件、精准设置限购区域、探索拥堵区域内外车辆分类使用政策等措施,有序取消行政性限制汽车购买规定。

此外,通知还提出,一是应当支持农村汽车消费,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汽车下乡”活动;二是推广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限购地区号牌指标数量配置向新能源汽车倾斜,对无车家庭购置首辆新能源家用汽车给予支持;三是完善汽车平行进口管理,提高平行进口汽车通关效率;四是加大汽车促消费力度,通过发放购车、加油、洗车等优惠券,赠送保养和保险服务,延长车辆包修期等措施促进汽车购买和使用消费;五是丰富汽车消费金融服务,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

在发展二手车消费方面,通知中提出,一是要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外,不得限制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迁入;二是便利二手车交易,细化“跨省通办”配套举措,保障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在转入地开具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政策落地落实;三是推动二手车信息开放共享,各地加强二手车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运用;四是创新二手车流通模式,加强二手车诚信体系建设与应用。

在促进汽车更新消费方面,通知提出,一是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规范有序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二是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确保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废尽废”;三是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并购买新车的给予补贴,提高换购新能源汽车补贴额度。

在培育汽车后市场方面,通知显示,各地应当促进汽车配件流通,指导汽车流通企业规范经营,向消费者明示配件产品来源、价格、质量保证等信息;二是培育汽车文旅消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基础条件和消费特点,协调推进汽车主题公园、汽车博物馆、汽车影院、汽车赛道等建设;三是壮大汽车租赁市场,推进完善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客流集散地停车站点设施;四是依法有序发展汽车改装市场,逐步建立汽车改装标准体系。

通知中同时对改善汽车使用条件提出细化建议。一是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合理利用公园、绿地等场所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增加停车设施供给;二是完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便利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政策;三是加快取消皮卡进城限制,充分发挥皮卡客货两用功能;四是完善交通出行消费环境,打造集购物、餐饮、休闲于一体的交通出行消费集聚区。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
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的通知
                 
商办消费函〔202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汽车是消费市场的“顶梁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用好用足已有汽车消费政策,全链条发展汽车流通、促进汽车消费,满足人民群众汽车消费需求,商务部梳理了当前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的主要工作任务和一些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了《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地方促进汽车消费经验做法》。

  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有效举措,进一步巩固汽车消费市场回升向好势头;对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报商务部(消费促进司)以便宣传推广。


商务部办公厅 

2021年2月9日



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


  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是全面促进消费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的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新时期汽车市场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从汽车全生命周期着眼,将扩大汽车消费和促进产业长远发展相结合,不断完善汽车消费政策,有序取消行政性限制消费购买规定,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加快建设现代汽车流通体系,助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促进汽车市场高质量发展。

  三、基本要求

  市场有效,政府有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汽车消费需求。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限制汽车消费的体制机制障碍,畅通汽车流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系统谋划,统筹推进。从汽车全生命周期着眼,抓住新车、二手车、报废车等关键环节,全链条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统筹疫情防控和消费促进,综合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交通出行多方面要求,凝聚各方共识,加强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差别化探索,破解管理难题,积累实践经验。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及时调整完善汽车流通领域相关政策措施,提高促消费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绿色共享,创新发展。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发展汽车租赁共享,培育更多细分市场,促进电动化、共享化发展。坚持创新引领,适应汽车产业重心向后市场转移发展新趋势,鼓励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升供需适配性。

  四、主要内容

(一)扩大新车消费。

 1.优化汽车限购政策。已实施汽车限购的地方,应统筹群众汽车消费需求和当地交通拥堵、污染治理等因素,通过增加号牌指标、放宽号牌申请条件、精准设置限购区域、探索拥堵区域内外车辆分类使用政策等措施,有序取消行政性限制汽车购买规定。各地不出台新的汽车限购规定,稳定城市汽车消费。

 2.支持农村汽车消费。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文件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汽车下乡”活动,争取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微型或轻型货车(含皮卡)、1.6L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补贴支持。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实力强信誉好的经销商和电商平台等下沉业务渠道,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释放农村汽车消费潜力。

 3.推广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限购地区号牌指标数量配置向新能源汽车倾斜,对无车家庭购置首辆新能源家用汽车给予支持,研究不限购的具体措施。各地可对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在充电、通行、停车等使用环节给予综合性奖励,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巩固新能源汽车市场增长势头。

 4.完善汽车平行进口管理。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工作的地区,应持续优化报关、通关、查验等进口流程,提高平行进口汽车通关效率;支持企业拓展货源渠道、搭建售后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业务发展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政策,推动平行进口业务可持续发展。

 5.加大汽车促消费力度。各地可出台或延续新车购买补贴政策,对新车产地及品牌等补贴条件应公平公正。加强政企联动,各地可联合汽车销售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保险公司等,通过发放购车、加油、充电、停车、洗车等优惠券,赠送保养和保险服务,补贴号牌指标竞拍费用,延长车辆包修期等措施,多方合力促进汽车购买和使用消费。

 6.丰富汽车消费金融服务。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和业务布局,增加农村地区汽车金融服务有效供给;针对汽车库存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提供特色金融服务,更好满足多样化需求。

(二)发展二手车消费。

 7.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外,不得限制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迁入。落实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便利二手车异地迁移。对于拟恢复二手车限迁政策的地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向政策制定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商务部报告。

 8.便利二手车交易。细化“跨省通办”配套举措,保障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在转入地开具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政策落地落实。支持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推动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住所的不合理限制。积极推动在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完善配套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交易、纳税、登记、保险等“一站式”服务。

 9.推动二手车信息开放共享。各地可先行先试,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二手车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运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引导二手车经营主体以车窗表格形式在显著位置明示车辆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鼓励有关机构和行业组织向二手车市场相关方,提供保险理赔、维修保养等车况信息查询服务,推进二手车信息透明化。

 10.创新二手车流通模式。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改造升级,改善软硬件设施条件,建立先行赔付制度,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促进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加强二手车诚信体系建设与应用,完善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促进行业品牌化发展。引导二手车经营主体加快大数据、智能化等新技术应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11.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规范有序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依法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活动;支持回收拆解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或再生资源利用园区,引导企业开发运用线上线下高效收车模式;鼓励开展跨区域性回收拆解,探索建设一批区域性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产业园区。提升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能力,通过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企业改造升级等方式,逐步增加具备能力的企业数量。

 12.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配合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汽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确保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废尽废”。推动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协调争取提高国三及以下营运类柴油货车补助标准,促进淘汰更新。配合推进公共领域老旧车辆淘汰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指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淘汰车辆。

 13.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并购买新车的给予补贴,提高换购新能源汽车补贴额度。引导汽车生产和流通企业在政府补贴基础上配套予以让利优惠,放大政府补贴效应。鼓励对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并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汽车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四)培育汽车后市场。

 14.促进汽车配件流通。鼓励汽车流通企业构建涵盖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多渠道、多业态的汽配流通网络,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指导汽车流通企业规范经营,向消费者明示配件产品来源、价格、质量保证等信息。

 15.培育汽车文旅消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基础条件和消费特点,协调推进汽车主题公园、汽车博物馆、汽车影院、汽车赛道等建设。组织开展汽车嘉年华、赛事、旅游等相关活动,打造各具特色的汽车文化项目。积极探索住行一体化消费模式,协调完善旅居车(房车)停车设施和营地建设,促进旅居车市场发展。

 16.壮大汽车租赁市场。推进完善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客流集散地停车站点设施,吸引企业发展汽车租赁业务。鼓励汽车租赁企业扩大网点覆盖面,优化经营网点布局,提供“一点租多点还”“一城租多城还”等服务;发展长租、短租、分时租赁等多种租赁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集成车辆预订、取还车、电子支付和保险“一站式”服务,规范收费和服务标准,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高品质租车消费需求。

 17.依法有序发展汽车改装市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汽车改装技术标准研究,逐步建立汽车改装标准体系。引导生产企业生产定制版汽车、出售改装套件、拓展周边产品,建立安全规范的汽车改装流程。引进国内外知名改装品牌,组织改装技能培训、专业论坛、展览展示、改装赛事等活动,营造汽车改装文化氛围。

(五)改善汽车使用条件。

 18.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协调加快小区停车位、地下和立体停车场建设,优化学校、医院、核心商圈等重点区域停车设施供给,合理利用公园、绿地等场所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增加停车设施供给。推动已有停车设施升级改造,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周边居民小区建立停车设施昼夜错峰使用调配机制,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

 19.完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便利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政策,支持依托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路灯等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引导企事业单位按不低于现有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推行新能源汽车精细化管理,落实对新能源货车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差别化管理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新能源轻型厢式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或仅在高峰时段限行,鼓励对新能源汽车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给予优惠,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20.加快取消皮卡进城限制。充分发挥皮卡客货两用功能,尚未取消皮卡进城限制的地区,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全面取消皮卡进城限制。对于尚不具备条件全面取消的地区,积极采取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放开进城限制等方式,对皮卡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并逐步实现全面取消进城限制。

 21.完善交通出行消费环境。鼓励具备条件的加油站提供汽车维修保养、清洗美容及简餐、应急药箱、免费开水等服务,支持加油站开展便民洗车服务,提升加油站综合服务水平。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完善公共厕所、儿童乐园等设施,引进汽车维修连锁企业、品牌连锁便利店、快餐店等,增加特色小吃、土特产供应,提升商品和服务品质。支持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改造升级,结合周边旅游资源和当地特色,打造集购物、餐饮、休闲于一体的交通出行消费集聚区。


附件:地方促进汽车消费经验做法

  2020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消费市场的冲击,各地及时推出了一批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的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全国汽车消费市场加速回升。我们梳理汇编了一些地方促进汽车消费好的经验和做法,供借鉴参考。

  一、优化汽车限购政策

(一)北京市2020年6月发布《关于一次性增发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配置方案》,年内一次性增发2万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全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置。

(二)天津市2020年5月发布《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2020年内新增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3.5万个,全部以摇号方式配置。放宽参加个人指标竞价条件,对持有天津市居住证的京、冀户籍人员,取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对持有天津市居住证的非京津冀户籍人员,连续缴纳社保期限由24个月调整为12个月。

(三)上海市2020年4月发布《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2020年新增4万个非营业性客车指标;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政策,落实新能源汽车“不限行、不限购”;支持存量燃油车置换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置换新能源汽车的可继续保留燃油车上牌额度。

(四)海南省2020年5月发布《海南省促进汽车消费临时性措施》,调剂使用6万个逾期未使用指标。9月出台《海南省促消费七条措施》,优化小客车指标配置,增加普通小客车摇号指标,放宽在海南省已购房人员及具备条件的企业购车限制。

(五)浙江省杭州市2020年3月发布《关于2020年一次性增加小客车指标的配置公告》,一次性增加2万个小客车指标,按3:1的比例通过个人阶梯摇号和县(市)个人指标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置。

(六)广东省广州市2020年3月发布政策,要求加快落实2019年明确的新增10万个中小客车指标额度。2020年4月发布促进汽车生产消费若干措施,优化中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每月配置不少于1万个竞价指标;对非本市籍居民取消医保审核要求;放宽投资企业申请增量指标的条件,要求的工商业投资额度由工业5000万元或商业3亿元相应调减至3000万元、1亿元。

(七)广东省深圳市2020年6月发布政策,放宽个人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持有效深圳市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和按规定办理临时登记的人员可直接申请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暂停实施非深户籍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或累计居住时间的限制。将插电式混合动力小汽车纳入个人增购新能源小汽车车型范围。

  二、实施新车消费补贴

(一)天津市2020年5月发布《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2020年内对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员或注册地在本市的单位,其在本市新购置新能源小客车,给予每辆车2000元汽车充电消费券,全市不超过3万辆。

(二)山西省2020年4月发布《关于实施汽车消费专项奖励的通知》,对消费者新购买山西省整车企业生产的整车,分车型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消费奖励。其中,7米以上的客车、载重4.5吨以上的中重卡车及同级牵引车等商用车型,每辆奖励8000元;轿车、SUV 及 MPV 等乘用车型,每辆奖励6000元;3.5米以下微型客车及其他商用车,每辆奖励4000元。

(三)上海市2020年4月发布《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5000元“充电补助”。

(四)湖北省2020年9月发布《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对消费者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购买省内企业生产并在省内销售、省内上牌落户的乘用车,按销售价格的3%给予补贴,省级与汽车生产企业所在市县财政各分担一半。武汉市2020年5月发布促进汽车消费政策,在2020年内购买武汉市企业生产且在武汉市销售、上牌落户的乘用车,由武汉市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其中燃油乘用车每辆车将按销售价格的3%进行补贴,5000元封顶;新能源乘用车每辆补贴1万元。

(五)广东省2020年4月发布《广东省2020年汽车下乡专项行动公告》,由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补贴农村居民购车,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使用环节每辆补贴1万元,对购买燃油车的每辆补贴5000元。广州市2020年3月发布政策,2020年内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使用环节给予每车1万元综合性补贴。

(六)海南省2020年5月发布《海南省促进汽车消费临时性措施》,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对2020年内在海南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海南登记上牌的消费者,给予每车奖励1万元,总额不超过1.5亿元。

(七)安徽省合肥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于5月6日至6月5日,对于消费者在合肥注册登记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新购买1.6L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每台车补贴1000元,首轮补贴1万辆。

(八)河南省郑州市2020年8月发布政策,市财政安排资金,对下半年购买本地生产、在本市销售并上牌的整车产品,给予每车5000元补贴。洛阳市2020年5月政策,对在洛阳市登记注册并在商务部门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的消费者,每车给予3000元补助,对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二手车的(10年以上或“国三”标准排放以下车辆除外),每车给予1000元补助。

(九)陕西省西安市2020年12月发布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大新能源公交车替换力度,对新能源公交车按照国家财政补贴标准的1∶0.5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十)甘肃省天水市2020年9月发布促消费活动资金奖补实施方案,9月10日起对在全市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家用汽车的消费者进行补贴。对购买10万元—20万元家用汽车的,补贴车价的10%;购买20万元及以上家用汽车的,补贴车价的15%;发放汽车加油加气消费券600万元,消费者加油加气充值或加油加气消费满2000元以上即可按5:1抵扣消费券。

  三、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

(一)天津市2020年5月发布《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二)上海市2020年4月发布《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加大公交、出租等公共领域燃油汽车置换新能源汽车工作力度,2020年内置换新能源公交车2500辆左右,纯电动出租车5000辆左右;推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加快突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物流等公共领域增加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线,年内新建5座加氢站。

(三)浙江省2020年5月发布《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推广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内,城区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快递、机场领域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80%以上;2022年底前,城区建成区公交车辆(除应急保障车外)全部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各地根据实际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购置补贴。绍兴市2020年5月发布政策,鼓励行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配备公务用车时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除“整车购买”外,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广东省广州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对于新增巡游出租车购买纯电动高级车型的,每车给予1万元综合性补贴。

(五)河南省郑州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推动燃油出租车置换纯电动车,2020年底前完成3000辆纯电动出租车替代目标。

  四、实施“以旧换新”补贴

(一)上海市2020年4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对本市消费者报废或转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车,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燃油车的,给予每车4000元补助。

(二)江苏省2020年4月发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的若干举措》,从省级老旧汽车淘汰专项引导结余资金中安排资金,对淘汰老旧汽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不低于 30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奖补。

(三)重庆市2020年4月发布《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通知》,在市级商务发展资金中调整安排资金近3000万元,对在重庆市内售卖转移或者报废注销旧机动车并购买新车的,给予每车2000元补助。

(四)广东省广州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对置换二手车并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的,给予3000元补助,其中对购买低油耗汽油车、非插电混合动力汽车的,每辆给予6000元补助;对提前一年以上报废老旧汽油车并购买新车的,给予最高2.3万元补助。珠海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珠海号牌车主凭汽车报废拆解或汽车转出证明在珠海购买新车的,每车给予3000元补助;珠海号牌车主凭“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报废拆解或汽车转出证明购买新车的,每车给予3500元补助。佛山市2020年2月发布政策,鼓励汽车集体采购,对同一消费者一次性购买5台及以上的大、中、重型客运、载货汽车(车辆单价不少于50万元),每辆车给予5000元补助。

(五)四川省成都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支持汽车更新换代,对置换或报废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的国三排放标准以下家用乘用车,并在成都市注册登记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国六”标准新家用乘用车的,每车给予2000元资金补助。

  五、实施老旧汽车淘汰补贴

(一)北京市2020年3月发布《北京市进一步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2020-2021年)》,于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对报废或转出北京市的高排放老旧机动车的,发放3200元—2.2万元报废补助或2000元—1.1万元转出补助。

(二)浙江省2020年3月发布《浙江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省财政安排资金,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每车给予1万元补助,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一定支持。

  六、取消皮卡进城限制

(一)江西省2020年4月发布《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全面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将皮卡车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

(二)重庆市2020年1月起对登记地在主城区的皮卡车实施备案通行管理;车主通过互联网自主备案,按规定通行,不需领取中心城区货车通行证;中心城区以外地区,除交通管理需要外,全面取消皮卡通行限制。

(三)浙江省宁波市2020年2月1日起放宽浙B号牌皮卡车在市中心城区的通行限制。

  七、支持汽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

(一)海南省2020年9月发布《海南省促消费七条措施》,鼓励企业加大促销力度,对全年销售增速超过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销售额前10名的海南省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

(二)重庆市2020年4月发布《关于开展重庆市汽车摩托车制造业促销稳产专项活动的通知》,对本市整车企业2020年二季度同比净增的整车产量,给予最高每车5000元的奖励,新能源车给予每车1万元奖励;对摩托车整车企业2020年二季度本市生产的摩托车整车产品,给予最高每车400元的促销奖励。

(三)甘肃省2020年5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由省市县政府投入5500万元对新购家用车辆给予补贴,对销售前10名的经销商分类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四)江苏省南通市2020年12月发布政策,对年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增幅10%(含)以上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奖励10万元;增幅超过10%的部分,每增长2000万元,再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8万元。

(五)浙江省宁波市2020年3月发布政策,对宁波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年首发投产并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新车型,累计产量突破1万辆后,产量每超过10%给予5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河南省郑州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对上半年销售额达到去年同期水平的前10名限上汽车销售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前三季度销售额增量前10名的限上汽车销售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全年销售额增速超过全市社消零售总额增速、总量前10名的限上汽车销售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郑州市整车企业2020年9月30日前生产的“国六”标准新车,市内每销售1台给予生产企业3000元补助。洛阳市2020年5月发布政策,对上半年销售额达到去年同期水平的前10名汽车销售企业和前3名二手车交易市场,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全年销售额增速超过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销售额前10名的汽车销售企业和前3名二手车交易市场,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洛阳举行新车国内首次发布活动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七)广东省广州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鼓励广州整车制造企业补贴费用支持消费者参加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对补贴消费者竞价费用达到每车1万元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每车5000元的奖励。

(八)四川省自贡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对限额以上汽贸企业2020年零售额 1亿元以上且增速在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5000万—1亿元且增速在12%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5000万元以下且增速在1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陕西省西安市2020年12月发布政策,促进轿车企业扩大生产,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轿车企业总产量超过上年度同期产量的,每增加一辆车奖励1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大力推进二手车出口试点,对认定的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按照年度完成二手车辆出口实绩,给予每车1000元奖励,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活动,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八、完善汽车消费环境政策

(一)天津市2020年5月发布《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布局建设,3年内新建各类充电桩不少于1.5万台,2020年内新增公共充电桩4000台。

(二)江苏省2020年9月发布《关于促进我省汽车消费政策意见的通知》,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鼓励制定新能源汽车免费停车优惠政策,城市公共停车位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规划为专用停车位并配套充电设施,鼓励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现1小时免费停车。

(三)重庆市2020年7月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继续执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全市范围内满足单站装机功率和桩数有关条件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设施给予400元/千瓦的建设补贴;对满足单站装机功率和桩数有关条件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非经营性专用交流充电设施给予100元/千瓦的建设补贴。

(四)云南省2020年8月发布《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2021年底前,以热点旅游点所在市州及相关高速公路为重点,全省新建各类充电桩20万枪,其中公共充电桩2.6万枪;全省所有5A级景区初步实现公共直流快速充电设施全覆盖,40%的4A级景区具备快速充电服务能力。

(五)山东省济南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明确建设服务半径3公里以内的电动出租车充电服务网络,新能源汽车入场充电除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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