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就融资租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2月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一系列规定。
《办法》规定,申请在上海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符合多项条件,其中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应当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并且有明确、合理的实缴到位计划。注册资本及其实缴到位计划应当在融资租赁公司章程中载明;已制定健全的公司章程及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主要内控制度;公司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清晰的盈利及风险控制模式;且股东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控股股东一般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子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