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老总涉嫌信用卡信息窃取罪被逮捕,持证支付机构想“赖账”

2020-11-02 18:54191540

上月,山西高院公布一起案情,持证支付机构山西易联与深圳中磁的合同纠纷宣告终审,驳回山西易联的上诉。

上月,山西高院公布一起案情,持证支付机构山西易联与深圳中磁的合同纠纷宣告终审,驳回山西易联的上诉。


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案情呢?


2018年8月2日,山西易联与深圳市中磁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采购移动支付系统平台,开发费用为人民币33万元,并支付了首付款13.2万元。后双方又约定新增软件开发内容并追加系统开发费7万元。


再后来,双方签订《软件技术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软件技术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终止,双方的合作依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乙方收到甲方开具发票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协商后的打折后的尾款为7.7777万元,甲方收到尾款3日内甲方开通已经部署在乙方服务器的前期开发的系统。合同中止。”


2019年3月25日,深圳中磁向山西易联开具了7.7777万元发票,但最终未实际支付尾款。


于是深圳中磁将山西易联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软件技术服务费7.7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一审法院毫无悬念的支持了深圳中磁的诉求,判山西易联败诉。


山西易联不服提起上诉,称深圳中磁因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经营罪,其法定代表人林某及公司相关人员已于2018年8月6日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山西易联依法享有不安抗辩权。


案中有案?


支付产业网查阅到,山西易联所称的乙方人员被逮捕一案已有了部分判决。


判决书提到,林新彬(已起诉)、罗毅(另案处理)共同投资,以厦门沁仁贸易有限公司、马来西亚百年集团的名义,对外宣传“人不出国卡出国”、UPAY境外机可以实现境内刷卡境外消费的效果,能够提高银行对信用卡的综合评分,从而提高信用卡授信额度,并且通过层层发展代理商的方式销售UPAY境外机。


早在2017年6月,罗毅向林盛(已起诉)经营的深圳市中磁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采购UPAY境外机硬件产品。之后罗毅委托吴金星将中磁公司生产的UPAY境外机硬件产品的驱动、软件程序与其研发的UPAY境外机软件系统连接,实现两者之间的数据传输。


山西易联能否以此为理由行使不安抗辩权呢?


法院认为,山西易联并未提供深圳中磁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经营罪的证据。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林某个人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非是深圳中磁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经营罪。


最终,山西易联上诉被驳回,仍然需要支付中磁公司打折后的尾款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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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乙方 信用卡 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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