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外汇存款介绍
产品简介:
对公外汇存款是指银行吸收境内外依法设立的机构及驻华机构外汇资金的业务。对公外汇存款与外币储蓄存款不同之处在于账户种类及开立手续、适用对象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适用对象:
公司客户和机构客户。
办理方式:
(一)账户种类。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是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的账户,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证保证金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是用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的账户,包括贷款(外债及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B股交易专户、外汇资本金账户、投资款临时专户、资产变现专户等。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
(二)开户手续。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金融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机构可以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另行由外汇局核准。在已经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金融机构方面不受限制,境内机构开立多币种、两个或两个以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局必须为每一个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核定限额,具体限额分解可以由境内机构自行确定,但境内机构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总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除B股交易账户)
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开立B股交易专户,持境外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境外个人身份证明直接到证券公司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