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线上化的逻辑、风险变革以及政策趋势
2020-05-21 14:1755901
从客户角度看,供应链金融的客户群体跨越大中小企业,以大型客户为切入点,实际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是透过核心企业的供应链,为链条的上游和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核心企业一般是大客户和大中型客户,而链上的企业则多为中小微企业,链上客户地域分布广泛、零散。
从客户角度看,供应链金融的客户群体跨越大中小企业,以大型客户为切入点,实际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是透过核心企业的供应链,为链条的上游和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核心企业一般是大客户和大中型客户,而链上的企业则多为中小微企业,链上客户地域分布广泛、零散。从业务特征看,与传统对公业务相比,供应链金融业务单笔金额小、期限短、频率高、流程复杂。供应链金融被形象地称为“公司业务中的零售业务”,批量化、零售化特征明显。对于批量化、零售化业务,传统单笔业务模式难以持续,运营成本约束和风控变革是内生要求,线上化是解决供应链业务的发展路径。产品跨越不同的条线,跨部门协同是供应链金融线上化的内部管理需要供应链金融产品跨越不同条线,客户在供应链金融框架下的金融需求丰富多样,包括信贷、账户、结算、现金管理、资产管理、证券化等,跨越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传统银行业务往往按照公司业务、零售业务、金融市场业务、资管业务等切割,按照信贷产品、现金管理产品、理财产品、证券化产品等划分。供应链金融围绕供应链各个主体的金融需求,客观上跨越了不同业务条线和不同产品。产品跨越不同条线、内部协同成本高企,驱动供应链金融以线上化的方式来推动。要求把不同客群、不同产品打通,推动银行内部条线化和部门制的结构进行协同乃至重构。 供应链金融业务要求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单一偿债主体的风险评估,转变为对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的上下游企业的偿债风险评估。对债务人评级和债项评级因素的综合考虑,是对两维评级思路的颠覆。供应链金融既有贸易金融的共性,更具有高频低额、自偿性、封闭性、持续性的特点;从单个企业的财务信息,转变为交易信息主导、财务信息为辅,本质上不是基于借款主体的财务状况、单体信用,而是基于交易链条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商品或劳务而给予的一种授信,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抓住风险本质,从核心企业信用到交易信用,从主体信用到“物的信用”,积极建立“数据信用”从供应链金融信用来看,实际上有三种不同支点,一是基于核心企业的“主体信用”,二是基于控制交易标的的“物的信用”,三是基于交易信息分析的“数据信用”。当前市场上常见的业务模式主要是主体信用,将其分配到上游供应商,或者透过担保、差额回购等将核心企业的信用对下游经销商进行传导。对于控制产品的“物的信用”则是在尝试之中,可以从控货、估值、处置等环节完善“物的信用”。数据信用则是一个发展方向,利用大数据构筑“数据信用”和“数据资产”,通过供应链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构筑“数据信用”。 从行业准入,再筛选供应链核心企业,运用数据分析选择链上企业。对产品进行闭环管理,根据市场变化评估监测、快速迭代。 国家层面将发展供应链作为国家战略,于2017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部委层面,商务部等八部门于2018年印发《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于2020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金融监管层面,中国银保监会于2019年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这是监管部门针对供应链金融的第一项政策;于2020年出台《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凸显监管持续重视供应链金融,从 原则理念走向落地实施。 政策与法规是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供应链金融政策需要从供应链整体生态出发,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以促进供应链金融线上化为路径,形成合理的激励兼容机制,调动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各方积极性,多管齐下;既提供监管政策的指引方向,也提供关键节点的制度安排,促进供应链金融的良性发展和实质提升。 相比较其他的金融类别,供应链金融在对应的涵盖主体、风险控制等方面都要优于其他金融产品。再加上从政策鼓励到落地实施再到完善立法,也都预示着供应链金融的未来发展势必会势如破竹,对解决供应链链条资金问题,刺激市场经济发展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来源:中汇融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