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开证介绍
我行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并按客户的资信情况,对具有进口业务经营权、资信良好的企业,分别采取保证金、授信额度、第
我行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并按客户的资信情况,对具有进口业务经营权、资信良好的企业,分别采取保证金、授信额度、第三方担保或经我行认可的其他抵押、质押等形式,受理进口开证。
我行在接受开证申请书后一个工作日内开出信用证。
1.申请进口开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写开证申请书,并加签章(公司公章及财务章);
(2)贸易合同副本(如要代理,需附副本代理协议);
(3)进口批文,许可证/登记证明(如需);
(4)预保证明(进口合同规定由进口商负责货物保险,即价格条件为FOB 或CFR);(5)按我行要求交纳开证保证金(由会计部门出具保证金缴纳凭证)或办理抵押、 质押担保;
(6)其他合规性文件(名录/授信/备案表)。
2、 信用证的修改
(1) 开证申请人要求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时,应提交修改申请书;
(2) 对增额、展期、货权的变化等重要条款的修改,应视同开证手续办理。若修改内容超出原有效凭证规定的范围,须提交符合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
3、 来单通知
(1) 收到国外客户委托其往来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将及时通知领取副本单据;
(2) 即期信用证项下,必须凭经客户签署的付款委托书正本件,并将全额保证金款项划入后,换取全套正本单据;
(3) 远期信用证项下,支行人员提交客户签署的承兑付款委托书或支付全额保证金后放正本单据。
4、 对外付款(承兑)
我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5个工作日之内,若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则于到期日付款。
付汇时请提供:
(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3)购汇申请书。
5、拒绝付款/承兑
(1)凡收到信用证项下来单,经寄单行表提不符点或经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我行可于收到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经国际部有权签字人签署后,向寄单行发出 拒绝付款/承兑的通知或直接扣减相关不符点费用;
(2)若客户取得单据后主动提出拒绝付款/承兑的要求,我行将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处理,不可轻易对外拒付。客户的拒绝付款/承兑要求不能迟于我行规定的期限,一般为收到单据后的五天之内,且需其提供拒绝付款/承兑委托书。
6、 用证的注销
信用证无论是否发生过支付,逾有效期3个月后银行将予以注销,届时我行将会及时通知客户。
7、 信用证的撤销
在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情况下,应申请人要求(须提交撤证申请书),经有关各方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收回正本信用证时,该信用证可以撤销,并退客户保证金(如有)、恢复授信额度(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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