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国际结算融资业务

2007-11-15 19:182700

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包括我行信贷部门或统一授信评审机构为单一客户核定的开证额度、信托收据额度核出口押汇额度。 

    1、开证额度系指我行信贷部门或统一授信评审机构给客户核定的减免保证金开证的最高限额。除另有规定外,若客户使用我行开证额度对外开证,在信用证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不得为其恢复额度。

    2、信托收据额度是我行信贷部门或统一授信评审机构为客户(开证申请人)核定的一项短期进口融资便利。信托收据额度不能超过开证额度的 70 %,如授信额度中未单列此项,信托收据额度包含在开证额度之内。 

    3、出口押汇额度是我行信贷部门或统一授信评审机构为客户核定的一项短期出口融资便利。用于信用证项下不符点押汇及托收项下押汇(凭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的单据办理的出口押汇不占用此额度)。如授信额度中未单列此项,出口押汇额度包含在开证额度之内。 

    进口开证授信额度  申请人资格

    具有外贸业务经营资格,在银行有一定外贸结算业务,业务情况及收付汇情况良好、资信可靠、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能够提供银行接受的可靠担保、抵押、质押的客户,可以向银行申请并由银行核定进口开证授信额度。   进口开证授信额度的功能

    请人取得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后,在额度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要求银行免收或减收保证金循环开立信用证。   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分类及特点

    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分为普通开证额度、背对背信用证额度和一次性开证额度。

    1、普通开证额度可循环使用,即用开证额度开立的信用证使用完毕、或在信用证注销、撤销、或在减额后,可相应自动恢复额度。同时,客户可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无限次在额度内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

    2、背对背(对开)信用证开证额度专用于根据出口来证由银行开立信用证的额度。

    3、一次性开证额度是对于未取得银行普通开证额度的客户、非银行信贷客户办理单笔开证业务,或对于已在银行取得普通开证额度的客户、银行信贷客户办理某一特殊或大额开证业务而设立的开证额度。一次性开证额度由银行核准后一次有效,不能循环使用。 

    信托收据

    该产品是客户将自己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以获取银行提供短期融资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意味着银行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客户仅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其处理货物(包括加工、转卖、存仓、代购保险、销售等),从而从银行获取短期融资的一项业务。   信托收据适用范围

    1、在银行享有授信额度的客户所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来单。

    2、卖方以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的进口代收单据,但不适用于承竞交单进口代收单据。

    3、申办进口押汇。   信托收据的业务内容

    信托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保管有关货物,同时保证:

    1、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或处理。

    2、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文件。

    3、以银行名义进行货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仓。

    4、安排出售货物,并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用销售收入归还全部银行垫款。 

    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的定义

    是指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   进口押汇的功能

    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客户无力按时对外付款时,可由开证银行先行代其付款,使客户取得短期的资金融通。我行应客户要求在进口结算业务中给客户资金融通的业务活动,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须向银行出具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凭此将货权凭证交予客户,并代客户付款。   进口押汇业务特点

    1、专款专用,仅用于履行押汇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

    2、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过90天。

    3、进口押汇利率按银行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4、押汇百分比、押汇期限等由银行按实际情况决定。

    5、进口押汇须逐笔申请,逐笔使用。  

    出口押汇和贴现

    该业务是指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贴现则是银行对于未到期的远期票据有追索权地买入,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业务。对客户来说如为即期收汇,可申请出口押汇;如为远期收汇,则在国外银行承兑可申请出口贴现。 

    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的要求

    (1)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为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且资信良好,我行为客户提供出口押汇融资时,与客户签定出口押汇总押书,并要求客户逐笔提出申请,我行凭其提交的单证相符的单据办理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按规定利率计收外币利息。 

    (2)出口押汇是银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的融资,但银行如作为保兑行、付款行、或承兑行时不能行使追索权。

    (3)我行只办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票据的贴现,申请人办理贴同业务应向我行提交贴现申请书,并承认我行对贴现垫款保留追索权。

    (4)贴现票据的期限不超过360天,贴现天数以银行贴现日起算至到期日的实际天数,贴现利率将按规定执行并计收外币贴现息,贴现息将从票款中扣除。

    出口押汇业务的作用

    客户出口交单后,凭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收汇有保障的单据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客户能在国外收汇到达之前提前从银行得到垫款,加速资金周转。 

    出口押汇业务特点

    (1)押汇/贴现系短期垫款,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贴现不超过360天。

    (2)押汇/贴现系预扣利息后,将剩余款项给予客户,利息按融资金额×融资年利率×押汇天数/360计算。

    (3)押汇/贴现系银行保留追索权的垫款,不论保种原因,如无法从国外收汇,客户应及时另筹资金归还垫款。 

    银行拒绝接受押汇申请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将拒绝接受押汇申请:

    (1)来证限制其他银行议付的。

    (2)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的。

    (3)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的。

    (4)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的。

    (5)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6)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

    (7)单证或单单间有实质性不符点。

    (8)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的。

    (9)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是局势紧张动荡或发生战争的国家或地区的。

    (10)收汇地区外汇短缺,管制较严,或发生金融危机,收汇无把握的。

    (11)其他银行认为不宜提供押汇的情况。 

    贴现条件

    (1)银行不办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票据的贴现。

    (2)对于政治局势不稳定、外汇管制严、对外付汇困难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以及资信不好的银行所承兑的汇票不办理贴现。

    (3)对于无贸易背景、用于投资目的的远期承兑票据不予贴现。 

    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的定义

    该产品是当正本货运单据未收到,而货物已到达时,客户可向银行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保函,交给承运单位先予提货,待客户取得正本单据后,再以正本单据换回原提货担保保函。 

    提货担保特点

    (1)提货担保可使公司客户及时提货,避免压仓,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后到的单据有否不符点,公司客户均不能提出拒付/拒绝承兑。

    (3)提货担保限于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商品进口,并需逐笔审核。 

    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手续

    (1)客户须提供提货担保申请书及提货担保保函(样本)。

    (2)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如发票、提单副本等。

    (3)客户应提供担保措施或落实信用证备付款项。

    (4)审核通过后,银行将提货担保保函交客户提货。

    (5)客户拿到正本单据后,以单据正本换回银行提货担保保函返还银行。 

    买入票据

    买入票据的定义

    买入票据是指银行应收款人的要求,买入已承兑的票据,从票据面额中扣除一定的贴息并将余款付给收款人的一项融资业务。即银行在客户提出申请后,对有收汇保障的清算票据,在向国外收妥款项前以贴现方式作有追索权的买入,即先予以垫款的短期融资业务。 

    买入票据业务的特点

    (1)主要对银行汇票和本票办理,支票一般不办理贴现。

    (2)统一按票面金额的7.5‰一次性收取买入手续费(包括贴现息)。

    (3)与出口押汇一样,银行保留追索权。 

    办理买入票据业务的条件

    (1)票据的出票行是买入行的代理行且资信良好,印鉴核验相符。

    (2)持票人资信可靠并在本行开有账户,买入票据款项应先入账户。

    (3)票据未经书转让并且票据表面不存在缺陷。

    (4)票据表面不存在缺陷。

    (5)对用于“投资”、“贷款”、“抵押”等资本项下的票据不予受理贴现。 

    打包放款

    打包放款业务的定义

    该业务是指出口商以收到的信用证正本作为还款凭据和抵押品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前融资,主要用于对生产或收购商品开支及其他费用的资金融通。 

    打包放款业务的作用

    叙办打包放款,可以使公司获得短期资金周转,办理出口备货、备料、加工等,使出口贸易得以顺利进行。 

    打包放款业务的特点

    (1)专款专用,即仅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购货用途,贷款金额一般是信用证金额折人民币的 60%-80%,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

    (2)信用证正本留存于贷款银行,以确保在贷款银行交单;

    (3)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打包放款的办理手续

    (1)客户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内外贸合同、贸易情况介绍等有关资料;

    (2)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者担保;

    (3)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打包放款)》;

    (4)批准后,为确保专款专用,银行有权审核客户的用款情况;

    (5)客户出口货物取得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收汇后及时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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