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环境风险主要指的由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或者是罢工、战争与法律变更,市场需求、交易环境等社会和市场环境,以及基础设施中断、财务危机等技术原因方面导致损失发生的一系列可能性。
来源: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作者:唐艳红 段维
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环境风险主要指的由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或者是罢工、战争与法律变更,市场需求、交易环境等社会和市场环境,以及基础设施中断、财务危机等技术原因方面导致损失发生的一系列可能性。
法律风险是环境风险中最为重要的一种风险,本文就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开展研究。
为了真正实现对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的准确识别与把握,以及及时有效的防范,必须要对其风险产生原因及其有效防范措施做出深入探究,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对各类风险的科学控制。所谓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指的是在互联网金融中,银行等授信方进行此业务时,由于一些无法事先预测的因素或者不确定因素的原因,使产品的实际收益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甚至所有资产都无法收回从而给银行等授信方带来损失的风险。本研究分析了相关文献,通过深入研究,分析了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风险的问题和解决思路。
为了真正实现对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的准确识别与把握,以及及时有效的防范,必须要对其风险产生原因及其有效防范措施做出深入探究,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对各类风险的科学控制。因为我国没有成熟的金融生态环境,所以相关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引入了比较严格的质押监管模式以及资信评价机制,这就提升了工作难度以及效率,增加了实际业务成本,所以一些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积极性比较弱。当前情况下,对于有效的质权与第三人权利哪个优先,还没有形成共识。同时,供应链金融有可能导致信用放大,使动产质权不真实,所以就会出现法律风险,产生难以回收贷款的问题。如果一个企业在八亿元的总资产中,包括七亿元是固定资产,这个企业可以使用的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是五亿元,使用贷款获取的这些钱购买原材料到银行质押贷款,如果借到3 亿元,如果这个企业使用七亿元固定资产贷款了八亿元,那么相应的负债是大于资产的,这个商业银行就会面临比较大的风险。在我国的法律中,提单质押和仓单属于权利质押。我国的期货市场中构建了完善的仓单流通管理制度,但是在法律中缺乏对仓单是否可以转让、流通问题的明确规定。相关仓单的制度并不明确,所以相关的供应链金融中容易出现法律风险,不利于整体的快速、健康发展。
作为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国家,在我国,只有法律法规列举范围内的财产才能够进行担保物权的设立,而未列举的财产则不可以作为担保物的。但是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出现了很多新的动产层,尤其是没针对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来讲,其主要是为相关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融资的担保物也与供应链有着密切联系,所以,要想拓展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要重视动产担保物范围的拓展。所以,我国应积极学习、借鉴国外一些红优秀的动产融资担保机制,突破传统担保局限,通过对担保物范围做出更宽泛的规定来促使担保标物的种类得到进一步扩展。结合契约自由的原则,应结合具体情况,允许当事人进行全新担保形态的创设,并进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在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中,用于担保的动产通常都是种类物,而并非是一些特定物,难以全面适应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提出的各项要求,只要是因为无法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物权,但这种基于种类物来进行担保物动态东产质押这种方式又是为了满足其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需求而创设的。所以,我国应对现有法律做出合理修订,对质押物一定要是特定物这种强制性规定做出恰当调整,结合具体情况与需求,允许当时人机械权利、义务的分配,以此来确保动态动产质押这种全新的担保形态可以获得有力的法律依据。动态动产质押融资过程中,债权人通过物流监管企业对质物实现的一系列间接占有,债权人、借款人之间的质权应该是合理有效的,且可以由当事人结合具体融资需求来自由确定债权人、物流监管企业,自己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另外,相关部门也要及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积极推行,以确保优先权等层面的冲突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对于法律法规执行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来讲,对于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相关环节遵守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给予时刻关注,以确保相关问题能够及时发展、妥善处理,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法院执行程序应结合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简化,以此来进一步提升动产质押全的实现速度与担保物价值,这样不仅能够确保供应链融资中,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维护,出质人也可以获得更多意想不到的回报,并以此来推动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此外,在质权人、出质人出现纠纷时,法律要及时、积极鼓励其采用更合理、非诉讼程序来处理,以此来尽可能缩短纠纷处理的时间,并对其资金成本做出科学控制。若必须要采用诉讼程序来解决,法院则要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给予合理裁决,进而避免质权人、出质人产生更大的损失。对于开治安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一些商业银行来讲,应与借款、物流监管企业精心设计相应合作,尤其是保证金、第三方监管等条款都要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进而将其条款的私人治理制度,以及与供应链商业网络生与机制方面的共同作用充分体现出来,充分保障其合同的有效履行,发挥出理想的法律风险防范作用。此外,仓单,以及其他质押凭证的主要内容,以及规格和流转方式等内容也要写入到借款企业、银行,以及物流监管企业共同签订的合同当中,这样不仅能够使得交易方讨价还价的成本得到有效降低,对合同的履行也能够产生积极推动作用,进而使得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得到有效降低。3. 构建更完善的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风险协同处理机制 国家也要科学带领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相关机构、贷款企业,以及供应链核心企业等方面来进行跨企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风险协同处理组织的建立,确定其各项职责。该组织要通过对象资料的收集,以及各类培训来进行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相关文书资料的起草,将业务流程的不同主体及相应责任充分呈现出来,且还要进行激励、惩罚机制的制定,以此来有效降低风险。
综上所述,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涉及到的面积通常都比较广泛,且实时都易发生改变,同时,风险产生的原因也较为复杂,现阶段,虽然社会各界都逐渐认识到了定量、定性和定序三级递进评价的优势特点,但是在具体落实中还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内容,还需要强大统计数据,以及经验丰富团队的有力支持,且要积极引用更新颖、先进的大数据技术来加强后续研究,进而促进研究准确性的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