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或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 2 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三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和办理汇款的审批手续的通知(〔87〕汇管条字第 135 号)
2. 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89〕汇管投字第 779 号)
附件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 3 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明确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3〕52 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临时性简化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中行业属性申请流程的通知(汇综发〔2014〕68 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上线准备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5〕61 号)
附件 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 7 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
一、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二、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附件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及附件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辅导期业务报告”条目部分;将附件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修改为“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以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四、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 号)附件 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附件 2《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五、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 号)附件 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附件 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六、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第 1.5、1.6、1.10、1.11、1.12、1.13、1.14、1.16、1.17、1.18、1.19 部分。
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 号)第六条中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