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政策:12月海关经贸新规汇总

2019-12-02 18:0557257

来源:关务小二(ID:customs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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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自2019年12月1日起,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在看新规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小二君整理的12月份海关适用汇率

以便大家进行贸易成本核算




01、美国3000亿关税拟加征


12月15日起,美国3000亿B清单中的产品拟加征15%的关税


根据8月2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的通知,决定将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3000亿美元产品清单(清单A和清单B)关税税率由原定的10%提高至15%,即3000亿A清单中的产品将于9月1日开始正式征收15%的关税,3000亿B清单中的产品将于12月15日开始拟征收15%的关税。





目前,中美经贸磋商正在进行中,在磋商最终结果还没出来前,将按之前原加征关税计划进行,相关出口商需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温馨提示:美国已于2019年10月31日启动3000亿关税排除申请工作,请各出口企业与美国进口商(品牌商)、行业商会(协会)取得联系,于2020年1月31日之前提交排除申请。

02、中国拟对美加征关税


12月15日起,拟对原产于美国的3361个税目商品加征10%、5%不等关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附件2第一部分所列749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2第二部分所列163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2第三部分所列634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对附件2第四部分所列1815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


目前,中美经贸磋商正在进行中,在磋商最终结果还没出来前,将按之前原加征关税计划进行,相关进口商需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03、中国拟对美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


12月15日起,拟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25%、5%关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5号),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拟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25%、5%关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中,有部分商品重合。对这些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各轮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其中,对恢复加征第一、二轮反制措施关税的部分汽车及零部件,进一步加征第三轮反制措施关税。


即对同时出现在不同加征清单中的产品,采用累加的方式进行加征。


共有143个汽车及零部件产品编码会与中国对美750亿清单重叠。





目前,中美经贸磋商正在进行中,在磋商最终结果还没出来前,将按之前原加征关税计划进行,相关进口商需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04、查四系统


上海海关“查四系统”11月30日上线


据上海相关企业反馈,上海海关于11月27日召开关企座谈会,通知11月30日(本周六)08:30新一代海关查验系统(查四系统)将正式启用。


温馨提示:本周六周日查验系统更新,可能影响正常通关。建议11月29日(周五)将单证申报完毕,本周末不建议进行报关。


05、预先归类咨询服务


12月20日起,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


为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海关总署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进出口企业先期了解进口商品样品归类的需求,海关总署对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对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人、申请范围、申请通道、海关回复期限、预先归类法律效力等事宜予以明确。自2019年12月20日起实施。


06、简单案件快速办理


12月1日起,简单案件快速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方式,现就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下简单案件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三)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五)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下。


二、海关应当及时立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四、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07、自贸区证照分离


12月1日起,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其中“审批改为备案”2项,“实行告知承诺”1项,“优化审批服务”12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08、新食品安全法


12月1日起,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事关食品进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86条。


《条例》进一步明确进口无国标食品的范围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早在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14 号)就明确规定进口无国标食品不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


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该判断准则。由此可以看出,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经涵盖、但尚无专门的产品标准的食品可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其进口依据是各通用标准中对于其指标要求的相关规定,这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进口食品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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