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小贴士(食品篇)

2019-12-02 17:58 59592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取得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申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取得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进口哪些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满足哪些条件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2、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一份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3、办理不同产品,还需具备相应资质,如进口食品类产品需完成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粮谷类产品需完成进境粮食加工企业备案等。


下面我们来说说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流程

1、进口产品前查询准入


查询网址:http://www.gaccfoodsafe.com/index.aspx


2、资质备案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需在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填写真实信息,并所在地海关提交纸质材料完成,网址:http://ire.customs.gov.cn/


3、登录系统

在“互联网+海关”登录,并在进出口食品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页面跳转如下图,选择IC卡登录或账号登录。


网上提交申请表


填写指南


(一)“HS编码”“HS编码名称”应要求企业如实申报。


(二)“品名”。


1.申请产品应标注保存状态,如冰鲜、冷冻、干制、熏制等。


2、进口产品可选择下拉菜单,若下拉菜单没有的可以选择手动填写,申请时应实时对照《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产品品种目录》等相关文件规范填写。同时还须标注产品实际状态,以进口盐渍去头去脏狭鳕鱼为例,正确的品名应为:鲜冷冻等狭鳕鱼。鲜冷冻等狭鳕鱼既是盐渍去头去脏狭鳕鱼的许可证也是正常原条鱼许可证。许可证中鲜冷冻等”加工方式:包括冷冻、鱼糜、干制、腌制、盐渍、熏制等(不包括冰鲜)。


(三)“数/重量”。填写净重;建议选择千克为计量单位。


(四) “计量单位”。应使用国际单位制中的单位。


(五)“产地”。应填写国家或地区名称。申请进口日本的,在“产地”一栏中应具体到县。对于水产品,产地就是原料捕捞或养殖所在的水域。


(六)“输出国家(地区)”。应填写输出国家或地区名称;日本进口的,应具体到日本县名。


(七)“贸易方式”。应根据进境贸易方式如实填写。


(八)“是否过境”。应根据进境贸易方式如实填写。


(九)“进境口岸”“指运地(结关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进境产品有指定口岸要求的,应按总署公布的指定口岸名称填写。


(十)“进境日期”,为非必填项。


(十一)“目的地”为非必填项。


(十二)“运输方式”。如实填写海运、江运或联合运输等。


(十三)“用途”,应填写食用、药用;商用(仅指化妆品原料)。


(十四)运输路线:如实填写。日本的必须标注沿途经过的县、海运出发港口。对于进口肉要严格关注国际中转的货物。


(十五)“装载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集装箱、散装或其他。


(十六)境内生产、加工单位,境外生产、加工单位


1. “境内生产加工单位”、“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进境肠衣、动物源性中药材等须经在境内定点生产、加工的产品,必须从下拉列表中选择。进境后还需生产加工的产品填写在“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一栏。贸易方式为来料或进料加工的日本进口水产品,需填写境内生产加工单位名称和注册号;进口粮谷的境内生产加工单位须经所在地海关考核通过。


2. “境内指定认可存放单位”、“其它境内指定认可存放单位”。进境肉类、水产品等须在境内指定存放场所存放的产品,必须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其它产品填写在“其它境内存放单位”一栏。


3. 上述4 项(“境内生产、加工单位”、“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境内存放单位”、“其它境内存放单位”)内容,必须根据相关产品的规定至少填写1 项。


4. “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其它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境水产品、乳品等境外企业,必须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其他产品填写在“其他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一栏。


日本进口水产品,“其他境外生产加工单位”一栏需填写境外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注册编号、地址,海捕的水产品还需填写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FAO信息)。


进境肉类及其产品(除美国猪肉外)需在“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下拉框选择境外生产加工单位信息。


(十七)附单据及附件,附件需盖章


1、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签订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干制、腌制、灌装、预包装等无需冷藏的水产品可以不需要冷库协议。


2、进口中药材必须随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3、进境肠衣、中药材、植物源性食品需随附存放加工场地考核报告。


(十八)上一份许可证核销情况。


审查标准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供稿单位:大连海关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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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贴士 动植物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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