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出资认缴期限未届满股权的5大法律风险

2019-11-12 13:30 165024

在公司法实践中,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转让其股权合法有效,转让股东不再负有出资义务,法院在执行阶段也不能将其追加被执行人。齐精智律师提示现代公司法实务已经进入专业化技术化的时代,也就是说你认识汉字和理解法律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当然,每天每时都有仁人志士在没有任何法理基础之上以汉字字面意思理解法律并运用之司法实践。

作者:齐精智律师


在公司法实践中,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转让其股权合法有效,转让股东不再负有出资义务,法院在执行阶段也不能将其追加被执行人。齐精智律师提示现代公司法实务已经进入专业化技术化的时代,也就是说你认识汉字和理解法律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当然,每天每时都有仁人志士在没有任何法理基础之上以汉字字面意思理解法律并运用之司法实践。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未缴足出资额即进行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可以不足额缴纳出资额,本就是认缴制度实施的意义。该期间内,股东转让其已实缴出资部分的股权,合法、有效;转让其未实缴出资部分的股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为有效。


案件来源:【(2017)粤71民终151号判决书】奕锦鹏物流、盛强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二、认缴期限未届满前,股东转让股权后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裁判要旨:原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应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齐精智律师提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某与甲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36号]显示:股东逾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增资的,即使股东已对外转让了其全部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该股东仍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即认缴期限未届满前,股东转让股权后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认缴期限未届满后,即使股东已对外转让了其全部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该股东仍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绿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思科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


三、对于认缴出资未到期的股东,法院不能直接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现金骥公司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将股权转让给中宏远公司,由中宏远公司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瀚峰公司认为金骥公司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转让股权,其出资义务应当提前到期,缺乏法律依据。纵观现有的法律规定,要求尚未到缴纳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在破产和清算程序中有相关规定,但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尚未到缴纳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尚无法律依据。


齐精智律师提示:2019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该文件第七条规定,鉴于在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故对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是一概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有时也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一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例外允许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1)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履行出资义务的;(2)出现股东破产、被强制清算等新的法律事实,据此可以确定股东在出资期限届至时不可能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书(2017)沪02执异25号。


四、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如果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该股东是指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原始股东(如发起股东等),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向继受股东主张连带责任应通过诉讼方式,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件来源:《孙良芬、绥芬河市澳普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106号】


五、股权出让方出资不实,受让方仍需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裁判要旨:现行《公司法》确立了认缴资本制,股东是否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


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曾雷已依约将所持目标公司70%的股权变更登记在甘肃华慧能公司名下,履行了股权转让的合同义务。华慧能公司通过股权受让业已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曾雷的瑕疵出资并未影响其股东权利的行使。


此外,股权转让关系与瑕疵出资股东补缴出资义务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中,甘肃华慧能公司以股权转让之外的法律关系为由而拒付股权转让价款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甘肃华慧能公司因受让瑕疵出资股权而可能承担的相应责任,其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齐精智律师提示: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举重以明轻,那么转让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权,受让方仍需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


作者简介: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


来源:贸易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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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股权 股东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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