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损数千万民企股权架构重塑与融合
未雨绸缪,民营企业如何让股权架构设计重塑和税收筹划巧妙携手,以润物细无声的笔触,实现节税效益的最大化,成为民营企业家和CFO共同聚焦的最新课题。
未雨绸缪,民营企业如何让股权架构设计重塑和税收筹划巧妙携手,以润物细无声的笔触,实现节税效益的最大化,成为民营企业家和CFO共同聚焦的最新课题。
文 | 世邦工业科技集团CFO 李整妮 孙梅 徐晓培
来源 | 《贸易金融》杂志 2019年7月刊
民营企业频频出现控制权争夺战,让很多自然人股东或高管莫名“被缴高额税”,面对经济下行期,这对民营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而这些争夺原本可以不出现,这些税原本可以做到不缴。
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以来新增披露48起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事件,其中27起为国资入主民企,占比达56%。面对上市公司上演的控制权争夺战,笔者认为这与民营企业对股权架构重塑和税收筹划的融合应用意识淡薄有直接关系。
未雨绸缪,民营企业如何让股权架构设计重塑和税收筹划巧妙携手,以润物细无声的笔触,实现节税效益的最大化,成为民营企业家和CFO共同聚焦的最新课题。
冷漠股权重塑和税收筹划的代价
本文旨在从顶层设计出发,提出“为税收筹划而重塑股权架构,因重塑股权架构而匹配税收筹划,做到股税筹划融二为一”的核心理念,并从实际案例出发,详谈民营企业股权架构重塑和税收筹划的融合应用,希望能引起民营企业对此类现象的重视和启发。
围绕目前民营企业股权架构和税收筹划普遍存在的现象和现状,笔者认为主要聚焦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股权架构和税收筹划意识淡薄。很多民营企业重业务、重技术,忽视公司治理、税收筹划,并没意识到股权架构和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从而也没有意识去做股税的专业研究和顶层设计。
民营企业意识淡薄最典型,最普遍的现象比如: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是股东间合作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但非常遗憾即使是“公司宪法”,实践中仍然很少有企业家对公司章程给予足够重视,反而认为只是工商注册必需的形式材料,直到某一天公司出现控制权争夺战时,才意识到公司章程是这场战役胜负的关键武器,最终因意识淡薄而付出昂贵代价!
二是错失股权重塑和税收筹划最佳时机。大多数民营企业觉得上市离自己相距甚远,随其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规模扩大,只顾不断注册成立新的公司,而成立新公司时根本没对股权架构进行充分论证和顶层设计,当企业发展到中大型规模时,随着公司数量日益增多和经营利润的积累,开始出现股权架构错纵复杂、核心公司账面呈现高额留存收益等现象,而这些核心公司多为自然人持股。
因为决策层的忽视,企业内部没有配备精通法务、税务、财务的专业人才,或者即使配备专业人才但不属于决策层,导致错失股权重塑和税收筹划最佳时机。近期看可能会因股权架构错综复杂,导致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评级和融资难的问题;远期看,可能会存在未来在股改时自然人高额缴税问题或上市后股权争夺战问题。
三是民企股改自然人股东不知所以然的“被缴高额税”现象众多。很多民营企业在上市时虽然公司市值数十倍的增长,但同时也发现公司在上市前进行整体变更股改时,因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带来自然人股东缴纳少则百万,多则数千万的个人所得税现象,而这笔税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真的是不知所以然的“被缴高额税”,在企业启动上市之前根本不知道会缴这个税,股改时中介机构告知需要缴税,为了上市只能不情愿地缴纳。
笔者查询到因为没提早做股权重塑和税收筹划导致股改时高额缴税的实际案例很多,如:2019年3月25日上市的每日互动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税294.01万元 、2018年12月13日上市的爱朋医疗缴纳个税505.19万元、2018年11月30日上市的隆利科技、吉艾科技缴纳个税1456.44万元等等。笔者对上述案例详细查阅后摘取出两个有代表性的,分别为股改时一次性缴税的示例1(每日互动)和高新企业可承诺分五期缴纳的示例2(爱朋医疗):
示例1:经查阅2019年3月25日上市的每日互动,以截至2016 年3月31日经审计的每日互动有限净资产31429.90万元折股作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其中7500万元作为股本(股改前股本2763.96万),2393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为4736.04万,其中自然人股东股权占比31.04%,应缴纳个税294.01万元。法律意见书回复:根据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发行人股改期间涉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涉税股东已缴纳了相应所得税并取得税收缴款书,对于资本公积转增的,发行人涉税股东已出具承诺。
示例2: 2018年12月13日上市的爱朋医疗,补充法律意见书显示: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5】80号、财税【2015】116号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核查了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下:2016年6月,爱普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爱朋医疗,注册资本由3078.20万元变更为6060万元。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2981.8万元,其中自然人股东股权占比84.71%,缴纳个人所得税505.19万元。爱朋医疗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可分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履行两期代扣代缴个税义务。2016年7月缴纳第一期税款25.26万元,2017年4月缴纳第二期税款75.78万元,剩余404.15万元。
针对上述民营企业存在的普遍现象和问题,笔者作为一名民营集团的CFO、集团董事,围绕企业股权架构重塑和税收筹划又做了哪些融合应用呢?现以2015年曾做过的BM民营企业股税筹划为例,从重塑筹划前后的总体对比概述、间接持股拟上市公司、稀释自然人股权等四个方面,详析股税筹划融合应用的背景、内容和效果。
BM民营企业股权架构重塑和税收筹划前,A和C公司均为自然人控股,且多年经营账面留存收益较多,同时A、B、C、C3业务性质类同品牌不同,但股权层级上缺少规划;对股权重塑和筹划后通过对比会发现,主要有四点大的变化:
一是下图标红色的A公司之前是负责生产经营的一家高新企业,重塑后为自然人持股的最顶层的一级控股公司,实现自然人股权隔离,为未来分股不分权、税收筹划等留下更多空间;
二是把标绿色的B公司重塑为业务板块1的二级集团公司,实现各业务板块的分离;
三是把原自然人100%持股的标蓝色C公司,重塑为由B公司89%控股的三级公司,实现未来上市股改时,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资本减少自然人股东缴个税的目的;
四是把不同业务板块的股权层级重塑,实现同业务板块股权架构清晰。
常有民营企业家问: 未来如果有IPO计划,对拟上市公司应自然人直接控股还是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股?而笔者为什么要把A公司重塑为自然人持股的最顶层控股公司,来间接持股未来拟上市公司呢?
这是笔者对该民营企业股权架构重塑和税收筹划融合应用的第一个内容。根据A公司实际情况,分析发现它具有自然人股东100%股权、账面留存收益较高、投资控股另一个核心公司B三个特征,故选择A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最顶层的投资控股公司,对A公司现有自身的实体业务进行剥离,然后变更为投资控股公司,达到从业务和股权上都剥离到上市主体以外。
该股税融合应用的内容主要实现以下效果:
一是规避了假设A公司作为未来拟上市主体,账面高额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缴税的问题;
二是通过A控股公司间接控股拟上市公司达到“分股不分权、股权杠杆以小博大”等效果,同时还设计为B、B1等不同业务板块、具有可扩展性的股权架构,每个独立业务板块均可作为上市主体;
三是为金融机构债权融资选择不同的合并主体提供了更大空间和便利。而笔者把自然人直接控股重塑为通过间接持股形式,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控制链,从而实现对拟上市公司控制的股权架构,恰好与李利威老师2019年5月刚出版的《一本书看透股权架构》中的分股不分权的七种方法之一即“金字塔架构”不谋而合,简单来说就是在创始人股东和拟上市公司中间搭建控股公司,即自然人——控股公司——拟上市公司。
针对同是自然人股东100%控股的C公司,又该如何进行股权重塑和税收筹划呢?这是笔者对该民营企业股权架构重塑和税收筹划融合应用的第二个内容,就是由未来拟上市的B公司对C公司大额增资稀释自然人股权。这样做又是为什么呢?
原因有三点:C公司是创始人最初创业时的核心公司,留存收益高达几个亿、且自然人100%持股,业务内容与B公司性质相同,未来B公司上市一定需要把C公司打包整体上市。根据国税发【2010】54号文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未来C公司一旦打包整体上市,针对高额留存收益和自然人持股,股改时自然人必将产生高额个税问题。该项股税融合应用不仅实现未来拟上市股改时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节税数千万元的效果,还实现集团同一业务板块股权架构层次清晰。
股权架构重塑和税收筹划的关键点
针对上述民营企业存在常见问题和现象,结合BM民营企业股权架构重塑和税收筹划的融合应用案例和经验,笔者认为民营企业股权架构重塑和税收筹划关键要做到三个方面。
首先,未雨绸缪是股权架构重塑和税收筹划融合应用的前提。众所周知,税收筹划的原理就是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合法前提下,利用现行税法不完善,通过对纳税主体的投资、经营等做出事先、巧妙的安排,以达到节税或递延纳税的效果。但实践中大部分企业家认为上市与自己相距甚远,等企业未来准备启动IPO时,再引入专业机构进行股权架构重塑和税收筹划也不迟,殊不知那时的股权架构重塑,设计考虑的首要因素是时间、合规、上市,基本不考虑税收筹划因素,这就是很多民营企业上市补缴巨额税收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股权架构重塑和税收筹划融合应用要做到未雨绸缪,选择适宜时机,为未来IPO预留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其次,融二为一是股权架构重塑和税收筹划融合应用的核心。实践中股权架构重塑通常是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参与较多,而税收筹划多为企业财务人员,从而导致股权架构重塑和税收筹划是割裂开的。笔者认为民营企业CFO要比国有企业总会计师更需要具备多重知识结构,并且一定要进入企业决策层,这样才有机会从顶层设计出发,围绕“为税收筹划而重塑股权架构,因重塑股权架构而匹配税收筹划,做到股税筹划融二为一”,才是股权架构重塑和税收筹划融合应用的核心所在。
再次,股权架构重塑和税收筹划要充分兼顾自然人股东税收。通常财务在税收筹划时,考虑的主要是企业税收,大多忽略了自然人股东的税收筹划。而民营企业的核心公司多为自然人股东,且账面留存收益较多,在股权架构重塑和税收筹划时,自然人股东的税收筹划应纳入税收筹划重点之一。
综上所述,随着民营集团的迅速发展,股权顶层设计和架构重塑是保障民营企业长远发展和健康运行的根本,税收筹划又是企业节税增效的重要举措,其股权设计重塑的过程通常都伴随着较大的节税增效筹划空间,民营企业一定要加强对税收筹划的重视和专业人才配备,把股权架构重塑和税收筹划融合应用,做到业务和涉税发生前,润物细无声地渗透其中,确保合法、合规和节税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