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慧-法眼之下的应收账款流转平台-兴起、解构及展望

2019-10-23 11:52 38150

大家好,刚才在讲反向保理,围绕核心企业做的创新,在法律上互联网金融,核心企业的反向保理核心其实是应收账款,我在这里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用一个法律的术语命名为应收账款的流转平台,现在和大家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分析应收账款的流转平台的情况。

第六届供应链金融科技年会分享主题:法眼之下的应收账款流转平台-兴起、解构及展望

分享嘉宾:职慧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作人

大家好,刚才在讲反向保理,围绕核心企业做的创新,在法律上互联网金融,核心企业的反向保理核心其实是应收账款,我在这里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用一个法律的术语命名为应收账款的流转平台,现在和大家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分析应收账款的流转平台的情况。

    政策背景、行业背景已经讲到很多了,为何会在行业一发展出这么一个应收账款转让平台?其实它是基于现在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受限、融资成本很高、经济转冷这样的大背景,而且在国家普惠金融渠道和方式有限,长期呼吁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授信却不能得到充分响应的情况下,市场自己产生出来的一种整合了各种相关资源的平台。这样一个应收账款转让平台的产生离不开金融科技的支持,离不开科技手段的支持。

其他嘉宾分享时提及,应收账款转让依据了核心企业的应付账款。我们在这里给平台定位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平台,但是其实核心企业所持有的是应付账款,这是为什么?因为核心企业信用良好,可以得到金融机构和资金方很低成本的资金支持。2015年我和TCL合作,当时已经在研究反向保理的平台。TCL提到TCL的供应商很多,TCL的分公司也很多,有几百家。如何管理分公司对外付款以及怎样保护下游的供应商,对他们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他们就在研究开发一个平台,我可以不可以做自己的凭证,拿到便宜的资金给供应商来用。我自己在金融机构工作了好多年,以前在一家商业银行的总行做贸易融资的,我做律师也做了很多年,同时是TCL集团的法律顾问。集团很疑惑这个是不是合法合规呢,请职律师诊断一下。我们花了8个月时间,对产品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论证,使这个产品在这几年中得到了中国铁建、中国电建、中信通讯的广泛关注。去年情况大家都知道了,已经有一些特别大型的核心企业开始采用这个平台。

核心企业可以得到金融机构的很高的信用评级,融资成本比较低,所以在这个链条上的各级的供应商都可以依托于这个核心企业拿到低廉的融资,是真正地把产业链上的上下游连贯了起来,实现了在供应链这个链条上的融资。虽然有一个成本逐级增高的情况,但是比较市场化的利率有明显优势。刚才其他嘉宾提到了一个例子,就是中国铁建集团。中铁建集团每年有600亿的业务流量,300多亿的应付账款,做这个平台才做了一年,已经开出了200多亿的银信,实现了100多亿的融资,最末端的供应商拿到融资成本不超过10%。

TCL的平台是比较特别的,其原本仅仅承担TCL自身的集团内部的收付款融资功能,后来逐渐搭建了应收账款流转平台,近期他们还吸纳了南山集团、西电集团、联想金融等其他大型核心企业加入。如果核心企业足够大,大到可以自建一个平台的时候,不仅能解决供应商的融资,也为这个集团创造了一个金融业务的收益。如果有更积极进取的心态,可以把其他的一些规模相对没有那么大,或者不愿意在科技方面投入很多的集团放到平台上使用。除了TCL,一些创新型的公司,也都在研究有更多核心企业入驻的平台。

我刚才介绍了一些市场的情况,下面立足于法律角度稍微分析一下平台的法律问题。

平台所开具的是一个核心企业和供应商因贸易服务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代表了持有人对开具人因贸易服务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具和和票据是不一样的,电子凭证设立、开立、运营都是受合同法约束,票据则受票据法约束。电子信用凭证这三年来在逐步兴起,也逐步得到监管部门的承认。

同时大家也提出了很多问题,首先是企业自己做的电子信用凭证用互联网的手段自己开、自己转、自己融,有没有法律问题,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我们选择几个对标的产品来考察一下。

    第一,通常很多人问这个电子信用凭证是证券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品种就是股票、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基金几种形式,是在交易所发行流通的,和电子信用凭证有很大区别。

    第二,电子信用凭证是货币吗?人民银行规定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用来支付一切公共债务和私人债务,我们电子信用凭证不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支付所有的公共和私人债务,只是在这个平台上按照平台规则支付给电子信用凭证的持有人。所开凭证首先不是人民币,也不是数字货币。今天一位嘉宾提到了数字化的货币,例如ICO、比特币、以太坊这样的数字货币发行的时候,就是以融资为目的的。但是我们这个电子信用凭证是以支付债务为目的,有很大差别。另外凭证和电子游戏的代币也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在法律上电子信用凭证可以说是市场自行创设出来的一种新型的信用凭证,本质是企业的商业信用,不是我们国家的法律上规定的证券和各种形式的货币。

    平台设立以后,为了运转则需要设置平台开具协议、注册协议、凭证转让协议、融资协议、拆分协议,最终是一系列合同托起来的平台。其最根本的功能是电子信用凭证的开立、拆分和转让。开立是核心企业与企业的供应商之间,根据真实的交易背景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开具相应金额电子凭证。除非合同约定不能转让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根据平台协议可以实现凭证在平台内部的转让。

    我们以前没有线上平台的时候,比如说核心企业做采购,把货款支付给供应商,供应商收到货款以后再支付给下级供应商,和第三级、第四级供应商,之前所有一级一级的支付和交易都是由线下的纸质合同规范的,而线下的货品(服务)的交易也真实存在。现在线上做电子信用凭证拆分和转让的时候和线下交易有什么样的对应关系吗?其实还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线下核心企业的买方与第一级供应商产生了一个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平台上就开了一个电子信用凭证,核心企业无需线下支付这一账款,而在线上用凭证支付给应收账款持有人来完成账款的支付。至于每一层的线下贸易和线上支付,他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一个抵消关系,所以流转是根据合同法第99条债务可以进行抵消的规定来设计的。

    这样的线上线下的对应关系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得到了监管部门和法院的承认,我们是有一个现实的案例,而且已经有五六个和平台相关的案例,平台都得到了胜诉。(PPT图示)这个案例非常清晰,法院完全认可了平台的协议的约定,依托于平台协议认可了凭证的流转和抵消功能,也认可了相应法律效力。可以说现在平台的模式已经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还有一些实操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例如刚才说到线上一层一层的支付时,有一种可能性是在线下已经把应收账款做了质押,比如说联通把应收账款质押给了银行或者做了应收账款转让,在线上继续做转让的时候会不会有法律问题呢,是存在的。因为线下已经存在纸质合同,合同方可以将纸质合同拿到银行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而线上的电子的合同却没有提交到银行,两者就会产生不一致。为了协调线上线下的冲突,我们主要是通过线上合同条款中做了很多特殊法律约定的方式,实现对线上参与方的保护,保护平台参与方的免于因线下质押、转让等等事件受到影响。

我们在开立凭证的时候充分考虑的是核心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包括提供服务和贸易。而在转让的时候,我们现在操作的方法在每一层转让的时候不核查有关线下贸易背景真实性资料,但融资的时候会核查。这样设置是由于:1.我们线上是一个很封闭的平台,每个参与方都要经过注册和审批才能够进入到这个平台来,平台参与方是一个封闭的群体;2.所有的凭证的流转都是基于开具时的真实贸易关系,即付款不会超过限定金额。因此这个过程当中为了提高效率,我们选择在风险和效率之间做了一个平衡。

最终的融资环节中,目前平台上所开立的凭证,都是可以拿到保理公司做融资的。保理公司由于审核时是依托平台上核心企业的信用,从而使平台参与方的融资成本大幅度降低。因此平台的参与方是非常活跃的,融资需求非常旺盛。对保理公司来说,寻找一些资金来源也是非常重要的,现在可以有银行再保理业务,即保理公司获取银行授信,采取应收账款直接转让和受益权转让方式获取银行资金。

供应链金融,尤其是核心企业为主导的反向保理是国家非常鼓励和肯定的。但这个产品在市场出现发展壮大,得到监管层和市场的认可,不仅仅是因为国家的鼓励,也是因为与技术手段良好结合。例如目前广泛使用的小规模鉴权。这个平台是一个企业的平台,企业运营平台时如何识别参与方身份?就是和银行合作做小金额的鉴权,和公安局的系统、和企业信用查询系统进行合作,对平台参与者的信用进行考察,身份进行核实。包括平台线上凭证开立、线上凭证流转都是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

我们对多种场景、多种产品都要发挥积极主动性去研究和创造。同时我们也提示大家,法律支持的重要性,任何一种产品都离不开法律底层设计和法律保护。

现在这个行业在蓬勃发展,反向保理仅仅是一个方面。我把很简单的反向保理的业务做这么大的平台,产生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大家更应该共同努力应用科技手段把过去做不到的事情通过场景化金融实现,或许将来会深刻地改变贸易、物流等行业的状态。现在金融和科技相结合的潮流也已经是非常明显了,没有人可以阻挡。我们必须要有一个开放的心态面对金融科技,金融和科技相结合的种种新的业态有赖于大家一起努力。  

来源:中国供应链金融服务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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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账款 法眼 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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