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

2019-09-08 20:56 49562

发文的目的:落实国家加强供应链管理部署,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改善实体经济中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要准确把握此意见要义,需将几份文件结合研读:

1、题目明确提出“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期借助供应链金融发展促进金融脱虚向实。155号文共有4处提到“实体经济”,发展供应链金融应当立足“实体经济”这个主旋律。


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2、受文单位是各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注意:没涉及保理、小贷、融资租赁、信托等非银金融机构,也没有提到P2P,没有讲地方政府金融办或金融监管局要否执行。银保监会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一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在金融各门类中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最严,资产总额也最庞大,推动其发展供应链金融,资产安全性、业务放量都更有保障;另一方面,为其他金融主体涉足供应链金融做出了参考规范(银保监会有权对信贷业务实施功能监管),也留出了灵活创新的空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决策部署,指导银行保险机构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3、发文的目的:落实国家加强供应链管理部署,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改善实体经济中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要准确把握此意见要义,需将几份文件结合研读:(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2)商务部、工信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3)2019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到: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等等。


此指导意见,发文时间在深圳、上海、浙江、珠海等地发布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相关政策之后,受文单位更精准(银行保险机构),规范业务更明确(依托核心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合规要求更清晰(重视额度管控和数字化风控),鼓励方向更具时代感(鼓励开发系统、建平台在线作业),有较高的指导落地价值。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应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各类信息,为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现金管理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4、供应链金融是什么?本条作出明确回答:供应链金融是指,依托核心企业,基于真实交易和四流信息,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包括融资、结算、现金管理、信用保险(第七条)等。


——依托核心企业。核心企业是供应链金融的原点,是信用的依托。


——基于真实交易。通过整合考察供应链企业间订单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信息,来交叉印证交易的真实性。真实交易是自偿性价值创造的基础。


——具体服务对象是上下游链条企业,是与核心企业交易的对手方。


——强调“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包括融资、结算、现金管理和保险等。


以下辑录几个较为典型的业界与学界对供应链金融的定义:


(1)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在国内最早系统性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现任行长胡跃飞(2007)认为,供应链金融是指,在对供应链内部的交易结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的信贷模型,并引入核心企业、物流监管公司、资金流导引工具等新的风险控制变量,对供应链的不同节点提供封闭的授信支持及其他结算、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供应链金融:新经济下的新金融》,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年,深圳发展银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供应链金融课题组)


(2)时任中国银行行长陈四清主编的《贸易金融》认为,供应链金融是贸易金融的创新领域,是面向供应链运作的全过程,应用各种集成式的产品与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协调和组织合作等方法,集成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从而降低供应链资金运作成本,并为供应链创造价值的金融服务模式。简单地说,供应链金融就是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上向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服务模式。(《贸易金融》,中信出版社,2014年,陈四清主编)


(3)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和日本株式会社野村综合研究所进行了中外供应链金融比较研究。其报告认为,所谓供应链金融,在中国,是指银行从整个产业链角度出发,开展综合授信,把供应链上相关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交易中构成的链条关系和行业特点设定融资方案,将资金注入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中外供应链金融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15年,王国刚、曾刚主编)


(二)基本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精准金融服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链条企业。二是坚持交易背景真实,严防虚假交易、虚构融资、非法获利现象。三是坚持交易信息可得,确保直接获取第一手的原始交易信息和数据。四是坚持全面管控风险,既要关注核心企业的风险变化,也要监测上下游链条企业的风险。


5、开展供应链金融要坚持四条基本原则:


——坚持精准服务“产业链链条企业”。清晰指明了供应链金融服务于链条企业、基于产业链贸易活动的要求;


——坚持交易背景真实不虚。贸易真实性是确保自偿性实现和融资安全的前提,近期屡屡暴雷的供应链金融风险事件,多因虚构交易、虚假确权、蓄意骗贷引发。


——坚持交易信息数据可得。强调直接获取第一手的原始交易信息和数据。


——坚持全面管控结构风险。既要关注核心企业的风险变化和“信用评级”变动情况,同时也要监控链条上下游企业即直接借款人的风险。


发展供应链金融,要把握“供应链交易结构”这一特性。链条中小企业之所以获得供应链融资,首先,其必须与核心企业发生持续贸易活动,形成稳定的交易结构,信用关系因交易关系而得到确认;其次,具体贸易活动中形成的资产具备“自偿性”价值。四条基本原则,隐含了“供应链交易结构”的要求,第一条强调服务对象;后三条强调交易结构和具体交易风险。


二、规范创新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


(三)提供全产业链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充分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金融服务向上游供应前端和下游消费终端延伸,提供覆盖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应根据产业链特点和各交易环节融资需求,量身定制供应链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6、提供“全产业链”金融服务。要将金融服务“向上游供应前端和下游消费终端延伸”,提供覆盖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


据MBA智库百科的解释,产业链是相邻产业企业之间基于技术经济的供给与需求关联,客观形成的链条式关系形态。延伸产业链则是将一条既已存在的产业链尽可能地向上下游拓深延展,向上游延伸一般使得产业链进人到基础产业环节和技术研发环节,向下游拓深则进入到市场拓展环节。


本条倡导金融机构将供应链金融的服务对象,由单一段落供应链扩展到接续交易的多个段落供应链链接而成的产业链。应深入分析产业链特点和各交易环节融资需求,量身定制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一是,从核心企业出发,将交易推展到上游的上游直至原材料供应商、下游的下游直至终端消费者,将传统的“1+N”交易结构延展到“N+N+…+N+1+N+…+N+N”;二是,在分析各环节融资需求基础上,定制供应链金融综合服务方案。


(四)依托核心企业


鼓励银行业全融机构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合作,推动核心企业为上下游链条企业增信或向银行提供有效信息,实现全产业链协同健康发展。对于上游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推动核心企业将账款直接付款至专户。对于下游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推动核心企业协助银行整合“三流”信息,并合理承担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责任。


7、本条强调“依托核心企业”的关键作用。核心企业是指供应链上拥有该供应链的瓶颈约束资源,决定供应链的运行节拍与效率,在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乃至工作流等资源配置方面胜任组织协调工作,能够实现并提升整体整体供应链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


本条鼓励银行与核心企业合作,推动核心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中起到三大作用:


(1)基于自身强信用实力,给上下游链条企业增信;


(2)基于其在供应链组织协调方面的优势地位,给银行提供信息,比如推荐优质供应商和经销商及有助融资的相关交易信息;


(3)配合供应链融资承担相应责任:如在上游融资中将账款付款到约定的专户,在下游融资中合理承担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责任。


(五)创新发展在线业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信息交互充分、风险管控有效的基础上,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生物识别、人工智能等技术,与核心企业等合作搭建服务上下游链条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完善风控技术和模型,创新发展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实施在线审批和放款,更好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8、创新发展在线业务。鼓励银行与核心企业合作“搭建服务上下游链条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


(1)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生物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


(2)完善风控技术和模型;


(3)创新发展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特别是“实施在线审批和放款”,更好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有三条发展主线,一为银行主导;二为核心企业主导;三为科技公司组建,输出服务。


银行系服务平台起步较早,如平安银行2009年首创推出“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2014年升级为橙e网、2017年上线SAS平台,可以兼容接口式、云服务SaaS或私有部署方式,对接核心企业、物流公司,实现供应链“订单-运单-收单-对账单”四流闭环。此后各大银行(如浙商银行、建设银行等)纷纷建设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众多核心企业提供平台支持,指导和协助核心企业运营,快速实现“供应链自金融”服务。


核心企业搭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渐成趋势,既有仅服务于自身供应链的平台如中铁建、中电建、河钢等;也有多家企业共同发起的平台如云链金融、简单汇等,为多家核心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和业务运营。


指导意见非常明确鼓励银行与核心企业合作建平台。究其原因,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必须同时支持在线订单协同、在线支付对账、在线融资和在线风控等功能,这不仅需要系统和平台技术过硬,同时更要有交易金融经验与技术积淀。银行“存贷汇”一体,“互联网+”转型进行了多年,支持核心企业组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的业务经验和合规能力都相对较强。


(六)优化结算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的行业结算特点,以及不同交易环节的结算需求,拓展符合企业实际的支付结算和现金管理服务,提升供应链支付结算效率。


9、优化结算业务。提升供应链支付结算效率是财务供应链管理的重要部分,需要把握:


(1)供应链在全球、全国布局的特点,在线“汇通天下”;


(2)适应供应链电商化,核心企业主导的B2B在线支付,要考虑其强信用对全链条的多级增信的技术实现,在线“融信支付”;


(3)在链条各企业资金与信用不均衡的状态下,设计资金与信用余缺各方的内部交易优化模式,在线“产融优化”;


(4)借鉴集团现金管理技术为供应链支付结算所用,用好电子账户、虚拟账户、在线支付渠道等,在线“财力通链”;


(5)借助电子发票、电子票据、电子鉴权等数字化工具,做好在线运营与业务风控,等等。


财务供应链的重要职责,还包括供应链伙伴的商业信用管理,对不同商业信用的贸易伙伴给予差异化贸易条件、不同账期,以及日常对账、开票、支付、结算与核销等等。随着供应链电商化日益普及,核心企业需要补强与线上贸易相匹配的线上金融能力,如在线支付、在线开票、对账核销、在线融资、在线风控等,构建完整闭环的数字交易金融服务体系。


(七)发展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应根据供应链发展特点,在供应链融资业务中稳妥开展各类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为上下游链条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10、此条支持保险公司在供应链融资业务中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为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其作用类似于担保,即在供应链中小企业不还贷款时,保险先予赔付再向中小企业追偿。信用保证保险的风控实质,是看供应链买家主体财务情况和信用实力。


指导意见没有提及与供应链交易更贴近的贸易信用险。该险种服务于采用赊销贸易的卖家,在卖家完整履约后买家不付款的情况下(类似于看保理的保险),由保险公司赔付损失。贸易信用险基于供应链交易和交易资产来控制保险风险。


(八)加强小微民营企业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性,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1、供应链金融能实质支持链属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国内较早研究供应链融资的专著《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陈晓红、陈建中著)指出:“中小企业凭借自身的资信获得融资非常困难,将中小企业置身于供应链之中考量其融资问题具有变革性意义。”


供应链融资对中小企业融资具有明显的优化作用,指导意见认为,从供应链整体考量中小企业融资,能提高金融服务的(1)覆盖面、(2)可得性、(3)便利性和(4)降低融资成本。


通俗而言,中小企业因与核心企业贸易而获得供应链融资,是明显的傍大款效应和集采效应,享有核心企业的增信或隐性担保;同时核心企业统一推荐、认定,银行可以一次性审核交易结构、核定额度、给予融资利率优惠,节省营销成本。


(九)加强“三农”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和创新,支持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将金融服务延伸至种植户、养殖户等终端农户,以核心企业带动农村企业和农户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12、供应链金融支持三农,银行是最佳金融伙伴。三农领域盈利能力普遍偏低,特别需要融资成本较低的银行业提供金融服务。如前述,银行与核心企业组织链属供应链融资,可明显降低整体融资成本和交易费用,如各地能辅以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相信银行有足够动力,更低成本地切实解决种植户、养殖户等三农供应链融资,实现规模发展。


三、完善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体系


(十)加强业务集中管理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成立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部门(中心),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统筹推进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发展,加快培育专业人才队伍。


13、鼓励设立专门的供应链金融业务部门,统筹业务管理。供应链金融是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具有明显的客制化和批发业务特性。


在营销上,须跨区域为全供应链提供一致化服务;在解决方案上,须客制化集成多业务、多产品、多服务;业务运营上,注重操作管控;渠道服务上,须O2O同步;商业模式上,须与核心企业、物流伙伴、信息平台紧密协同。


适应这些特点,银行需要逐渐培育综合型人才、打造专项业务体系。多数银行将供应链金融部(中心)单设为总行一级部,或在交易银行部内设立二级部,实行总-分行业务垂直管理。


(十一)合理配置供应链融资额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核定供应链核心企业、上下游链条企业的授信额度,基于供应链上下游交易情况,对不同主体分别实施额度管理,满足供应链有效融资需求。其中,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应全额纳入核心企业授信进行统一管理,并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


14、供应链融资需要合理核定额度,同时需要注意管控总额度。


供应链融资是典型的自偿性融资,是对企业预付、存货或应收等资产进行的结构性短期贸易融资。自偿性贸易融资项下的资产是第一还款来源。银行主要依据该笔业务自我清偿的特征以及贷款人组织这笔交易的能力,对借款人进行授信。因此在具体实务中,对同一直接融资客户“N”,核定其预付融资、应收融资或货押融资分项授信额度;操作单笔融资时,依据核定的融资比率确定融资额。


在实务中,核心企业“1”往往与银行没有直接发生授信业务关系、但银行有可能间接承担其信用风险。多数银行特别规定预付类融资业务卖方与应收类融资业务买方为间接融资客户,主动为此类大客户“1”核定间接融资总额度,上下游所有“N”的融资总额不得超过“1”的间接融资总额。


要注意:


(1)“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应全额纳入核心企业授信进行统一管理,并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此规定将核心企业间接融资额度显性为核心企业授信进行统一管理,有可能大幅减低链条融资总额度。


(2)此规定试图从源头管控单一银行对单一核心企业的风险上限,但并没触及多家银行同时向核心企业过度共贷问题,以及非银行机构或核心企业通过“影子银行”方式过度放杠杆的问题。


(十二)实施差别化信贷管理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在线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信贷管理办法,通过在线审核交易单据确保交易真实性,通过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机构的信息共享,依托工商、税务、司法、征信等数据,采取在线信息分析与线下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贷款“三查”工作。


15、供应链融资有别于传统信贷。


(1)首先应针对供应链融资特点施行差别化信贷管理。供应链融资产品线的风险管理遵循自偿性贸易融资+主体信用的双重准入管控,同时考察受信人的信用+受信人与核心企业的交易结构,根据对核心企业的信用捆绑情况,设计付款、回款路径的账户管控和交易流程管控,实现封闭运作。


(2)将上述风控体系迁移到线上,或基于“科技+供应链金融”施行差别化信贷管理。包括适应供应链电商的四流闭环管控,以及引入工商、税务、司法、征信等在线数据与O2O核验,重点核验“订单-运单-收单-结算单”的真伪与勾稽关系,动态评估主体信用和交易风险状况。


(十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应健全供应链金融业务激励约束及容错纠错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于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贷款,应落实好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免责等政策。


16、供应链金融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业务,其低风险表现离不开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和运营团队的严谨作业与勤勉投入。


由1拓展到N,虽是批发业务,但是针对N的具体贸易金融业务运作,操作环节多,过程流程长,四流封闭管控不容有失,即便实现是线上操作也离不开线下核实,以及对N实际控制人和经营团队的定期回访了解。


那些跟进大企业传统信贷业务的客户经理,人均管理3到5个大信贷客户,基本可以达到平均产能,保障平均收入;贸易融资单笔业务金额小、操作环节多、技术要求高,客户经理若要达到平均产能往往需要服务更多的客户、投入更多的人力。若没有鼓励性激励措施,基层经营单位与客户经理发展供应链金融动力不足。


尽职免责。供应链融资特别强调通过严密的“订单-运单-仓单-收单”等四流流程封闭运作,操作风险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开发融资系统与在线运营系统加以标准化管控,工作人员尽职免责。


(十四)推动银保合作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沟通协商,在客户拓展、系统开发、信息共享、业务培训、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开展合作。协同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共同防范骗贷骗赔风险。


17、推动银保合作。此条规定支持保险与银行加强协同,具体而言,银保合作应适应供应链电商发展需要,发展在线融资、在线保险嵌入式协同服务,面向更丰富的交易场景开发针对性保险产品(如基于监管仓的在线财产险,久隆保险基于工程机械嵌入智能芯片实时掌握的资产状态推行的工程机械分时保险,等等),通过银保协同深度开发市场。同时,通过系统级流程衔接、信息共享,实现出险赔付、欠款追偿等金融服务链合作,加强全面风险管控。


四、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管控


(十五)加强总体风险管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面向供应链金融全链条的风险控制体系,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特点,提高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18、供应链融资的风险管控,需兼顾交易债项风险和“1”与“N”的主体风险。


供应链融资重视对交易背景和交易细节的考察,重视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和及时性,重视过程控制,可较大程度抵补商业银行授信的一般风险因素(信息不对称,资金挪用,贷后管理难以落实等)。


供应链融资的风控重点主要有:确保交易“自偿性”的实现,以商品销售回款归还银行贷款;按上下游主体关系和交易细节设定个性化产品组合,构造封闭性的授信环境;放宽对上下游主体财务实力要求,银行必须落实控制物流、动产权益和/或资金流来控制风险;做到针对单笔贸易的融资,贸易回款、贷款期限与贸易(经营)周期相一致等。这些都特别需要强调运营过程精细管控,非系统支持难以标准化和规模化,达到规模经济。


(十六)加强核心企业风险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核心企业经营状况、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交易情况的监控,分析供应链历史交易记录,加强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第三方数据等信息的跟踪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明确核心企业准入标准和名单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核心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前景的研判,及时开展风险预警、核查与处置。


19、供应链融资的本质是核心企业商业信用的扩展应用,核心企业的关键作用怎么强调都是应该的。“核心企业”是指导意见出现次数最多的关键词之一。


指导意见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


第四条专条讲述了银行保险机构应重视核心企业的重要作用:可给上下游企业增信、可向银行提供有效信息,对上游融资时核心企业可配合付款到银行指定专户,对下游融资时可协助银行整合“三流”信息,合理承担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责任。


第五条,鼓励与核心企业搭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本条专述加强核心企业的风险管理,要严格管理和监测核心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供应链管理能力。


核心企业如此重要,政府也期待他们承担更多责任,但核心企业配合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动力何在?近年来,各大型核心企业纷纷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大做“供应链自金融”,业界如何做好模式创新,实现其与银行供应链金融协同桥接为“金融供应链”,值得期待。


(十七)加强真实性审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时,应对交易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与专业判断。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将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嵌入交易环节,运用移动感知视频、电子围栏、卫星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等技术,对物流及库存商品实施远程监测,提升智能风控水平。


20、真实性审查。供应链融资基于长期稳固合作的“1+N”交易结构,基于真实的单笔贸易给予营运资金支持,因此确保贸易“真实性”是信贷决策的前提与基础。


真实性核查的基本方法是,依据“1+N”结构化贸易条件,核查合同、付款条件、物流单据、发票、银行流水等情况,交叉验证其是否成立。


贷前调查并核实提交相关资料,贷中审查、甄别资料真实性与交叉验证合理性,贷后动态跟踪检查变化情况,如根据特定的交易模式、融资业务模式,有针对性的核查结算条款、交易凭证、回款期与账户流水的比对等;如在应收融资方面,查看历史交易记录、交易纠纷对当前交易的影响等。


运用区块链同步记账技术,在线签署电子合同、用时间戳防篡改等,有助于锁定交易信息和确保交易真实性。


5G带动的万物互联,以及位置定位技术、电子围栏、RFID标签的应用,实现物流与仓储的实时感知,将大大降低交易真实性核查成本,进一步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诈欺风险,可以预期,商品货押融资、融通仓融资、厂商设备融资租赁等物联网+供应链金融,即将迎来积极发展期。


(十八)加强合规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合规管理,切实按照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的要求,合规审慎开展业务创新,禁止借金融创新之名违法违规展业或变相开办未经许可的业务。不得借供应链金融之名搭建提供撮合和报价等中介服务的多边资产交易平台。


21、合规是供应链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供应链融资对交易真实性、交易规范性、动产合法性等各个环节都需环环相扣、勾稽无误,涉及利益相关者众,流程环节多,管控难度大。这些年来供应链金融领域屡屡发生恶意串通和欺诈风险,不少银行因行业经验欠缺、合规管控不到位吃了大亏。


本条重点强调合规审慎开展业务创新,禁止借金融创新之名违法违规展业或变相开办未经许可的业务。不得借供应链金融之名搭建提供撮合和报价等中介服务的多边资产交易平台——此禁令值得关注:明确反对银行保险机构介入以X信、X单、X票等名义,搭建电子债权债务凭证流转和交易平台,给风头正盛的“区块链+供应链金融”平台热潮泼了一瓢冷水。


(十九)加强信息科技系统建设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信息科技系统建设,鼓励开发供应链金融专项信息科技系统,加强运维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借助系统提升风控技术和能力。


22、搭建信息科技系统,已基本成为各大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基础配置。作用有三:一是可以帮助银行持续降低供应链金融作业成本;二是系统化提高业务合规水平,按标准流程运营业务;三是提高产能贡献,以移动展业平台支持前端业务团队更高效地拓展市场。


五、优化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十)加强产品推介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开发与推介,及时宣传供应链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进展情况。


23、供应链金融优化上下游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条件的好处,要加强宣传,促进各地政府重视和支持,最好能推动各地国资委将配合供应链金融开展情况纳入对地方大企业的绩效考评,用好大企业的商业信用,激活产业链条资金活力。


(二十一)促进行业交流


银行业和保险业自律组织应组织推动行业交流,总结推广银行保险机构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良好实践和经验,促进供应链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24、供应链金融领域参与者众。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公司,供应链公司、交易所、交易平台,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公司、P2P等等,纷纷发力参与,在做大市场的同时也因鱼龙混杂滋生各种乱象和风险,各方业务能力与风控水平参差不齐,产品内涵与业务模式各自解读,艺高人胆大与无知者无畏的发展套路并存,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最近,深圳率先成立了供应链金融协会,正在筹划分类分组、业务规范等,加强行业交流广泛深入开展,促进供应链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二)提高监管有效性


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特点,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对于业务经营中的不审慎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25、供应链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特别需要监管部门的持续支持与合规指引。此次监管部门专门发文,鼓励发展一个已开办多年的传统业务,一定程度上也彰显了银行供应链金融“看起来很美、做起来不易”的骨感现实。


显然,银行需要检视此前开展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模式,设法提高产能贡献,如创新与核心企业合作获取批发效应、采用科技平台和移动展业提高客户经理获客能力与客户贡献等,以使供应链金融成为合算的生意。


但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与时俱进研判制约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问题,如:适应供应链全国布局的异地展业实际、支持在线融资网络账户设立等,以及设计银行与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激励机制,推动地方政府支持和激励核心企业配合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等等。


2019年7月9日

(解读人:梁超杰)

来源:供应链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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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清算总中心数字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成功上线电子保函功能

2024-01-29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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