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分考生落榜状告四川高校索赔2元

2009-08-10 08:24544

  广东考生小苏今年高考考了612分,其第一志愿填报的是四川某知名高校但未被录取,另一名考了605分的考生则被录取。于是,小苏一纸诉状把广 东省教育厅及该大学告上法庭。昨日,该高校学工部负责人对此回应称:“学校是按&ls

  广东考生小苏今年高考考了612分,其第一志愿填报的是四川某知名高校但未被录取,另一名考了605分的考生则被录取。于是,小苏一纸诉状把广 东省教育厅及该大学告上法庭。昨日,该高校学工部负责人对此回应称:“学校是按‘志愿清’原则进行录取的,这是教育部认可的,考生提出异议可能是对录取政 策不太了解。”

  目前,广州越秀区法院已正式立案,并将于本月19日开庭审理。

  考生不解

  录了605分的咋不录取612分的?

  据小苏的父亲称,小苏是广东珠海一中应届毕业生,今年高考,小苏考了612分。填报志愿时,第一志愿选择了川内某知名高校,而且选择了“专业服从调剂”。

  7月14日前后,小苏上网查询发现,自己未能被这所四川高校录取。小苏的父亲说,在多方查询后他们发现,同属广东省的另一考生只考了605分, 却被该高校成功录取,此外还有数名被录取的考生分数也低于小苏。“612分未被录取,605分却被录取,这是否公平?”小苏及父亲遂打电话向广东省教育厅 及该高校咨询。

  考试院回复

  录分低考生因其为第一志愿

  小苏的父亲称,在接到他们的投诉后,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信访部门曾出具书面回复。本报记者昨日获得了该书面回复的复印件。记者在这份回复上看到, 今年该校在广东省招生计划数为35人,广东省招办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投档比例共投出41名考生档案。录取605分考生的为法学专业,是小 苏填报的第五专业。

  小苏填报的六个专业录取情况如下:

  第一专业:金融学 最低分为637分

  第二专业:会计学 最低分为616分

  第三专业:财务管理 最低分为627分

  第四专业:金融学(证券与期货方向) 最低分为621分

  第五专业:法学 录取的考生最低分为605分,但该分数是填报该专业为第一志愿的考生分数

  第六专业:税务 最低分为622分

  小苏及父亲称,他们最大的疑问是“法学专业录取过程是否公平?”为此,他们曾向学校提出公开该校在广东已录取的35名考生资料,但未能如愿。

  告到法院

  索赔精神损失费两元

  7月21日,小苏委托律师,将广东省教育厅、四川某高校告上法庭。在起诉材料中,小苏认为两被告在录取过程中,涉嫌违反宪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有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以及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小苏不仅要求校方重新录取,同时要求两被告支付 5000元交通费及两元精神损失费, 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目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并将于19日下午开庭审理此案。

  “儿子已收到了另一所211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之所以起诉,是希望录取过程能进一步公开、公正、透明。”小苏的父亲称,他已收到法院传票,目前正和律师积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高校说法

  当事高校

  考生对招生政策不太了解

  昨日是周末,记者未能联系到广东省教育厅及考试院。按照高校录取工作“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管理体制,小苏为何被退档,四川某高校可能更清楚原因。

  该高校负责招生工作的学工部部长昨日告诉记者,该校今年按照“志愿清、专业清”规则进行录取。录取规则早已公布,而且是教育部允许的。具体到广 东,学校按投档考生分数高低排序依次录取,录取时符合条件且填报专业第一志愿的考生将优先被录取。而在录取过程中,实际上是电脑控制———技术人员先根据 规则编排程序,并安装在专用电脑中,录取时只需要输入考生资料,电脑会自动按规定程序进行录取。整个录取过程公开公正,不存在任何“猫腻”。“我们已多次 给他解释,家长的心情可以理解,可能是他们对招生政策不太了解。”

  其他高校

  分差不大 分高反落榜不奇怪

  昨晚,记者采访了另一所高校招生录取负责人。该负责人称,各高校录取规则或多或少都有一些不同。具体到“志愿清”原则,关键是要看考生填报志愿 时是否选择“服从调剂”。当然,即便选择了“服从调剂”,在分数相差不太大的情况下,可能也会出现高分未被录取但低分却被录取的情况。

  相关链接

  类似案件曾有先例

据法律界人士称,考生因未被录取状告高校及教育部门,这样的案子并不多见。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河北邯郸一考生报考中国民航学院(现为中 国民航大学)空中乘务专业,尽管她的高考文化统考成绩在河北省同类考生中排名第10,却未被录取。该考生随后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告上了法庭,索赔315万 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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