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破冰”!欠的债还用还吗?负翁们,该如何重启人生?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专家表示,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通过和解程序、债务清理计划等进行债务调整与清偿,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其未能清偿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申请破产是否意味着欠的钱不用再还了?一些恶意欠款的“老赖”是否会借此逃过债务呢?
此次出台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到,要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专家表示,目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重新再来的机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一旦创业投资失败了以后,个人的信用也可以慢慢修复,个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所有的债权人都来申报债权,同一类别的债权人,可以按照他们各自的债权比例打折公平受偿。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李曙光:一旦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以后,他人对你借贷就要负责任,不会乱配资了,不会天天给你打电话说要不要钱,然后一旦还不了,就各种电话骚扰,各种恐吓甚至暴力催债。
专家解释,依法合理免责不等于不用还钱,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在个人破产期间内,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要报备。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李曙光:这个豁免债务是有条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也不是说马上就给你豁免,像美国要七年,香港要五年,这个期间你还要不断地还债。
而对于恶意欠债的“老赖”,专家表示,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对于那些有能力偿债而拒绝偿债的“老赖”来说,原则上不享受破产法给他提供的免责保护,如果你滥用自然人破产制度,故意逃避债务的话,会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会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破产比较知名的案例,要算中国香港艺人钟镇涛。不仅是香港,日本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有将近70年的历史了,韩国也有将近60年的历史了。
这些地方个人申请破产后,生活受到了这样的影响↓↓↓
据媒体报道,1996年,钟镇涛夫妇借款1.5亿港币炒买豪宅,当时的香港楼市仍处在顶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钟镇涛夫妇所购房产大幅度贬值,贷款本息滚至2.5亿港币。
2002年10月,法院裁定钟镇涛破产。按照当时香港《破产条例》有关规定,破产期间,钟镇涛赚来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其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
破产后,钟镇涛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住宿4000至8000港币、饮食2000至3000港币,甚至身为一名演员,他每月的服装和理发的费用也要控制在500至800港币。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
不仅是香港,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破产人的日常生活支出都会受到限制。在日本,破产人即使获得了破产免责,也将失去房屋所有权等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财产,在此后5到10年左右,破产人都无法再借入任何资金。
7月17日,央视财经《央视财经评论》邀请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和央视财经评论员马光远做客演播室进行深入解析。
王欣新:个人破产并非欠债不还 更非放纵逃债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王欣新:个人破产制度,对它的意义要有全面和深入的理解,个人破产制度,并非可以去任意逃债,更不是放纵逃债。如果用通俗话来讲,就是当债务人还不起债的时候,怎么解决他的债务清偿问题,怎么让债务清偿更公平,怎么使债务人在破产以后保障他的生存权,保障他的正常生活,这是个人破产制度要达到的一个基本目的。 而那些恶意的、欺诈性的债务是不会被免责的,即使个人破产,有些债也必须要还。
马光远:个人破产的出发点是更好保护债权 央视财经评论员 马光远: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发点是更好保护债权,维护好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比如,个人在创业中万一失败了,财务出现问题,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他仍然能够维持生活,未来有债务免责的机会,有东山再起的可能。从多个国家相关立法的规定看,只有诚实的债务人才可以得到免责的机会。 新闻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征信系统已累计收录了9.9亿自然人、259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有关信息,成为世界上收录人数最多、数据规模最大、覆盖范围最广的征信系统,基本覆盖了全国范围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王欣新:立法 执行 相关制度的完善是关键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王欣新:个人破产制度建立需要有一定社会条件做基础。比如,信用体系建设、个人破产相关的社会保障问题怎样细化,理念上能不能为大众所接受,会不会出现逃债问题,涉及到立法、执行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等方面,这些内容基本完善了,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才能深入推进。
马光远:逐步完善避免恶意逃债的制度体系 央视财经评论员 马光远:逐步完善避免恶意逃债的制度体系,在个人信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继续推进,例如,家庭财产很多情况下是比较难分开的,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一定期间内,如果进行财产转换要进行甄别,对非正常、欺诈性的财产转换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完善制度体系。
王欣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目的是促进竞争 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 保障生活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王欣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目的是促进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生活,并通过自由财产和免责等个人破产的制度鼓励财务失败的债务人积极融入社会,创造财富,客观上达到使各方利害关系人减少损失或共同受益的效果,对一些创业的人来说,一定程度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推动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马光远:个人破产制度应该建立 重在落实和推进 央视财经评论员 马光远:个人破产制度应该建立,但在落实和推进的层面要细化和深入,例如要进一步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健全财产查询系统、建立财产变动实时监控系统等,在程序上、监督上、配套上相关的体系都要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