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行为

2007-09-14 00:00655

  票据行为即能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一、出票: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二、付款提示:

  票据行为即能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一、出票: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二、付款提示:

  A,远期汇票:提示承兑;

  B,定期本票:提示承兑;

  三、付款:

  A,汇票付款人:承兑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

  B,本票付款人:出票人;

  C,支票付款人:银行;

  四、背书(在票面背面签名)Endorse 

  A,持票人基于一定目的(如转让票据),而在票据的背面或符合法律规定的粘页上进行签字的行为;

  B,有效的背书必须具有连续性,即票据的第一个背书人必须是受款人作出,第二个背书必须是受款人指定的被背书人作出,第三个背书必须是第二个背书人指定的被背书人指定的被背书人作出,其后的背书依次类推;

  C,空白背书后出现另一背书时,后一背书视作前一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这样可作为连续的背书;

  五、远期汇票承兑(Acceptance)

  A,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B,远期汇票:只有经过付款人承兑,付款人才承担付款责任;

  C,付款人承兑时,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acceptance)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名,交还持票人。若仅有付款人签名,一般也视为承兑;

  六、拒付(Dishonour)追索 

  A,拒付:付款人对汇票拒绝付款,或对远期汇票拒绝承兑。它既包括明示不付款、不承兑,又包括承兑和付款在事实上不可能,甚至包括迟迟不付款、不承兑;

  B,追索:持票人遭到拒付后,应请示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该权利的机构(如:法庭、工会、银行等)做成拒绝证书(Protest),据此可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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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票据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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