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6月26日起,这样转账=严查!这样发工资就是偷税!

2019-07-02 21:2135786

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委联合召开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会,共同运行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

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委联合召开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会,共同运行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


01


国家重磅宣布!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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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重点!企业信息联网核查主要内容有:


1、建设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是取消企业账户许可、优化企业账户服务、全面加强企业账户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性配套措施。


2、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8家银行作为首批用户接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将按照“自愿接入”原则陆续申请接入系统。

也就是说,很快系统会覆盖所有银行


3、未来,四部门将深化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机制,逐步扩大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功能,依托系统加大在企业和个人账户服务、信用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二、联网核查系统对企业和会计有什么影响?


1、冒名开户、虚假开户的路子彻底堵死了!


依托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参与机构可以核实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实名信息、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等重要信息,多维度、及时、准确核实企业及法人身份真实性、了解企业经营状态、实际受益人等,动态识别企业开户资格,促进落实企业账户实名制。


2、私人账户避税行不通了!


参与机构依托系统及时、准确识别企业身份,防范企业预留手机号码被他人操控、空壳公司开户、虚假证明文件开户等异常账户风险,提升开户审核水平和能力,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洗钱、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维护公众利益。


3、会计工作量大大减轻!


一方面,依托权威、便捷的企业信息核查渠道,参与机构进一步提升开户审核效率,减少对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的要求,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另一方面,银行结合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应用,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利用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反馈信息,减少企业填单等工作量,全面提升企业开户体验


02


央行重磅文件!

10大方面,会计必看!


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议决定,在分批试点基础上,2019年底完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同时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推动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全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是作为人民银行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加强企业账户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配套措施,为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优化账户服务、强化账户事中事后监管、防控账户风险提供基础性支撑。


早前,央行重磅发布《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明确:加强银行账户资金管控,取消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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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1、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2、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地区,办理基本户、临时户采用备案制


3、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严查企业基本户、临时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并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


4、建立涉企信息共享机制和企业银行账户违规联合惩戒机制。


5、严厉打击企业多头开户,乱开账户,出租、出借、出售账户行为


6、对企业银行账户进行监测,存在异常的,将受到处理和惩罚。


7、基本户只能开一个,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将无容身之地!


8、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就能办理收付款业务


9、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账户,银行将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核实违规的,严肃处理。


10、企业每季度最少对账一次。


03


企业注意了!这样转账=严查!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意味着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更加紧密、通畅和便捷,也意味着国家对企业账户资金转账的监管更加严格和有效。


因而,6月26日起,会计们更要注意了!超限额划款、不合规的公对私转账、用私户发工资、乱用公户等这些行为都要小心了!在这里,给各位企业和会计两点提醒!


一、9种情况!企业容易被盯上!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定义: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6种可疑交易会被严查!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你涉及以下几种情形,那就要小心了~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这是想干嘛?是不是准备携款潜逃到国外啊?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你一个卖日用百货的小公司,动不动就几百万上千万的流水,不是洗钱是干啥?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你做餐饮的,天天收到钢铁公司的大额转账,再往影视娱乐公司转,这合适吗?


(4)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你今天给何总转100万,明天又给他转200万,过了两天他给你转了500万,你说这能不引起别人的注意吗?


(5)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这个公司都废了好久了,前段时间突然复活,而且没什么业务,却有大额转账进入,你是中彩票了?还是参与了啥见不得人的勾当?


(6)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老用现金交易这肯定会被查的,看过电视剧里贩毒的、走私的吗?都是一箱一箱的现金啊…


(7)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没事儿就去银行开户,各个银行恨不得都有你的户头,一旦有大额交易了又怕查,转了钱赶紧销户,这样不被怀疑才怪…



二、微信、支付宝等转账不规范也不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今年1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也要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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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2019年1月1日起,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出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也将受到严查!



04


这样发工资,就是偷税!


近期,广东省鹤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对当地某制造企业进行个税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14年-2016年期间,通过非法冒用他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虚列10多名企业人员,虚增工资费用60多万元,以此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


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


场景分析


从本案可以看出,企业通过虚列人数、虚增工资的方式虚增薪资费用,并分摊高薪员工的薪水,为企业达到增加税前扣除,减少利润进而少交企业所得税,并为高薪员工“节约”个税,正可谓打着“一箭双雕”的如意算盘。


这类操作特点明显:大部分员工的工资都在起征点上下徘徊,企业平均薪资值也低于市场平均水平。除此之外,尽管员工薪资的银行支付总流水跟申报的税后总金额一致,但是给银行发的付款指令却跟申报人数不符,银行流水明细跟工资表不匹配;员工参保人数跟个税申报人数也对不上。


这类企业以为银行、社保、税局信息不通畅,又加之违法成本低,于是企图两头隐瞒、蒙混过关,心存侥幸,自认为手段高明,税局难以发现。


风险分析


这种“避税”方法,属于知法犯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法律势必对于这种行为给予严惩!


1、企业虚增费用、虚假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款,该行为以偷税论处:


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风险:


企业帮助员工偷逃个税,也存在着被处以偷税罪的风险。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对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以前的偷税罪)做出明确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会计人员的风险:


会计法规定,会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企业非法利用他人信息的风险:


企业未经同意擅自利用他人信息,并且将信息用于非法得利。这一行为既不道德更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实施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万一被发现,可能面临被起诉的风险。前不久西安的王先生就发现自己的信息冒用发工资,导致自己无法申请经适房,目前已将该企业起诉。


建  议


如今社保由税局统一收取,社保和个税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税局很容易发现异常,特别是金税三期以后,经过大数据比对,系统更是分分钟预警,就看税局是不是查。


相类似的,很多税收优惠也跟企业人数有关,比如小微企业相关的优惠等。有的企业汇算清缴填列的企业人数跟实际缴纳个税的职工人数对不上。这在以前国地税未合并时也非常常见,但是随着国地税合并,今后甚至可能汇算清缴时不用填写企业人数,直接从个税申报系统提取。


虚增员工人数,虚增薪资成本,从而少交企业所得税,替员工避个税,听起来很美好,但手段太小儿科,税局稽查成本非常低,一旦被查处,补缴税款、罚款不用说,更严重者,将触犯刑法,面临坐牢的风险!


小编建议:

企业按实际员工薪资发放情况计提费用、申报个税,老老实实交税,千万不要因小失大会计们遇到老板指使自己做这种违法的事情,请务必向老板分析利弊,对这种行为说不!


最后,提醒各位老板、会计,一定要小心转账问题,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现在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正式启动,违规很容易被发现……想要节税应采取合法合规途径,而不是走私账逃税漏税!


来源:税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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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转账 核查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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