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天骗局:银行与客户勾结,外贸企业注意!
在国际贸易市场下,外贸交易付款条款主要有L/C、T/T以及D/P,其中应用最广泛的是L/C和T/T,风险最高的是D/P。在外贸活动中,很多非洲市场客户会要求D/P付款,这一付款方式是最不利于出口商的条款,出口方在选择这一条款之前一定
在国际贸易市场下,外贸交易付款条款主要有L/C、T/T以及D/P,其中应用最广泛的是L/C和T/T,风险最高的是D/P。在外贸活动中,很多非洲市场客户会要求D/P付款,这一付款方式是最不利于出口商的条款,出口方在选择这一条款之前一定要慎重,本文就一案例分析这一付款方式的弊端。
案情回顾
A 公司以CIF价向加纳买方B公司出口化工产品共计57万美元,结算方式为D/P at sight 即期,出口时间为10月份。货物出运后,A公司通过国内托收行E银行向买方指定的代收行F银行(总部在尼日利亚的一家跨国性商业银行于加纳设立的分行)寄送全套托收单据。两个月后,货物抵达加纳特马港。但A公司却与B公司失去联系,在通过E银行多次致函F银行询问托收单据下落未果后,A公司正式向中国信保通报该批货可能遭受损失。
货物调查
中国信保介入后,立即委托加纳勘察渠道直接联系买方B公司,并向其询问货物下落。B公司闪烁其词,迟迟未作正面答复。中方人员遂亲赴加海关调查,最终确认该批货物已被B公司提取并转移。
针对此种情况,承运人是否擅自放货成为了勘察工作的重点。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其是“凭正本提单放货”,则F银行就存在与B公司串通勾结、恶意放单之嫌疑,所以如能获得承运人的书面澄清,将成为锁定F银行,并向其抗辩乃至诉诸法律途径的关键证据之一。但遗憾的是,承运人始终未对此事进行书面澄清。
单据及代收行调查
根据货物已被B公司提取并转移的事实,中国信保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对正本单据的去向及F银行义务履行的调查上。
与的F银行的交锋
对于中方的调查行动,F银行采取了消极回避的态度,并要求勘察渠道提供经公证、认证的书面授权文件,明显有拖延推诿之意——一是F银行并未明确授权书的主体为E银行还是A公司;二是只有在出口商对买方(或其他责任方)正式采取诉讼或仲裁等司法措施的情况下,才会被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授权文件。
此时,在F银行既不按URC规定就单据下落主动通知或答复托收行电询,也拒绝配合中方调查工作的情况下,中国信保决定寻求司法或其他救济手段,以向F银行施加压力。
诉诸加纳央行
考虑在加纳直接对B公司或F银行采取司法诉讼程序的时间及经济成本较高,中方决定直接向加纳中央银行进行投诉。如能获得加纳央行的支持,该行可强制要求F银行承担付款义务。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中方的投诉竟遭加纳央行拒绝。
加纳央行的管辖权异议
根据URC522第四条相关规定“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代收行只被准许根据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规则行事”,《托收指示》是确立托收行与代收行合同关系、约定权利义务的唯一法律文件。
而本案在银行托收过程中,《托收指示》中列明的银行及地址均为F银行的尼日利亚总部,但全套正本单据却寄往该行加纳分行。因此,该托收交易在法律上设立于E银行与F银行尼日利亚总部之间。对此,在与加纳央行的沟通中,尽管中方反复强调“单据实际收件人是加纳F银行”这一事实,但加纳银行最终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该诉求。
向尼日利亚央行投诉的可能性
在外汇管制上,尼日利亚有着严格的规定,即所有出口至尼日利亚的货物,在出运前必须由进口商提出申请,且货物的最终清关结汇涉及进口管制类产品认证等多种手续。在本案中,货物并非出口至尼日利亚,且不符合尼日利亚进口程序的相关要求,故如向尼日利亚央行投诉,亦很难得到其支持。
尘埃落定
从信用保险理赔角度考虑,本案的付款方式虽是D/P即期,但买方实际未付出任何款项即提取全部货物。在不能排除承运人擅自放货、代收行擅自放单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中国信保无法对A公司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从成本角度考虑,在加纳对B公司采取法律手段的成本高、诉讼结果不确定性大,且加纳央行还会以不具备管辖权而拒绝受理投诉。
中方综合以上情况认为,托收单据瑕疵虽表面上构成加纳央行管辖权问题,但F银行违反规定进行相关操作的这一事实成立,故加纳央行仍然负有监管F银行违规行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义务。之后,中方通过多次亲自拜访相关方,以及向其提交各种补充书面说明等多项措施,最终迫使加纳央行表示愿意与尼日利亚央行进行协调,着力解决此事。最终,F银行迫于多方压力,无条件全额向A公司支付了57万美元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