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票据权利的消灭与失效
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的,义务人可因期间的完成或超逾而拒绝权利人的请求。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出现一定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能行使、不复存在或不受保护的法律状态,即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基于一定的事实而客观地丧失其存在。
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票据本身因撕毁等原因而灭失,则因票据权利载体不复存在,票据权利人如不依法采取补救,则票据权利消灭。
二是票据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更改、涂销等而导致票据无效,则票据权利消灭。
三是票据持票人未在(票据法》规定期限内行使或保全票据行为,则其对于前手的追索权丧失。四是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的,义务人可因期间的完成或超逾而拒绝权利人的请求。
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也是一种请求权,当然也与一般债权相同,经过一定期间不行使而消灭,或不予保护。
票据时效届满后,票据债务人如主动履行票据债务,票据权利人仍有权受领,此后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时效已过为由而要求返还。
票据法规定票据时效,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其长期持有票据,久不提示付款,使票据关系长期不能正常消灭,并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
同时,持票人久不提示付款,可能会由于票据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恶化,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债务包括主债务人的绝对付款责任和次债务人的担保责任。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因素有不同情况,我国票据法第17条,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对不同的票据及不同的票据权利,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限: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任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时效制度是指票据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引起票据权利消灭的制度。
(来源于:融资线-票据代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