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重磅!砸100亿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手握”800亿重金!准备干这些事
中国基金报记者 王元也
中国基金报记者 王元也
央行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来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5月24日,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10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由此,存款保险基金从由央行金融稳定局管理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正式成为独立法人机构。
经营范围大公开
五大行为被“禁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由央行发起成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于5月24日正式核准开业,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一栏显示,该公司股东为中国人民银行,注册资本为100亿。
公开资料显示,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担任公司法人、执行董事、经理,央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担任监事。
从公开内容来看,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有以下六大类:
1 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
2 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
3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
4 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
5 资产评估;
6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不过,根据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五大行为被禁止。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
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与此同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存款保险基金规模已逾800亿
2015年4月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正式公布,其中首度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并表示待存款保险基金积累较为充足且其他条件成熟时,可按程序设立独立机构,履行存款保险职能。
该公司的成立也预示着存款保险基金从由央行金融稳定局管理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正式成为独立法人机构。事实上,在正式成立法人机构前,存款保险基金暂由金融稳定局管理。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就曾表示,若保费设计合理,运转一段时间以后,就会有一定的积累,届时等条件成熟,就可以平稳过渡到独立机构。
2015年起施行的《存款保险条例》明确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了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明确了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
更直白点说,未来,一旦投保机构破产无法经营、被撤销或者被接管,存款保险基金机构就能用存款保险基金的钱代偿储户。
根据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年初披露的数据,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50万元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数据显示,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有分析人士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平稳实施近4年来,存款保护机制越来越完善,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覆盖范围越来越广,银行数量由2017年的3959家增长到2018年的4017家;另一方面,按年末数据简单计算,平均每家银行所交保费金额有所增长,由2017年的596万元增长到2018年的821万元。
近四年的运转,积累了800多亿元规模,由此来看,存款保险基金成立法人机构的条件已经成熟。华东一家券商的投资人士告诉记者,这个属于“正常操作”,类似于股票市场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有分析指出,随着专门成立单独的基金管理团队,实现存款保险机构的实体化,下一步存款保险机构将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如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权力。
事实上,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就有人大代表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存款保险条例》,尽快制定《存款保险法》。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就指出,2015年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虽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但却未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标准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金融机构接管和清算组织的职能,制约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