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统一授信?一文读懂银监会42号文:收紧信用风险管理
近期,中国银监会近日向各地方银监局和各大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要求各银行从改进统一授信管理、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等八方面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开展制度梳理和风险排查,并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上报风险排查情况和整改报告。针对业内很多疑问,笔者总结了7点疑问,并系统阐述统一授信的概念供参考。
近期,中国银监会近日向各地方银监局和各大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要求各银行从改进统一授信管理、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等八方面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开展制度梳理和风险排查,并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上报风险排查情况和整改报告。针对业内很多疑问,笔者总结了7点疑问,并系统阐述统一授信的概念供参考。
1、本次42号文关于统一授信的覆盖范围是否涉及表外业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在定义统一授信的时候,只是提及贷款承诺这种表外业务(这也是“授信”的基本特征之一),对其他表外业务并不涉及。
但在2014年银监办发39号文中,非常明确提及非保本的非标银行理财需要和表内贷款统一纳入授信管理,合并计算单一授信集中度。
此外本次42号文在提及非信贷业务参考信贷风险五级分类的时候也覆盖类“表内外”的范畴。
所以虽然本次42号文以及此前的相关法规都有要求部分表外业务纳入表内信贷的管理流程。
2、债券也被要求纳入集中统一授信,这是否是新规定,是否有重大影响?
其实债券被要求纳入集中统一授信,一直以来就有的要求,并不是本次42号文的新提法。2009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
2012年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2]16号)
2010年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都明确要求银行企业债风险暴露纳入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考核,按照统一授信流程。2014年银监会发布的140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要求持有其他金融机构金融债(属于同业投资一种类型)也纳入集中统一授信。
当然现实中,对于交易型债券的授信管理的确存在一定障碍,一般都是走批量授信的流程,包括自营和委外债券投资走这样的模式比较方便。但批量授信并不能解决事前授信集中度管理,只能通过债券投资总额审批+单一债券集中度比例控制,并重点关注甚至限制现有前十集中度集团客户的债券交易。
3、42号文要求穿透特定目的载体,对应至最终债务人,是否意味着银行投资ABS也需要穿透到最终债务人识别授信集中度风险,投资ABS是否也要提前对基础资产进行授信?
这里的“穿透”如何把握仍然有待确认,笔者认为如果是公募基金、ABS优先级这两类产品没有必要再进行穿透。ABS(尤其是交易所和银行间)已经有了评级和劣后这两层包装,实施了风险隔离和证券化流程,ABS本身可以作为最终的现金流载体。尤其交易所ABS如果原始权益人不做回购或担保等增信措施根本没有授信对象,基础资产完全可以是收费权、租金收入等。
公募基金尤其是纯债基金有严格的投资比例、久期、杠杆率、单一集中度约束,其本身风险可控,应该看成一个整体的金融产品,而不是再进行拆借。可能部分定制化公募(主要因为避税)通道角色意味浓厚一点,但也也仍然需要符合公募基金的监管准则。
即便是自营委外给券商基金等机构,笔者认为只要底层资产是债券,一般很少是通道角色,符合我们通常说的MOM特点。此类产品是否应该穿透进行授信,笔者也报怀疑态度。
4、同业理财和券商、基金资管的穿透技术性问题如何解决?
此次42号文最大的变化,市场最为关注的内容也是对特定目的载体穿透至最终债务人。但技术层面,银行自营资金购买其他银行的理财产品的穿透相对容易实现,目前购买方银行仅凭理财发行人提供的底层资产清单进行监管指标核算,但实际上很可能部分理财发行人真实底层资产相差很大。对银监会而言,要穿透这一块底层资产,只要和中债登全国银行理财登记系统进行核对即可。
如果穿透券商基金定向资管的通道相对困难一些。仍然只能依靠券商基金提供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底层资产的数据校对存在一定技术障碍,当然依靠严厉的监管处罚措施会有局部效果,但也会造就区域性的监管尺度差异。
5、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这项内容主要对哪些金融机构有较大影响?
其实在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14]54号文)中已经明确提及并表的范围和条件,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集团范围内具有授信性质和融资功能的各类信用风险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所以这并不是最新的规定,但是现实中存在“通过母行和附属机构拆分对一家集团公司的关联方分别授信以规避集中度风险的路走不通了”现象,所以此次42号文再次强调并表监管。
6、特定目的载体包括哪些资产类别?
42号文的特定目的载体定义笔者理解是集成127号文关于同业投资项下的特定目的载体定义,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所以按照42号文此类投资只要承担了相应的信用风险就需要穿透至最终债务人并纳入集中统一授信。尽管特定目的载体不包括私募基金,但笔者认为如果银行自营资金投资了私募基金,更需要穿透看底层资产的信用风险。
7、本次42号文要求“参考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分类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行穿透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非信贷资产范围如何界定?
笔者认为非信贷资产是监管层的一个兜底概念,而且42号文在要求“表内外”非信贷资产参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表内主要是针对特定目的载体的底层资产,但表外非信贷资产具体指哪些的确非常模糊。结合今年初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低线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27号)曾有过类似的概念表述“表内外类信贷”,笔者认为应该是一致的内容。此外7月份审慎规制局起草内部讨论的《关于加强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资本监管的通知》(并未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定义了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范畴,综合银监会上述几个文件的思路,笔者认为这里42号文的表内外非信贷业务包括:表内其他有信用风险暴露的资产主要是特定目的载体、表外非标理财、委托贷款、部分银行承担一定风险的代销业务。此类业务参考表内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并不意味着一定和表内贷款的处理方式一样,也不代表表外产生不良就要计提拨备。但表内非信贷业务产生的不良是否需要纳入拨备覆盖率仍然有待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