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积极支持中小微及民营企业发展

2019-03-10 00:2163611

相关统计显示,目前中小微企业资金缺口近2万亿美元,有资金缺口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占比分别达30%,35%,40%以上。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支付清算,缓和资金缺口的矛盾。

作者系江财九银票据研究院 肖小和 金睿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中国金融信息中心


相关统计显示,目前中小微企业资金缺口近2万亿美元,有资金缺口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占比分别达30%,35%,40%以上。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支付清算,缓和资金缺口的矛盾。


融资性银票的兑付风险由承兑银行负责,承兑银行在为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签发银票前要尽职调查,探索动产质押之路及发挥科技手段作用,并按照信贷审核要求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融资性银票不能投向信贷资金禁入的产业和领域。


当前,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大、就业形势严峻、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困难的关键时刻,放开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是适时适当之举,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


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及作用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银行承兑汇票的应用已相当普遍。


其作用包括:一是支付结算,在企业跟上下游贸易往来中,票据跟现金一样可以用来付款;


二是扩张信用,票据的签发承兑环节本身就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而开立和流转的,由于汇票开立和实际兑付之间有时间差,扩张了申请开票企业的信用;


三是融资便捷,持票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快速回笼资金,票据作为一种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持票的银行也可以通过跟金融同业之间转贴现、回购和再贴现融入资金;


四是具有投资和交易功能,票据市场是货币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投资者可以向企业、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买入票据或票据衍生品作为短期投资品,银行业金融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票交所交易买卖;


五是便于调控,票据是商业银行调节信贷规模和资金头寸最灵活、最有力的工具,人民银行在特定历史时期也通过调整再贴现利率传导货币政策意图。


银行承兑汇票信贷属性的发挥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和财务流动性问题,同时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连接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央行可以通过释放再贴现额度和调整再贴现利率迅速实现货币政策向实体经济传导。


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意义


融资性票据是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票据的产生缺乏贸易背景,使该票据缺乏贸易性自偿性,以实现支付清算或融资目的。融资性票据贴现后的资金往往被用于投资或偿债。融资性票据产生于出票环节,而不是转让环节;或者说产生于承兑环节,而不是贴现环节。


目前,在对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方面,主动权在银行,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在开票时要对贸易合同进行检查,并提供跟合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贴现时也要求审查商品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从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三者的日期和金额之间的对应关系来控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但事实上,由于现实贸易结算方式的复杂性和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的隐秘性,所有这些形式要件即便在真实的情况下,也并不能完全证实一笔银行承兑汇票背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这样,监管当局对真实贸易背景的要求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措施。对于融资性票据的讨论重点,不再是承认不承认的问题,而是在商业汇票当中应该占多大比重的问题,是如何设计制度使得融资性票据能够良性发展的问题。


融资性银票可以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对经济发展产生积极作用。一是融资性银票的承兑签发能为实体经济提供支付便利,银票自带的远期付款承诺这种信用功能可以填平企业上下游之间支付和提货的时间差,可以有效解决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的资金不足问题,促进商品和服务的流通,有效的推动了企业间国内贸易往来。对于购货方而言,签发票据作为货款支付方式可以获得延期支付的益处,节约了财务成本;而销货方因为在未来某个时间点才能拿到货款,在商业谈判上可以以此为筹码减少买方要求的折扣率等优惠条件。


二是票据贴现能为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和低成本的资金,减少了企业财务成本,有效扶持了企业做大做强。特别是融资性银票背靠银行信用,与普通的流动资金贷款相比其融资成本往往较低,且申请贴现流程简单,所需提供材料少,审批通过率高,获得资金周期短,尤其对于信用等级相对较低的中小民营企业而言,银行承兑汇票所具有的银行信用、贴现利率低和放款速度快等特点,提高了企业的财务灵活性和经营效率,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发挥了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三是从中观层面看,实体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既无法直接在我国货币市场拆借资金解决临时流动性问题,又不满足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的条件,而融资性银票的贴现和转贴现功能可以联通实体经济和货币市场,又可以通过银票证券化的方式联通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融资性银票的跨界连接实体经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货币市场难以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短板和资本市场无法服务多数民营中小微企业的不足。另外在“资管新规”的约束下,企业表外融资受限,表外融资有回归到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动力,而中小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贷款规模不足和资本金受限的问题,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解决这种金融市场结构调整时出现的信用供给不足问题,为实体经济软着陆提供缓冲的工具。


四是从宏观层面看,票据被经济参与主体接受和认可,可以减少央行对基础货币的投放量。企业之间多用票据结算,只在需要变现的时候去银行申请贴现,可以显著减少货币发行总量,减轻通货膨胀压力。习总书记近期作出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指示,笔者认为扩展票据信用包括试点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比单纯发行货币更有利于实体经济实现内涵式增长。


统计数据显示票据承兑签发额、承兑余额和贴现发生额与GDP高度相关。2017年票据承兑签发总额占GDP的比重约为21.5%,票据贴现发生额占GDP比重约为76.1%,票据市场的发展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经济增长。


无论我国票据市场发展到哪个阶段,其根本目的是服务于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从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角度看,我国票据市场是央行货币政策向实体经济传导效率最高的一个货币子市场,传导链条短,效率高。


从人民币国际化的角度看,票据业务的发展可为跨境票据提供统一的、标准化的交易平台,并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快速落地;从支持“一带一路”的角度看,对于“走出去”的中资企业,可继续考虑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其提供熟悉的票据结算与融资服务,实现国际间金融服务的无缝链接。


发展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困惑


融资性票据面临法律障碍


《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我国票据制度过分注重票据基础关系,所以在实务运作上不具有无因性。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碰到基层法院裁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出票行为、票据权利转让行为有效的要件,而这显然违背了国际通行的票据法原理。


从法理角度看,票据的无因性要求票据关系同票据的签发及取得的原因相分离,不能以票据基础关系对抗基于票据关系而产生的票据权利或义务,否则会极大的阻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转让。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没有将票据贴现余额单独管理


票据贴现余额跟其他存量贷款共享信贷额度,共占信贷规模。在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中,票据业务仅是银行众多信贷产品中的一个较小的分支,导致银行,尤其是国有大中型银行对票据业务的重视程度和资源投入力度往往不足,在月末、季末、年末等监管考核时点会大幅压降票据规模;而在实体经济下行信贷需求不足时也会增配票据资产。


因此信贷的周期性和各家银行操作的同质性非常强,不仅不利于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稳定性,同时也加大了票据市场价格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带来潜在的市场风险。


从2016年起央行将现有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后,这种考核广义信贷的规则,使得各大银行无法通过各种通道削减票据信贷规模,间接使得票据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和交易量出现了下滑。


同时,票据的转贴现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票的资金市场行为,不应被当成贷款来看待,转贴现交易的资金融出方发生额不应被纳入贷款规模的统计。


商业银行配置票据资产时的风险计提不尽合理


目前票据转贴现业务风险计提是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由于票据是通过背书转让的,所有背书人都有被追索的可能性,因此其风险未完全转让,所以卖断票据后,卖断行还需计提与买入时相同的风险资产,即风险权重为20%或25%”,导致交易的所有经手行累计计提的加权风险资产远远超过该笔资产本身的风险水平。


国内尚无专业票据评级机构


当前对票据的信用评级主要依赖于商业银行内部信贷评级体系,对票据流通、企业短期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和流动性研究不足,第三方评级公司对票据市场的了解有限,未开发出相关的评级产品,导致票据市场出现以下问题:一是评级资源的重复与浪费;二是票据市场无法形成真正全生命周期的标准化的市场;三是影响了票据市场的量化定价。


亟需组建专业为票据市场服务的专项评级机构,对票据承兑主体、贴现主体等参与方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系统性、动态化的信用评级与跟踪,提升票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参评意识,为票据市场的投资者提供权威、科学的投资依据。


信用风险管理有待实践检验


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确定企业信用状况。企业对自身的了解远胜于银行对企业的了解,信息不对称带来了道德风险,如何有效确定企业主体(出票人)信用,有待实践。


可借鉴现有成熟的对企业主体评级方法,按企业所处行业的不同分别制定细分评级指标体系,每个行业所选取的指标项及指标权重均有所区别。


最终评级结果由评级得分、所对应的级别符号和评级报告组成,评级得分由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得分加总得出。


定性指标涵盖经营环境、企业自身股东背景、信用记录、票据签发记录以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定量评价体现为企业财务分析,从财务结构、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四个方面考量。


可以建立白名单数据库,进一步确定对某个特定企业的授信额度,并在票据管理系统中实时显示剩余额度,进而有效的控制最大风险敞口。


发展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建议


转变信用观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企业贷款的利率尚未实现完全市场化,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率已基本实现市场化,并且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紧密挂钩。


在日常实践中,企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要高于银票贴现利率2个百分点以上。银行间货币市场利率和实体企业融资利率的“双轨制”必然会导致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现。


应转变信用观念,顺应经济规律,不应再把银行承兑汇票仅当成支付结算工具,应该深度挖掘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和信用功能。既然银行可以给企业发放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那么银行给企业签发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帮助企业融资理论上是可以落地操作的。


在业务实践中,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或隐形关联公司之间签订购销合同、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利用这种合同和发票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在形式上满足了当前监管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的要求,但是不代表以此种方式签发出来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是融资性票据。


商业银行常常出于维护银企关系或吸纳保证金存款的考虑,主动配合企业在不违反当前监管政策的条件下帮助企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所以当前票据市场上已经出现相当比例的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


与其去“堵截”,不如主动去“疏通”,适度发展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有利于加快央行货币政策通过银行间票据市场向实体经济传导的效率。


修改票据法或赋予央行权力作具体规定发布


囿于票据法出台的时代背景,监管层担心商业银行过度发展票据承兑业务酿成系统性风险,所以银行承兑汇票在制度上更多的被设计为真实贸易背景下的支付结算工具。


票据法出台后的二十多年时间里,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票据承兑发生额和贴现额均是票据法刚出台时票据市场体量的几十倍,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已经有一定规模,但却因为法律上和监管上的不认可这些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跟交易性银行承兑汇票混在一起,无法被统计出真实的规模,影响了管理层对票据市场形势的判断。


票据法多年来一直未做主要修改,未能与时俱进,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影响了票据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如果修改法律的流程长、影响面广、不确定因素多、阻力大,那么可以出台相关政策赋予央行“相机抉择”的权利,逐步研究、完善、发布相关具体规定。


央行可以进行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根据区域内经济金融形势、特定产业发展状况、供应链等因素确定推行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试点单位,逐步有序的放松对贸易背景的审核,稳妥的控制好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总量中的占比。


放开的初期先搁置争论,等待实践中产生的反馈,如果风险暴露水平不高于同等条件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则可以继续扩大试点规模,最终实现流动资金贷款的票据化,降低实体经济的短期资金融资成本,提高货币政策向实体经济传导的效率。


逐步解除发展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困惑


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位是给企业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目标是促进资金融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目前银行承兑汇票的年均签发量占社会融资总规模比重不足10%,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逐步放开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可以丰富企业短期融资的选择范围,降低企业短期融资成本。


另外,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了“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目前的实务操作中票据贴现被纳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管理不甚合理,在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的背景下,票据资产的流动性远超过普通企业贷款,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关于票据贴现的规定可以考虑修改。建议把贴现归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类资产”类别中,从信贷规模中剥离,单独统计。


商业银行应当对融资性票据的签发进行精细化管理,在宏观层面可以对具体的产业、行业框定一个总的额度,并结合风险缓释工具合理控制风险敞口。


在微观层面,可以利用大数据描绘在本行结算的企业画像,分析供应链上下游交易对手情况和合作的稳定性,科技人员根据数据辅助开发相关模块判别企业风险,为前台营销人员提供决策参考,以便前台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出最终的融资性票据签发的前置条件,包含保证金比例、其他具体风险缓释措施和管理要求。


资本计提、风险拨备区别于承兑贴现不同管理制度


票据究竟是贸易性的还是融资性的,完全取决于出票时的交易用途,贸易项下的票据,到期时能用商品回笼款来进行自偿;被用作投资或偿债的融资性票据,到期时因缺乏自偿性而给兑付带来不确定性。


商业银行对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环节资本计提和风险拨备应该比照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计提和拨备,在内部系统中应该区别管理“贸易票”和“融资票”,秉持审慎的原则,承兑行应做好承兑后对企业的持续跟踪,及时掌握企业财务变动情况,防止承兑到期垫付率过高。


加强监测与评价


票据业务具有流动性强、区域跨度大、时效性突出的特点,信息不对称是票据风险频发的主要成因。


一是建设标准化、覆盖面广的信息采集录入平台。信息采集录入平台应来源广泛,实现各数据源平台数据的接入汇总,并拥有海量相关非结构化信息,可按“科学规划、统一标准、规范流程”原则,统一采集归口、利用数据信息技术建立索引,实现信息资料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实现信息集中管理,并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提高分类数据的准确性。


二是打造模型化、手段先进的信息分析预测平台。运用科学模型建立宏观经济预警、区域监测评价等系统,从而对票据信息数据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精细化、准确系统的分析,并展示出区域市场主体的发展情况。同时,能对机构交易行为和合规信息进行动态分析,并提供个性化、可定制的直观展示功能。


三是实现智能化、时效性强的信息资讯发布平台。信息资讯发布自平台要实现智能分类、科学发布,高效共享,建立业务库、案例库、营销库、经验库、文化库、知识库,实现集中展现各类报表、信息功能。


应尽快将票据全生命周期的各项信息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的信用登记、咨询体系和严格的监督、执行体系,实现票据信息共享、透明,减少信息不对称,有效消除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进一步促进全国统一票据市场的形成。


探索银票标准化之路


资管新规第十一条首次界定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定义即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资管新规的规定,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的包含5个条件:①等分化,可交易;②信息披露充分;③集中登记,独立托管;④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⑤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目前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上海票据交易所交易,并且集中在票交所登记和托管,定价公允,流动性良好。


银行承兑汇票能否被认定为标准化资产,目前尚待有关部门明确的事项包括:①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大小不一,尚未实现等分化;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资质良莠不齐,缺乏对承兑人进行评级的权威机构;③上海票据交易所作为人民银行的下属子公司,是否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合格的交易市场。银行承兑汇票的标准化之路需要人民银行和证监会、银保监会共同商议,协同推动。


加强风险管理


一直以来我国经济增速保持中高速增长,经济金融环境向好,银行贷款不良率较低,经营重点逐步由信用风险缓释、治理转向市场拓展和业务创新,加上我国直接融资市场发展相对缓慢,实体经济仍然主要依靠银行信贷维持流动性,导致银行形成了信贷规模高增长、高投放的业务发展惯性,风险防控意识相应有所弱化。


随着宏观去杠杆、调结构、的持续进行,经济下行和各类其他风险因素交织,银行利润减少、经营压力明显加大,资产质量出现一定程度下滑,票据业务领域的风险逐步暴露。


很多风险表面是外部环境问题,核心是风险观、业绩观、发展观问题,是风险管理体制与业务发展不尽适应的问题。“重盈利、轻风险”、“重指标、轻管理”的问题需要在变革中进一步根除,坚持审慎经营的理念,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相适应,持续推进精细化管理,深化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用风险管理和票交所时代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管理将成为银行业和票据经营机构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各持牌金融机构是票据市场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和资金、信用提供方,银保监会可以建立一套科学评估票据风险的考核办法,通过管理好参与票据市场的持牌金融机构来防范票据市场风险事件的发生。


一是建立票据风险指标,可从票据承兑垫款率、票据贴现逾期率、票据案件发生率、票据资金损失率等维度进行评估,定期发布和监测被管辖机构的总体风险情况。


二是建立风险管理体系,要求各持牌金融机构的内控合规部应从票据风险评估、提示、预警到风险监测、分析、评价等搭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票据业务风险控制的全流程覆盖,银保监会根据落实情况予以考核。


三是建立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良性互动机制,完善审慎监管、机构内控和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票据业务风险管理模式,促进票据市场可持续发展。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


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需本着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原则,商业银行需严格落实对票据使用用途的审核,做到自觉监督票据用于生产经营周转,防范票据被贴现后资金流向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和其他投机性领域。


另外,由于票据贴现的利率基本已经市场化,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挂钩紧密,但是传统公司信贷市场的贷款利率尚未市场化,利率双轨制客观存在,而票据作为连接货币市场和信贷市场的媒介,在结构性存款利率高于贴现利率时,容易被某些企业用来空转套利,商业银行为了吸收承兑业务带来的保证金存款往往配合企业套利,这种套利行为美化了银行报表,做大了银行资产负债表,但却无助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商业银行的票据业务应该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不动摇,主动做好用途监管。


可逐步试点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


2019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其中第四条提到“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


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


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在政府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当前正是试行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最佳机遇期。


当然,融资性银票的签发量多大,占比多高,拟由央行、银保监会和商业银行共同推进试点。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等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降低保证金比重,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


争取在融资性银票的承兑环节通过调整承兑费率、依托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深度挖掘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数据,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真正实现业务收益覆盖潜在坏账损失,让商业银行主动管理、经营风险,进而走上良性的、可持续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道路。


另外,2019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签发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商业银行在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环节也可以寻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的帮助,在符合政策框架要求的前提下与政府担保基金共同承担风险敞口,最大程度的支持优质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繁荣。


就民营企业自身而言,需要根据自身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来签发票据、使用票据,充分利用核心供应链上下游关系获得的票据资源融资,发挥票据融资的功能作用,需要按照电子票据规定完善系统、完备条件,建立健全发展票据融资及防范风险等相关机制。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在防范风险前提下,以把握实质风险为主,尽可能简化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查审批环节,提高办理速度和效率,增加受理网点,有针对性地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增加票据融资额度。发挥科技作用,以及完善相关规定办法,建立尽职免责及考核机制。央行也可以增加对民营企业的再贴现融资额度并列出单项服务民营企业的比例,可以扩大受理再贴现窗口,增加再贴现办理频度和时间,充分发挥上海票交所再贴现交易平台作用,努力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为探索开放融资性商业承兑汇票积累经验


试点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是为了观察试探放松对贸易背景的审核后市场可能会发生的变化,对承兑发生额、贴现发生额、转贴现发生额进行统计比较,同时对票据承兑垫款率、票据贴现逾期率、票据案件发生率、票据资金损失率等方面进行分析,找出相关不良和案件发生的原因,积累发展的思路和经验教训。


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毕竟是还是银行承兑的,信用风险最终还是淤积在银行体系内,不利于风险向体系外分散,间接融资造成的潜在系统性风险隐患没有被缓解。


试点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可以为探索开放融资性商业承兑汇票积累经验,商业承兑汇票的最终承兑人是企业,信用风险交给市场判断,不会过度危及银行体系的安全。


商业银行在是否提供融资性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为哪家承兑人提供商业承兑汇票等方面拥有自主选择权,可以主动经营风险,通过风险定价的方式实现持续经营,以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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